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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邊境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邊境地區的社會秩序和安全,增進與周邊國家的睦鄰友好關系,保障和促進邊境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省邊境地區居住、旅遊、生產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的組織,以及中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邊境地區,是指國家邊境沿線市(州)的行政區域。第三條中國境內的組織和公民有保衛國界、保護國界標誌和設施、維護邊境地區社會秩序和安全的義務。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邊境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領導機構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邊境管理工作。

外事部門、公安機關和邊防部隊是邊境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組織實施本條例。第二章國界管理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損毀、移動或者擅自拆除國界標誌。

發現邊境標誌有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邊境管理部門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國界標誌的恢復、修復或者重建,應當按照我國與周邊國家達成的協議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國家邊境旅遊線的清理必須按照我國與鄰國達成的協議及時進行。第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從事改變或者可能改變國界走向、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界河穩定的活動。第八條建設跨境交通、通信、水利、電力、測繪、環境保護等工程設施,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報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我國與周邊國家簽訂的協議進行建設、管理和維護。第三章國境出入境管理第九條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邊境口岸,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後實施。第十條出入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行李物品和承運人,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證件和手續,通過國家規定的口岸或者與鄰國商定的臨時過境通道,並按照國家規定接受口岸聯檢單位的出入境檢查。第十壹條邊防會談、會議的出入境場所和方式,以及其他因公務需要臨時出入境的人員和交通工具,按照與鄰國達成的協議執行。第十二條發現外國航空器和其他飛行物體以及其他車輛和人員非法進入我國境內,應及時向當地邊防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三條周邊國家人員及其車輛因不可抗力在中國境內避難時,應當立即向當地邊境管理部門報告,並在指定範圍內運行。對沖結束後立即離開這個國家。第十四條我國邊境地區居民到鄰國邊境地區探親,按雙方協議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四章邊境管理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邊境管理的需要,在邊境地區劃定邊境管理區和邊境地帶。邊境管理區是國家邊境沿線的鄉(鎮)行政區域,邊境地帶是距離國家邊境2千米以內的邊境管理區內的區域。

邊境管理區和邊境地帶的居住和交通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邊境管理區和邊境地帶,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劃定邊境禁區,實行特殊管理制度。第十六條跨境旅遊和在邊境地區設立邊境貿易區,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經過批準並與周邊國家簽訂協議後進行。第十七條鄰國人員進入我國邊境地區從事旅遊、邊貿等經批準的活動,只允許在批準的範圍內經營,並嚴格遵守有關規定。第十八條在邊境地區或者國界線壹公裏以內進行測繪、勘探、科研、拍攝等活動,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經邊境管理部門批準。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在邊境地區從事伐木、采集、開荒、采石、采礦等生產活動,必須由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和邊境管理部門同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並按批準的規模、範圍、時限和有關規定開展工作。第二十條邊境地區和距國界線二千米以內不準狩獵,除執行公務外,不準射擊、爆破。江姐電站主廠房四公裏範圍內禁止爆破。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區域內鳴槍或者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事先向縣級邊防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後方可實施。當爆破作業可能危及鄰國時,應提前通知。

有組織的實彈射擊訓練應在隱蔽區域進行,兩國現有協議規定的靶場除外。拍攝方向不允許朝向海外。第二十壹條不準擅自在界河河岸200米範圍內和界河沙洲、島嶼上砍伐樹木、挖沙取石。因特殊需要,必須按批準的規模、範圍和期限,經縣級業務主管部門和邊境管理部門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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