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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和慈善的區別

贈與和慈善捐贈都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財產贈與。兩者有什麽區別?金金平從法律適用、雙方法律關系、受贈人取得財產後的權利、贈與人享有的撤銷權、稅收政策五個方面回答了這個問題。

那麽,通過網絡向有困難的個人求助者獻愛心,是愛心人士的饋贈還是慈善捐贈呢?金認為,在個人求助的情況下,愛心人士與求助者之間的關系確實是壹種贈與關系,受民法調整,而不受慈善法規調整。

*標題素材來自PIXABAY。

金:他們都是無償贈送財物。禮物和慈善捐贈有什麽區別?

本文轉自《中國民政》2020年第24期,原題《從贈與合同到慈善捐贈》。作者金,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本文在編輯時對壹些較長的段落進行了分割。

民法典第三編共29章526條,占據了整部民法典的近半壁江山。合同編制的內容非常全面和豐富。除了關於合同的壹般規則,圍繞19典型合同也有明確規定,其中贈與合同與民事有關。本文論述了贈與合同和贈與合同。

在《民法典》中,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慈善法中的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慈善目的自願無償捐贈財產的活動。禮物和慈善捐贈都是非盈利的免費禮物,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01

贈與合同與慈善捐贈的區別

第壹,適用法律不同。贈與合同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之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除了《民法典》之外,慈善捐贈還必須受《慈善法》的規定管轄。慈善捐贈由具有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進行的,還應當適用《公益事業捐贈法》和稅法的相應規定。

第二,贈與合同是雙方的法律關系,調整的是贈與人與受贈人的關系;慈善捐贈是壹種三方法律關系,調整的是捐贈人、慈善組織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贈與合同中的受贈人在合同履行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收受的財產;捐贈的慈善組織雖然也取得了財產的所有權,但既要遵循慈善組織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又要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同時還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年度支出限額和管理費標準的要求。

第四,贈與人的撤銷權不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贈與人可以在合同成立後、贈與標的物的權利轉移前單方解除合同。這壹權利被學界稱為“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因為贈與人單方享有這壹權利,所以可以單方行使,無需任何理由,也無需受贈人同意。贈與人還享有法定撤銷權,即贈與合同有效成立後,贈與人因法定事由可以單方解除贈與合同。通常,贈與人在標的物的權利轉讓後,因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銷權,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立法主旨是在受贈人做出不利於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的行為時,或者在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通過賦予贈與人權利來保護贈與人的權利。

相比之下,壹般情況下,慈善捐贈的捐贈人無權隨意撤銷。

壹是贈與人未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依照上述合同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者,《慈善法》還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絕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受贈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壹)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二)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法》規定的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造成損害的扶貧、濟困、助老、救孤、扶病、助殘等慈善活動,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

但在特殊情況下,慈善捐贈人也可以行使撤銷權,即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捐贈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慈善法》明確:“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所在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民政部門報告,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的。”

雖然民法典中沒有明確贈與人是否也享有法定撤銷權,但從法定撤銷權的規定來看,適用是有限的。因為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只有在三種情況下才能行使法定撤銷權: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對贈與人不履行贍養義務、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但在慈善捐贈中,捐贈人與受贈慈善組織之間不會發生第二種情況(慈善組織不會對捐贈人有贍養義務)。

但是,被捐贈的慈善機構在不履行約定義務或者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能否行使撤銷權,請求返還其捐贈財產,是壹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對此,《民法典》和《慈善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我認為在這些情況下應該賦予贈與人法定的撤銷權,以保證贈與人的權利,幫助贈與人有效履行監督權。

第五,適用不同的法律,享受不同的稅收政策。民事贈與合同中的捐贈人不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符合慈善捐贈稅前扣除條件的慈善捐贈人,可以在繳納所得稅時扣除。

02

從“羅爾事件”到個人求助平臺的興起

2016慈善法實施之初,“羅爾事件”引爆輿論。核心問題是,那些通過社交平臺給勞爾錢的人,到底是捐款人還是被捐款人。如果法律性質認定為後者,則羅爾涉及非法集資,反之亦然。這壹事件以羅二環歸還募集資金而告終,但關於這壹核心問題的討論卻從未停止。直到三年後,“水滴籌”等個人求助信息發布平臺再次引發輿論,這個問題再次出現。

