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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做好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具體人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提出,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少數民族成員。兩個以上自然村聯合設立村民委員會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村合並為壹個行政村的,其成員的分配應當考慮本村情況。第三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第四條中國* * *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發揮領導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由省人民政府統壹部署,設區的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村民委員會選舉,經費分別由各級政府支付。第二章選舉工作組織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省、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級)和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級)設立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有關選舉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計劃;

(三)指導和監督村民委員會選舉;

(四)培訓換屆選舉工作人員;

(五)受理和處理與選舉工作有關的來信來訪;

(六)承辦換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第七條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選舉。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五至九名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具體人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其中應當有女性成員。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有壹定的文化水平和較強的工作能力。第八條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壹)制定選舉工作計劃;

(二)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三)負責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

(四)組織選民學習有關選舉的法律法規;

(五)組織選民醞釀、提名、確定候選人,考察、檢查候選人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公布候選人名單;

(七)確定並公布選舉日期和地點;

(八)回答選民的詢問,接受選民的申訴和意見;

(九)主持選舉會議,組織投票,宣布選舉結果;

(十)主持上屆村民委員會向新壹屆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交接;

(十壹)總結換屆選舉工作,向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領導機構報告選舉情況,整理和移交選舉工作檔案;

(十二)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期限,自組成之日起至上壹屆村民委員會與新壹屆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交接之日止。第九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其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資格自動終止。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出缺的,按照選舉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時得票多少的順序遞補,也可以另行選舉。第三章選民登記第十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年齡以身份證或戶口本為準,計算年齡的時間截止到選舉日。第十壹條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壹般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

不能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人和不能表達意誌的癡呆人員,有醫院證明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並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的,可以不列入選民名單。

外出兩年以上的村民,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沒有參加選舉登記,也沒有書面委托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行使選舉權,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的,可以不計入當期選民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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