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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規定(97年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下列供公眾使用的場所:

(壹)影劇院、俱樂部、文化宮(館、站)、青少年宮、曲藝館、歌舞廳、夜總會、卡拉ok廳、歌廳、音樂廳(茶館)、影視放映廳、書店、音像制品發行(出租)點、電子遊藝廳(室);

(二)體育場館、遊泳場館、拳擊館、魚鉤館、滑雪度假村、滑冰場館、旱冰場、狩獵場、射擊場、賽馬場、臺球室、保齡球館、高爾夫球場、棋牌室;

(三)火車站、民航站、汽車站、停車場、航運碼頭和公共交通工具;

(四)公園、水上賭場、遊樂場、展覽館、博物館、風景名勝區、保護區、開放式寺廟;

(五)賓館(飯店)、冷飲店、酒吧、咖啡館、照相館、浴池(含桑拿、芬蘭浴)、按摩室、發廊(含美容美發)、氧吧、洗頭房、足浴房等服務場所;

(六)商店(市場)、各類交易市場和信息中介機構;

(七)其他供公眾使用、需要省級公安機關管理的公共場所。

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按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本規定由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第四條* * *辦事機構應當持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許可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登記,領取治安管理登記證。

臨時舉辦大型訂貨會、展覽會、交易會、貿易或物資交流會、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等,除經有關部門批準外,舉辦者應到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公共* * *場所因故廢棄、關閉、遷移、搬遷、更名的,應當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向當地公安機關登記。第五條辦公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安全條件:

(壹)建築物和設施牢固安全,出入口暢通,疏散標誌明顯;

(二)消防組織健全,消防設備齊全有效,並妥善放置;

(三)夜間開放,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和停電時的應急措施;

(四)健全的安全制度。第六條公共場所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

(壹)根據公共場所的規模和治安狀況,建立或者聯合建立治安委員會;

(二)根據治安管理的需要,配備保安員;

(三)個體經營者經營的公共場所的所有人是治安管理責任人。

規模較大或者治安管理任務較重的公共場所,應當配備治安值班室。第七條治安管理應當實行治安責任制。

(壹)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要經常檢查、指導和監督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二)公共* * *場所負責人或者組織者負責人對該場所的治安管理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應當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認真做好治安管理工作,維護該場所的治安秩序;

(三)公共場所保安員具體負責維護場所公共秩序,應當佩戴明顯標誌,堅守崗位,及時發現並采取措施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並向單位負責人和公安機關報告;

(4)公共場所的其他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與保安密切配合,做好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八條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居民身份證,外來人員還應當持有暫住證和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工作證明。娛樂、服務場所不得非法雇用外國人。第九條。公共場所有人員配備要求的,不允許超員。第十條公安機關對領取《公共* * *場所治安管理登記證》的場所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第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停業整頓、查封或2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領取《治安管理登記證》開始營業的。

(二)臨時性大型活動或者廢棄、停業、遷移、搬遷、更名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的。

(三)辦公場所不符合安全條件或者未建立治安保衛組織的。

(四)不落實治安責任制,造成治安管理混亂的。

(5)從業人員證件不全或非法雇傭外國人的。

(6)治安管理登記證未經公安機關審核。

(七)公共場所人滿為患。

(八)在縣城懸掛或者張貼含有性挑逗、性誘惑內容的字畫或者攝影作品。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警告或者拘留05日、罰款200元。

(壹)在場地內起哄或投擲雜物。

(二)舉辦舞蹈、表演以及演奏、演唱或者播放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歌曲的。

(三)非法儲存或者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的。

(四)非法攜帶槍支、彈藥以及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等管制刀具的。

(五)賣票、欺侮、酗酒、打架、哄搶、尋釁滋事、侮辱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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