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中介公司員工因其過錯給承租人造成損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擔責任。中介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不得以員工個人責任為由推卸責任,自然中介公司也不能聲稱自己辭退了員工而推卸責任。
(2)因中介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如果中介機構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實施違法行為,給承租人造成經濟損失,那麽中介機構應當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中介機構應當予以賠償。中介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有欺詐行為的,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機構雙倍賠償。
具體責任:
第壹,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信息的責任
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房地產經紀人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中介服務,以及簽訂中介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由於經紀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經紀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有關事項。經紀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進行賠償。
3.委托事項未全部完成的,委托人無需按成交價1%支付報酬。
房產中介提供的中介合同大多約定委托人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之日支付總房款1%的中介費,但有時在簽訂正式合同後,由於壹方違約或其他原因不再繼續。這種情況下,中介應該退還部分中介費。
房地產經紀人提供二手房中介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以下重要事實:
1,房屋所有權;
2.房屋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
3.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
4、買賣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
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權屬調查: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咨詢來源、現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並做好書面記錄;調查、咨詢涉及權利人的處罰要求和條件;核實權利人及相關人員的處分資格、身份及權利等。
2.使用情況調查:收集、調查、查詢所在位置環境、使用年限、是否存在缺陷隱患、房屋內屋頂、墻面、地面、門窗、設備是否需要檢測或維修、設備轉讓價格、相關費用結算等。向物業管理單位查詢是否存在租賃、違法建設、相鄰關系侵害、維修資金繳納和使用等情況。
3.市場調查:收集、調查、咨詢買賣價格的市場對比、稅費結算、房型對比、買賣雙方心理價格對比、相關政策變化的影響;開展多種形式的信息傳播活動。
4.確定交易意向,訂立交易合同:陪同雙方實地考察房屋、設備、環境;約定談判時間,溝通買賣雙方交易意向;出示和識別權屬信息,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交易雙方選擇合同文本,進行簽約指導和見證,如實告知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和註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辦理產權過戶:約定雙方過戶手續的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認時間,代征代交客戶應繳納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過戶、房屋入住手續。
由於經紀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經紀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有關事項。經紀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賠償
中介故意隱瞞真實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如在明知出賣人不是業主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介紹給買受人,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有委托事項未完成時的責任
居間協議約定按照成交價格的1%支付中介費的,居間人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權屬調查: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咨詢來源、現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並做好書面記錄;調查、咨詢涉及權利人的處罰要求和條件;核實權利人及相關人員的處分資格、身份及權利等。
2.使用情況調查:收集、調查、查詢所在位置環境、使用年限、是否存在缺陷隱患、房屋內屋頂、墻面、地面、門窗、設備是否需要檢測或維修、設備轉讓價格、相關費用結算等。向物業管理單位查詢是否存在租賃、違法建設、相鄰關系侵害、維修資金繳納和使用等情況。
3.市場調查:收集、調查、咨詢買賣價格的市場對比、稅費結算、房型對比、買賣雙方心理價格對比、相關政策變化的影響;開展多種形式的信息傳播活動。
4.確定交易意向,訂立交易合同:陪同雙方實地考察房屋、設備、環境;約定談判時間,溝通買賣雙方交易意向;出示和識別權屬信息,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交易雙方選擇合同文本,進行簽約指導和見證,如實告知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和註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辦理產權過戶:約定雙方過戶手續的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認時間,代征代交客戶應繳納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過戶、房屋入住手續。
房產中介提供的中介合同大多約定委托人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之日支付總房款1%的中介費。但有時簽訂正式合同後,由於壹方違約或其他原因,代理方不會繼續履行,因此代理方不會完成上述服務內容。這種情況下,代理人不僅不能獲得所需報酬,還應退還部分代理費,委托人不能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條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