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三)實行月報制度,建立臺帳,及時將地溝油、成品油的收集、銷售數量、銷售去向如實上報市環保部門;?
(四)加工後不得作為食用油使用或銷售。?第八條排汙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3000元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申報登記廢棄油脂排放的;?
(二)未按照規定排放廢棄油脂,未使用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設施有效分離油水,將廢棄油脂和含有廢棄油脂的廢水直接排放到自然環境中的;?
(三)向未經市環保部門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出售廢油的。?第九條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000-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15000元罰款:
(壹)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從事廢棄油脂回收加工的;?
(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和生產的;?
(三)不執行月報表制度,不建立回收和銷售臺帳的;?
(四)將廢棄油脂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第十條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裁判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壹條當事人對有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6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