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連帶責任的解釋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在連帶責任中,保證人沒有先訴權,其承擔責任不再基於債權人先訴債務人履行債務。這是連帶責任保證與壹般保證最顯著的區別。可見,保證人在連帶責任保證中承擔的責任更多。
二、連帶責任能否向債權人清償。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三、誰承擔交通事故的連帶責任?
(壹)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事故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負有賠償責任的駕駛人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車輛所有人先行支付;
(二)事故涉及的車輛為單位所有,駕駛人履行職務,即在工作或者生產過程中履行駕駛職務,其行為是單位或者車輛所有人委派或者認可的,由單位或者車輛所有人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三)委托他人購買汽車,購車者發生汽車事故後,委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委托他人維修、保管車輛期間或者在停車場停放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維修者、保管者、停車場承擔賠償責任;
(四)被盜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駕駛人與肇事車輛不屬於同壹單位,駕駛人與使用機動車的受益單位為被告,受益單位先行賠付;
(六)免費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駕駛人和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
(7)交通事故責任人死亡的,其遺產繼承人不放棄繼承,只在繼承的財產數額內承擔責任。繼承人放棄或者喪失遺產的,因無遺產可繼承,繼承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八)持有車票或者按照規定免費乘車的旅客,持有優惠車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無票乘車的旅客,在運輸過程中死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9)免費拼車就是搭便車。原則上不能免除司機的責任。應根據過錯賠償原則減輕駕駛員的賠償責任。
(十)學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教練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18條
債權人有兩個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
債務人有兩個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19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應當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在未履行份額範圍內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超過部分,並相應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份額的,由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