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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9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規範民用航空安全員資格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和《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65438號+)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員的資格考試及其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

航空安全員執照(以下簡稱執照)權利的申請和行使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負責航空安全員的資格考試及其執照的頒發和管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民航總局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許可證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本規則中的術語定義如下:

(壹)航空安全員,是指在民用航空器內執行空中安全保衛任務的空勤人員;

(二)航空安全員資格考試是對執照申請人和持有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以確保其具有適當的水平,能夠勝任航空安全員的工作;

(三)局,是指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

(四)教員是指經民航局授權的具有航空安全員教員資格的人員。教師根據民航總局的授權開展理論或基礎物理技術教學;

(5)考官是指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進行本規則所要求的理論執照考試或基本物理技術考試的人員。檢查員應為局方檢查員或民航局指定的航空安全檢查員;

(6)理論考試是指航空安保專業的理論考試,可通過筆試或機考的方式實施;

(七)基礎物理技術考試是指在地面或者飛行模擬艙內進行的非理論性考試;

(八)實習飛行,是指在具有教員資格的航空安全員的監督和指導下進行的實際飛行。第二章總則第五條航空安全員實行執照管理制度。未持有依據本規則頒發的有效執照的人員,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營的航空器上擔任航空安全員。

航空安全員在行使相應權利時,必須隨身攜帶執照。第六條除執照持有人未達到本規則和中國民用航空有關運行規則的相應培訓要求且未在規定時間內改正外,依據本規則頒發的執照長期有效。第七條持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航空器航空安全員執照的人員,必須持有按照《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體檢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頒發的有效的ⅳb類體檢合格證,並在行使執照賦予的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合格證。

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按照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體檢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執行。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持證人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員職責:

(a)在飲用酒精飲料後8小時內,或在酒精的影響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大於0.04%,或工作能力因藥物而受損;

(二)不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體檢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規定的現行體檢標準;

(三)許可權中止的期限。第九條本規則規定的考試由民航總局指定的人員主持,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

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基本體能技術考試。考試科目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的訓練大綱劃分。考試合格分數線由中國民用航空局確定。

考試合格者,由考官發給考試合格證書。考試不及格的可以重考。考試成績有效期為12日歷月。

考生應遵守考試紀律,嚴禁作弊等違紀行為。第十條許可證申請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按照本規定提交的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偽造或篡改本細則頒發的許可證。第三章許可證管理第十壹條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

(3)男性身高1.70-1.85 m,女性身高1.65-1.75m;

(四)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通過局方規定的背景調查;

(六)持有現行有效的ⅳb級體檢合格證;

(七)申請執照前6個日歷月內,教師必須按照民航總局規定的培訓大綱完成初始培訓,並通過相應的理論考試和基礎物理技術考試;

(八)符合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被吊銷許可證的,自吊銷之日起壹年內不得申請本細則規定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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