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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財產制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性:

壹、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房產壹旦約定歸夫妻所有,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變更。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成立的條件是什麽?

(壹)物業協議的主體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夫妻壹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夫妻只能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不能單獨約定夫妻財產制。關於夫妻財產制的約定不適用於代理條款。

但依法就夫妻財產制達成協議後,壹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影響原協議的效力。

(2)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

但雙方認可的口頭協議,應當認定為有效。

原協議變更或廢止,如果是以書面形式訂立或公證的,最好以同樣的形式變更和廢止。

(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可以依法撤銷。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

不逃避法律,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協議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範圍,不得通過協議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據為己有。

夫妻不得利用財產約定逃避夫妻之間相互贍養、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義務,不得利用約定逃避應當向第三人履行的債務。

夫妻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可以同時使用,但只有在對夫妻財產制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協議生效後,夫妻雙方按照約定的內容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三、夫妻個人債務如何清償

關於夫妻個人承擔外債問題,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約定的,以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該規定解決的問題是,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丈夫或妻子的對外債務如何承擔。根據該規定,夫妻個人債務的承擔遵循以下原則:

(1)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妻壹方對外所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約定的,不能以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而應當以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加上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和夫妻另壹方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夫妻個人財產由各自負擔,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沒有約定歸屬的,以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加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和夫妻另壹方所有的財產共同承擔責任。

(四)夫妻個人承擔外債適用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婚姻關系解除時。這壹規定不以解除婚姻為前提,而是要看婚姻雙方是否有約定,以及該約定是否為第三人所知。它既適用於婚姻關系的存續期,也適用於婚姻的解除。

法律客觀性:

1.法律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 * *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第三者知道的約定”,由夫妻壹方承擔舉證責任。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對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除非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同壹債務主張夫妻權利。壹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向另壹方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律師詳解1、協議範圍: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即男女雙方可以協商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和婚後財產協議,以及婚前和婚後財產協議;2.夫妻財產約定方式:可以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 * *全部或者部分,和* * *全部;3.物業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4.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5.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自己所有,且夫妻壹方所負債務為第三人所知(夫妻負有舉證責任)的,以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6.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壹方不能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視同夫妻債務處理。不應承擔責任的壹方承擔還款責任後,可以向應承擔還款責任的壹方追償;7.債權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自己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債務處理;8.債權人主張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以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9.債權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以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10.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已對夫妻財產分割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的同壹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壹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向另壹方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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