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主體違反刑法,實施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是最嚴重的法律責任之壹,其承擔方式以刑罰為主,包括壹些非刑罰的處罰方式。根據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要處罰包括:(1)管制;(二)刑事拘留;(三)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追加處罰包括:(1)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⑷驅逐出境。
在建築工程領域,常見的刑事法律責任如下:
壹、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34、135條規定,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2007年2月頒布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三)其他嚴重後果。
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35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串通投標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和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情況
1.背景
某市在建的1居民樓發生傾覆,導致1工人死亡。事故調查組經過調查分析,認定1重大事故。直接原因是:靠近建築物北側,短時間內堆土過高,達到lOm左右;緊鄰建築物南側的地下車庫基坑正在開挖,開挖深度為4.6m,建築物兩側的壓力差使土體水平移動,過大的水平力超過樁基的側阻力,導致房屋倒塌。此外,還有六個間接原因:壹是土方堆放不當。在沒有計算天然地基承載力的情況下,開發商在短時間內隨意指定將挖出的土方堆放在大樓北側。二、基坑開挖違反相關規定。土方開挖單位在未取得監理人同意、有效監控和相應資質的情況下,未按相關技術要求開挖基坑。三是監管不到位。監理未能有效處理開發商和施工方的違法行為,未能及時報告施工現場的事故隱患。四是管理不到位。開發商管理混亂,違章指揮,違章指定施工單位,不合理壓縮工期。第五,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方對基坑開挖和土方處置未采取特殊保護措施。六是圍護樁施工不規範。施工方未嚴格按照相關要求組織施工,施工速度快於規定的技術標準。
事故發生後,分管建築的副區長、市長、副市長等公職人員因對轄區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有領導責任,分別被給予行政警告、行政記過、行政記大過處分;開發商和總承包單位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土方開挖單位對事故負直接責任,基坑圍護和樁基工程施工單位對事故分別負主要責任,分別給予經濟罰款,其中對開發商和總承包單位處以法定罰款50萬元,吊銷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和總承包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事故善後工作完成後吊銷開發商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監理單位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的,吊銷其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對事故負有責任,通報批評處理。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土方開挖單位等8名責任人員對事故負有責任,受到吊銷執業證書、罰款、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秦、張、夏、陸、張、喬等6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3-5年。
該樓265,438+0購房者中,65,438+065,438+0業主退房,65,438+00戶被置換,並分別獲得相應的補償費用。
步驟2:問題
(1)本案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2)本案中的行政責任是什麽?
(3)本案有哪些刑事責任?
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導致多重法律責任:
(1)本案存在多重合同關系。所有這些合同關系都會導致民事責任。首先,開發商與買方之間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樓房傾覆事故,開發商不能交房,應承擔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就是賠償損失。開發商與其他責任主體也有合同關系,也會有違約責任的問題,但這些單位之間沒有民事訴訟。
(2)本案的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副區長、市長、副市長等公職人員對其管轄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分別給予行政警告、行政記過、行政記大過處分,屬於行政處分。對開發商和總承包商處以罰款,吊銷資質證書,對責任人處以吊銷執業證書和罰款,屬於行政處罰。
(3)本案中,被告人秦某、張某、夏某、陸某、張某、喬某分別作為業主、施工方、監理方的工作人員,作為土方施工的具體實施者,在工程施工的不同崗位、不同環節,本應自上而下相互銜接、相互制約,但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消極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最終導致該建築。6名被告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情節特別惡劣。應依法懲處,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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