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綠地火災的預防、撲救和災後處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森林防火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科學撲救、積極撲救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綜合治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森林防火的第壹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負責人是主要負責人,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責任制,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範圍。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並建立專職指揮系統。森林防火重點區域的森林防火滅火總指揮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
森林防火重點區域名單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公布。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監督管理,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滅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森林防火滅火指揮部,按照森林防火責任規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森林防火的需要,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采取措施預防森林火災,並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森林防火區內的工礦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負責其經營範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擔森林防火責任。第八條森林防火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區域,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實行信息共享,加強監督檢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撲救和基本保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探索建立多層次、多渠道、多主體的森林防火社會化投入機制。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撲救森林火災的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為其撲救森林火災的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預防森林火災和報告森林火災的義務。第二章森林防火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森林防火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防火規劃,加強下列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和物資裝備建設:
(壹)設置火災預警和火災監測設施,建立森林火災預警和監測系統;
(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因地制宜營造生物防火林;
(三)在森林高火險區,選擇耐火闊葉樹種進行林分改造;
(四)配備森林防火交通工具、滅火設備和儀器;
(五)根據防火需要,建立防火隔離帶,修建森林防火道路、消防水池等設施;
(六)完善森林防火指揮信息系統和通信系統建設;
(七)建立森林防火物資儲存倉庫,按照規定儲備必要的物資,並定期補充和更新;
(八)根據防火需要,建設森林航空飛機臨時停機坪和取水點,完善航空護林基礎設施。
森林防火區內的村莊、企業、學校、倉庫、軍營、重要設施、名勝古跡、公墓等場所,以及鐵路、公路兩側,由責任單位負責設置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生物防火林帶。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火災應急措施。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特別保護區和國有林場、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經營面積100公頃以上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森林防火的需要,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