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第1章壹般規定
第1條目的
為規範企業現金管理,防止現金管理中的欺詐和腐敗行為,保障企業現金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現金限額管理、庫存現金管理和庫存監督管理。
第三條現金管理原則
1.企業的現金管理,按照分賬核算的原則,由專職出納負責。
2.出納和會計崗位不能由同壹人兼任,出納也不能負責現金憑證的填制和審核。
第二章現金限額管理
第四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現金庫存限額管理制度,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當及時存入銀行。
第五條企業應當根據《現金管理暫行規定》和企業實際情況,確定現金支出範圍和現金支付限額。不屬於現金支出範圍或超過現金支出限額的業務,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第六條財務部門應結合企業現金結算量和與銀行的距離合理核定現金庫存限額。
第七條現金庫存限額以不超過2-3個工作日的支出金額為限,具體金額由財務部申請主辦行審批。
第八條出納必須嚴格遵守核定的現金庫存限額。如有意外損失,出納應對超出限額的現金損失負責。
第九條如需提高或降低庫存現金限額,應說明原因,經會計人員、財務部經理、總經理審核批準後,向主辦行提出申請,由主辦行重新審批。
第10條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並於當日存入銀行。因特殊原因,如要發放獎金等,確需扣留多余現金過夜的,必須經有關領導批準,並妥善保管。
第三章現金保管
第11條現金保管負責人為出納。出納員應該是誠實、可靠、有責任心和有技能的會計師。壹般來說,出納崗位連續任職不得超過5年。
第12條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由出納在下班前送到銀行。企業的現金不得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銀行壹旦發現公款私存,可以對相關企業處以* * *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凍結單位現金支付。
第13條為加強現金管理,除工作時間需要的少量零用現金可放在出納抽屜內,其余應放在出納專用保險櫃內,不準隨意存放。保險櫃應存放在堅固、實用、防潮、防水、通風良好的房間內,有鐵欄桿和防盜門。
第14條限額內的現金應於當日清點清楚後存放於保險櫃內,不得在辦公桌內過夜。保險櫃密碼由出納本人保管並嚴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被他人使用。出納調動時,新出納應更換並使用新密碼。
第15條保險櫃鑰匙、密碼丟失或失效,應立即向領導報告,不得隨意找人修理或更換鑰匙。
第16條紙幣和硬幣應分類存放。收銀員根據紙幣面值和硬幣面值,以及整數* * *即大數* * *和零數* * *即小數* * *,分別保管庫存的紙幣。
第17條現金應存放整齊,保持清潔。以防因潮濕、黴變、蟲蛀等造成的損失。,由出納負責。
第18條出納從銀行提取現金時,應填寫“現金提取單”,註明用途和金額,經財務部經理批準後提取。
第四章現金盤點及監督管理
第19條。出納應每天清點庫存現金,登記在現金簿上,做到日清月結,賬實相符。
1.日常清理是指公司對當天的經濟業務進行清理,登記所有日記賬,作出庫存現金賬面余額,並與庫存現金實物清點核對,確認賬實相符。
2.日常清潔的主要內容如下。
***1***清理各類現金收付,核對單據是否壹致,檢查每張單據是否已加蓋“已收”和“已付”的戳記。
***2***登記並清理現金簿。
***3***現金清點。
* * * 4 * *檢查現金是否超過規定的庫存限額。
第二十條每月會計結賬日後,出納應及時與其他負責賬務處理的會計人員核對現金賬簿和現金明細賬,並制作“現金核對記錄表”,由財務部經理、出納、會計簽字,確保賬實相符。
第21條出納有義務配合財務部經理或其他檢查人員對“現金庫存”進行抽查,確保現金抽查無差異。
第二十二條財務部經理和資金總監應定期監督現金盤點,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如發現多空錢,應及時查明原因,並按規定程序報批。由於出納自身責任造成的現金短缺,由出納負全部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財務部經理和資金總監應高度重視現金管理,嚴格審核現金收支,並隨時進行現場盤點。對現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報主管領導批準後實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財務部會同企業其他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