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以各種方式投資城市綠化,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並擁有綠地冠名權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組織城市綠化,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和綠地質量,嚴格保護城市綠地,杜絕侵占城市綠地。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化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綠化主管部門在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各自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市自然資源、規劃、水務、城管執法、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負責綠地建設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和指導。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城市綠地和城市綠化設施,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壞城市綠地和城市綠化設施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在綠化管理中的行政不作為和其他違法行為。
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向社會公布統壹的投訴舉報電話。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批前,編制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進行公示,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征求相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第九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林業規劃、水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第十條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按照均衡發展的原則確定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各類綠地的保護原則,按照規定的標準確定綠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按照普遍綠化和重點綠化相結合的要求,形成完整的城市綠化體系。第十壹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和本條例的規定,在組織編制的詳細規劃中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限,規定綠地率控制標準的具體坐標和綠地界限。
詳細規劃應當包括綠地系統規劃的內容,並保證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第十二條市綠化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詳細規劃,編制城市綠化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三條城市綠化建設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壹)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由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二)居住區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舊居住區需要建設的綠地由業主或其委托的物業公司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
(四)規定範圍內的河道、公路、鐵路綠地,由河道、公路、鐵路管理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建設責任不明的,由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第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壹)各類建設工程附屬綠地。二環路以內新建項目不低於30%,舊區改造項目不低於25%;二環路至繞城高速之間新建項目不低於35%,舊區改造項目不低於30%;新建項目不低於40%建在繞城高速公路以外,舊區改造項目不低於35%;
(二)城市新建道路,主幹道每側綠地寬度不小於十五米,次幹道每側綠地寬度不小於十米;
(三)新建工業區與生活區之間應修建寬度不少於五十米的防護綠地;
(四)城市生產綠地不低於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百分之二;
(五)新建工業園區與城市之間應建設寬度不小於500米的防護綠地;
(六)其他綠地符合《城市用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和《公園設計規範》等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