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評估不得收費。
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註冊安全工程師。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進行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修改提醒:本條是對《安全生產法》修改前第二十條的修改。與原法相比,第二款增加了對金屬冶煉單位、道路運輸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刪除了要求。才能上任?增加了第三款關於註冊安全生產工程師的規定。這次修改的目的是:壹是加強金屬冶煉單位和道路運輸單位的安全管理;二是取消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準入?先發後證?;三是引進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
解讀《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1.該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這就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對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同時具備領導安全生產工作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近年來的生產安全事故表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組織能力不強,指揮調度不當不及時,措施不得力,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壹。因此,提高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對於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促進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義。
對於壹般生產經營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這是原則要求。如何確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既要考慮單位的生產經營範圍,又要考慮經營規模,以及單位的性質和危險程度。壹般來說,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熟悉和了解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安全標準;
(2)安全分析、安全決策、事故預測和防護的基本知識,審查安全施工方案、計劃和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決策知識;
(三)具有壹定的文化程度,接受過壹定的安全技術培訓,有壹定的本行業工作經驗,基本熟悉和掌握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需的安全知識;
(4)具有壹定的組織管理能力,較好地組織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本單位直接負責、具體承擔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根據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組織或者參與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培訓,並記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監督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組織或參與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監督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整改措施。他們的安全素質將直接影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工作。
對於壹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生產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這也是壹個原則要求。壹般來說,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知識的要求高於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現場安全管理能力,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熟悉並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與本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標準。
(2)掌握安全分析、安全決策、事故預測和防護知識,具備審查安全施工方案、計劃和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決策知識。
(3)具有壹定的文化水平,接受過壹定的安全技術培訓,有本行業工作經驗,熟悉和掌握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需的安全知識,並能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熟練運用。
(4)具有壹定的組織管理能力,組織領導好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具有良好的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三、由於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建築、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單位專業性強、危險性大,屬於事故多發領域,因此,對這類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有更嚴格的要求。該條規定,危險貨物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該類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四、有關主管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得收取費用。這是壹個很有針對性的規定,兼顧了實踐中考核培訓亂收費的嚴重問題和生產經營單位反映強烈的現實。這壹規定有利於防止有關主管部門重費輕考核,忽視考核的實際效果,亂發考核證書,使考核真正起到把關人的作用,也有利於改善政府部門的形象,減輕生產經營單位的負擔,使考核工作順利進行。
五、本條規定的註冊安全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壹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和證書,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技術工作或者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人員。目前中小企業安全生產?沒人管,不會管?問題非常突出。我國中小企業從業人員約占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總數的80%,工礦商貿中小企業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約占我國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50%。特別是中小礦山、化工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低,沒有專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人員,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為此,應借鑒註冊律師、執業醫師、註冊會計師的做法,建立註冊工程師制度,逐步推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專業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實施安全專業人員資格制度也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美國、日本、新加坡、香港和臺灣省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分別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勞動安全顧問、安全員、勞動安全管理師、勞動衛生管理師等職業資格。在國內,山東、天津、河南、湖南、海南、新疆、西藏等地方法規也嘗試規定註冊安全工程師。比如《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聘請或者委托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因此,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和礦山金屬冶煉的單位應當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註冊安全工程師。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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