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檢驗達到報廢標準的農業機械,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收回,並通知其所有人履行報廢手續,不得繼續使用。第三章駕駛人員和操作人員的管理第十四條8.88千瓦以上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三輪車、其他自走式動力機械和座機的駕駛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經市、縣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培訓,經市、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考核合格後,方可駕駛和操作。
駕駛和操作證件不得轉借、塗改和偽造。第十五條駕駛人、操作人的考試科目、內容和評分標準由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縣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實施。第十六條駕駛員和經營者應按規定參加檢查。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繼續駕駛和操作農業機械。
事故發生後未結案的,不予核實,結案後復查。第十七條在審驗年度內未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駕駛人和操作人,應當經相應科目復試合格後予以審驗。第十八條農業機械駕駛人、操作人變更或變動時,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九條駕駛員和操作人員在工作時不準有下列行為:
(壹)飲酒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二)將農業機械交給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和操作的;
(三)駕駛和操作安全設施不全或者失效的農業機械的;
(四)駕駛、操作漏油、漏油、漏油、漏油、漏油,車輛外觀不符合要求的農業機械的。第四章事故處理第二十條農業機械在鄉級以下(不含鄉級)的田間、固定場所、道路上發生的事故,屬於農業機械事故。第二十壹條農業機械事故,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認定事故性質。認定為責任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按照《黑龍江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接到農業機械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調查事故現場,收集有關證據,對與事故有關的機械和物品進行鑒定,並會同有關部門檢驗事故肇事者、受害者或者死者的身體狀況,作出書面結論,認定事故的性質和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第二十三條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事故肇事者或者農機所有人應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並在結案後根據事故情況承擔責任。拒絕先行支付或者暫時無力先行支付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可以暫扣造成事故的農業機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