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開展上門服務活動,宣傳法律安全常識;
三是詢問警方線索,獲取重要信息。
還有壹個信息,也有壹種可能是妳家裏有人做了違法的事情,或者妳家裏有人有嫌疑,所以會來妳家調查。
便衣警察上門找人可能是刑事案件,也可能是治安案件,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過訊問和檢查,情節嚴重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訊問。
誰可以依法搜查?
有權搜查的人,是指依法經法律授權或者批準執行刑事案件偵查、預審任務的偵查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人員和在中國大陸自行偵查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
依法可以搜查哪些人?
1.刑事方面:搜查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可能藏匿罪犯或證據的人。
2.民事方面: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隱匿財產。
警察搜查的法律程序
1.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並且搜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
這裏提到的緊急情況包括:
(1)可能隨身攜帶兇器;
(2)有可能藏匿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
(三)有可能隱匿、毀滅、轉移犯罪證據的;
(四)有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發事件。
如果警察沒有搜查證,在上述緊急情況下沒有強制搜查,涉嫌違反程序,可以向上級公安部門投訴舉報。
那麽搜查令有什麽特別之處呢?
搜查證是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犯罪證據、緝拿罪犯的司法指令。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批準,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公安機關的搜查證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人民檢察院的搜查證由檢察長簽發。搜查證應加蓋簽發單位的公章。
此外,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簽發搜查證,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處進行搜查,搜查證由院長簽發。
2.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在場。
3.搜查時,不得無故損壞被搜查人的財物。搜查中發現的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私生活,不得公開。
4、搜查應當寫成書面形式,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進行訊問和檢查。經過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
(3)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