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汙染防治辦法

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汙染防治辦法

第壹條為防止餐飲業和食品加工業廢棄食用油脂的排放對環境造成汙染,防止廢棄油脂收集和處理過程中因措施不當對環境造成二次汙染,控制廢棄油脂的去向,改善和保護本市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以下簡稱廢棄油脂),是指餐飲和食品加工業過程中產生的非食用動植物油脂,包括含油廢水經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分離後產生的非食用油脂。?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含賓館、食堂)、食品加工等排放廢棄油脂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放單位),以及從事廢棄油脂收集、加工、處理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呼和浩特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對全市廢油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旗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旗縣區環保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廢油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本市衛生、工商、公安、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廢油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排放單位應當使用專門標明“廢棄食用油脂”字樣的容器盛裝廢棄油脂,同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設施進行有效的油水分離。禁止將廢油和含廢油的廢水直接排入自然環境。?第六條排放單位必須執行廢油排放申報登記制度,如實申報廢油的種類、數量、去向以及防止汙染的設施和類型。?第七條經營單位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並接受市環保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

(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三)實行月報制度,建立臺帳,及時將地溝油、成品油的收集、銷售數量、銷售去向如實上報市環保部門;?

(四)加工後不得作為食用油使用或銷售。?第八條排汙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3000元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申報登記廢棄油脂排放的;?

(二)未按照規定排放廢棄油脂,未使用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設施有效分離油水,將廢棄油脂和含有廢棄油脂的廢水直接排放到自然環境中的;?

(三)向未經市環保部門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出售廢油的。?第九條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000-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15000元罰款:

(壹)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從事廢棄油脂回收加工的;?

(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和生產的;?

(三)不執行月報表制度,不建立回收和銷售臺帳的;?

(四)將廢棄油脂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第十條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裁判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壹條當事人對有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6月5日起施行。?

  • 上一篇:貴陽市政府開放數據訪問實施辦法
  • 下一篇:2020教育相關法律法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