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市)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在相關城鄉規劃中劃定。第三條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的建設。
風景名勝區相關規劃的編制和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風景名勝區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城鄉規劃建設應當尊重城鄉歷史文化,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做好已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維護和利用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確定的生態帶的保護,保障區域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生態綠化帶、森林公園、濕地等重點生態基礎設施的保護,妥善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自然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關系。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加強對重要水域和飲用水源、防洪排澇設施和水生態的保護,保障供水、防洪和水功能區安全,積極發揮城鄉生態調節、景觀美化和水系遊覽的作用。第七條城鄉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統壹規劃、統壹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承擔相關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接受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的需要,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第十條鼓勵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和監督管理的效率。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壹條城鄉規劃的制定應當依據規劃進行。城鄉規劃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二條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並使用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I的地形圖。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在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應當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市人民政府提交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根據審議意見對規劃進行的修改。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縣(市)國土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市)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後,不再單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第十四條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五條城鄉規劃中涉及空間布局和利用的交通、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民防空、醫療衛生、教育、文化、體育和歷史建築保護、生態和水系保護等專項規劃,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對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各類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