有困難的個人通過互聯網尋求幫助的行為不受慈善法的規範。因為《慈善法》規範慈善捐贈和慈善捐贈,意在規範社會資源用於慈善目的。在立法之初,選擇“慈善法不調整個人求助”並不是為了回避矛盾和問題,而是出於壹種深刻的意識,即任何深陷困境的人都有向他人和社會求助的權利。

受害者主動求助是希望他人感同身受,出於同情和憐憫而伸出援手,而施救者則是出於人性的善良和自強不息而慷慨解囊。所以自古以來,雪中送炭並不少見。

社會發展至今,由於意外、天災、重大疾病等天災人禍,仍有部分群體受困於貧困和疾病。雖然政府的社會保障體系日臻完善,努力編織嚴密的安全網,但人與人之間的互助和幫助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人身幫助是壹種自然權利,體現了人作為同體的特性。

在個人求助的情況下,愛心人士與求助者之間的關系確實是壹種贈與關系,受民法調整,不受慈善法律法規調整。但“水滴籌”等個人求助信息發布平臺的興起,讓立法者對這壹點產生了懷疑。

不用說,個人求助信息發布服務可以在沒有政府授權或許可的情況下,由商業機構作為壹項業務進行推廣,這得益於慈善法留下的空間。由於個人求助領域的公共事件頻發,往往會引起公眾的質疑,從而引發了想要有效規範個人求助的聲音。

在社會保障體系正在完善,求助渠道並不充分的條件下,仍然需要允許個人在網上長期發布求助信息。至於適當的規制,應該在個人求助信息平臺層面進行。對於個人求助信息平臺來說,只有防範風險的義務顯然是不夠的。因為平臺為個人發布的求助信息背書,只需承擔風險防範提示義務就可以免除責任。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個人求助信息平臺承擔以下義務和責任:核實求助者基本信息、進行風險提示、遵循避風港規則、協助政府部門調查和披露資金使用情況等。,但沒有明確規定個人求助信息平臺必須作為原告對違反法律或約定的集資者負有提起訴訟的義務。

不久前,北京朝陽法院的壹紙判決書(被稱為“水地集訴莫某因個人患病在網上求助引發糾紛第壹案”)肯定了包括水地集在內的個人求助信息平臺有上訴權,這也意味著平臺應承擔以下義務:作為募集資金的受托人,代表眾多慷慨之人,對違反約定或故意欺詐的當事人提起訴訟。

03

《慈善法》第35條評析

《慈善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如果允許捐贈人繞過慈善組織,將捐贈財產直接交付受益人,如何區分贈與和慈善捐贈?

立法者的初衷無疑是好的,他認為從鼓勵人們善良的角度出發,將所有出於慈善目的自願無償給予受益人財產的行為都認定為捐贈,無疑是更好的選擇。但法律之所以將慈善捐贈與壹般的贈與關系區分開來,是因為它賦予了慈善捐贈人特殊的法律地位,使其在享受社會聲譽提升的同時,在公法上獲得特殊的優惠待遇(如稅收優惠)。《慈善法》專門規定慈善捐贈,是為了建立不同於壹般捐贈的法律規則(如本文第壹部分所述)。

慈善捐贈的基本法律關系與贈與合同相同,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也適用於慈善捐贈。但慈善捐贈是法律在很多贈與合同中認定符合壹定條件的捐贈:為慈善目的向慈善組織捐贈,因此適用特殊的法律規則。

是否通過慈善組織捐贈,是捐贈者的選擇。當他選擇通過慈善組織捐贈時,即使互聯網去中心化,也無法去除慈善組織的鏈接,因為:第壹,通過慈善組織的中介,可以確定和保證某壹具體捐贈是否真正“基於慈善目的”,捐贈財產是否真正符合“公益目的”;其次,只有符合這些條件的慈善捐贈才能獲得特殊的社會和法律禮遇;第三,稅務機關無法逐壹識別捐贈者所聲稱的“慈善捐贈”,而慈善組織的存在將使這成為可能,並大大降低執法成本。

好的立法從來不是面面俱到,而是“有所為有所不為”。慈善法也是如此。從這個角度看,《慈善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背後有其邏輯思維,也體現了立法者的寬容心態,但其適用需要遵循邏輯解釋。結束

海南弘毅扶貧慈善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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