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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業機械及其駕駛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加工和農業工程的動力機械和作業機械。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及相關農業機械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其設置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負責實施。第五條省農墾、林業、水利、司法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負責本系統內的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並接受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農墾、森工系統企業實行政企分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移交市縣的,參照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執行。第六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理人員在進行農業機械安全生產檢查時,應當佩戴標誌,出示證件,秉公執法。第二章農業機械安全管理第七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三輪車、其他自走式動力機械和8.88千瓦以上座機,應當經市、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檢驗,取得號牌、行駛證和使用證後,方可使用。第八條駕駛證、使用證應當隨機攜帶;號牌不得轉借、塗改和偽造。第九條農業機械應當符合作業安全技術條件,保持技術狀態完好、外觀整潔、安全設施齊全有效。拖拉機和農用三輪車不得拼裝,不得擅自改變農業機械的限速。第十條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應當在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接受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農業機械轉讓時,車主應當在15日內到原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交易手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第十壹條自走式動力機械在取得正式牌照前需要行駛或者作業時,應當申請臨時號牌和臨時行駛證,按照指定路線行駛。第十二條不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對其進行登記,並負責安全技術指導、監督和檢查。第十三條農業機械作業後應嚴格執行停放和保管規定。

經檢驗達到報廢標準的農業機械,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收回,並通知其所有人履行報廢手續,不得繼續使用。第三章駕駛人員和操作人員的管理第十四條8.88千瓦以上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三輪車、其他自走式動力機械和座機的駕駛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經市、縣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培訓,經市、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考核合格後,方可駕駛和操作。

駕駛和操作證件不得轉借、塗改和偽造。第十五條駕駛人、操作人的考試科目、內容和評分標準由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縣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實施。第十六條駕駛員和經營者應按規定參加檢查。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繼續駕駛和操作農業機械。

事故發生後未結案的,不予核實,結案後復查。第十七條在審驗年度內未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駕駛人和操作人,應當經相應科目復試合格後予以審驗。第十八條農業機械駕駛人、操作人變更或變動時,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九條駕駛員和操作人員在工作時不準有下列行為:

(壹)飲酒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二)將農業機械交給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和操作的;

(三)駕駛和操作安全設施不全或者失效的農業機械的;

(四)駕駛、操作漏油、漏油、漏油、漏油、漏油,車輛外觀不符合要求的農業機械的。第四章事故處理第二十條農業機械在鄉級以下(不含鄉級)的田間、固定場所、道路上發生的事故,屬於農業機械事故。第二十壹條農業機械事故,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認定事故性質。認定為責任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按照《黑龍江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接到農業機械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調查事故現場,收集有關證據,對與事故有關的機械和物品進行鑒定,並會同有關部門檢驗事故肇事者、受害者或者死者的身體狀況,作出書面結論,認定事故的性質和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第二十三條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事故肇事者或者農機所有人應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並在結案後根據事故情況承擔責任。拒絕先行支付或者暫時無力先行支付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可以暫扣造成事故的農業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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