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訪權是記者通過壹切合法手段獨立收集新聞素材而不受非法幹涉的權利。它是壹種信息收集行為,保障和規範這種行為的法律淵源可以追溯到言論自由原則。言論自由通常被理解為狹義的意見表達自由;廣義而言,知情權被解釋為言論自由的“潛在”權利。在我國,到目前為止,法律對“采訪權”沒有明文規定,也沒有作為授權規範在法律上規定。但是,采訪自由可以從憲法中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中引申出來,包括新聞工作者的職業特性,如批評自由、傳播自由,即使他們有權為公眾的知情權尋求和收集信息。記者的采訪、報道和輿論監督權既是記者和新聞機構的權利,也是廣大公眾知情權和表達權的體現,是公眾對國家生活和國家工作人員監督權的延伸。
但是,采訪權的行使至少受到兩方面的限制:壹是采訪權受到國家公權法律的限制,如國家安全法、保密法、訴訟法等。比如不公開審理的合法刑事、民事案件,不能采訪審判活動。其次,采訪權應當受到民事私權法的限制,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壹些權利可以在壹定情況下對采訪權進行限制和約束,如名譽權、隱私權、和平居住權等。
因此,記者在行使采訪權時,應當意識到被采訪者沒有接受采訪的法律義務,特別是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被采訪者有權提出各種理由拒絕采訪。無論是記者的采訪活動,還是新聞報道的內容,都不具有司法和行政強制力,也就是說,在新聞傳播活動中,新聞單位和記者都不能指使人做什麽或不做什麽,媒體和報道對象之間的關系是完全平等的。所以記者享有的不是權力而是權利,不是司法權和行政權而是政治權和民主權。
在公共場所,即允許公眾自由出入的場所,記者作為公眾的壹員,可以通過各種方式獨立收集信息。當涉及到需要從他人處獲取的信息時,記者需要征得被采訪者的同意。達成協議後,別人不得幹涉。如果他們強行幹涉或者阻礙,就構成了對采訪權的侵犯。
對於負有特定信息公開義務的主體,如政府部門、氣象預報部門、環保部門等。,法律規定公民有權知道這些信息。據此,記者有權向其索取資料,有關部門不得拒絕。拒絕提供是對采訪權的阻礙。公眾和采訪活動之間的關系將在後面詳細闡述。
采訪權受到了侵犯。
由於我國正處於社會發展的轉型期,經濟的快速發展不可避免地帶來了各種不良問題。媒體為了滿足受眾的知情權,也為了對社會發展的終極關懷,必然會介入各種負面新聞事件,進行深度采訪和詳細報道。因為這類新聞采訪侵犯了被采訪者的既得利益,他們往往以拒絕采訪的方式進行抵制。近年來,隨著新聞活動對社會生活的全方位介入,新聞采訪屢遭拒絕,且多以非暴力形式表現。然而,作為拒絕標誌的針對記者的暴力也呈上升趨勢。用谷歌搜索引擎輸入“記者被打”,會出現704條,都是過去兩年發生的。京華時報攝影記者楊威被本報曾披露的豐臺石榴園小區業主報復。《四川質量報》記者在成都雙橋路“錢乙百順”服裝店采訪時,遭到店主及其同夥圍攻毆打。蘭州市榮華商廈原總經理段紅旗對批評報道不滿,甚至帶領保安沖進報社毆打記者...壹個個觸目驚心的案例,暴露了記者采訪工作的艱辛和辛酸。
兩個比較有意思的現象是:被打記者的“檔次”越來越高。從最初的暴力襲擊縣級地方媒體記者,到今天央視、新華社記者侵犯采訪權,既說明新聞輿論監督已經廣泛深入開展,也給世人壹個警示:記者的采訪權和人身權利需要全社會和有關部門特別重視;二是暴力拒絕采訪者中出現了地方官員、公安、檢察等執法機關的陣容。新聞媒體在輿論監督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特別是在當前腐敗嚴重、事故頻發、市場經濟秩序混亂的情況下,媒體承擔著超負荷的監督職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地方政府和執法部門再次濫用行政權力封殺媒體,後果將不堪設想。"
更令人不解的是,對暴力抗拒采訪者的處罰,大多是打人者或打人單位向記者賠禮道歉,最多是受到行政處罰。挨打的記者似乎對這個結果很滿意。而且采訪受阻甚至暴力抗拒後,記者只能以個人身份提起訴訟,很少有國家執法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這種方式在壹定程度上縱容了暴力對待采訪的現象,加劇了記者在新聞輿論監督中的不安全感,從而阻礙了我們盡快建立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從法律角度來說,記者的人身權利也是受法律保護的。目前,我國的人身權法律已經相當完備,人身權已經得到憲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充分保護。以侵犯人身權利的形式來懲治侵犯采訪權的行為,也不是不可以。關鍵問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其他綜合治理機制沒有形成。
馬克思說:報刊按照它的使命,是社會的捍衛者,是無處不在的耳目,是熱情維護自由的人民期待已久的喉舌。新聞媒體作為大眾傳媒和輿論工具的性質決定了記者采訪權的特殊性。記者的采訪權應該是壹種具有特殊性質和內容的權力,不能等同於壹般的公民權利。因此,應更加重視法律保護。在未來的新聞立法中,可以對采訪侵權行為規定更為嚴厲的制裁,加強對記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依法懲處那些毆打、殘害記者的犯罪分子,以儆效尤。
公眾和記者的采訪權。
從字面上看,公眾是指在公眾中有壹定影響力的各行各業的人。主要包括公眾人物(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明星(主要是娛樂和體育);其他領域的學者和公眾。在這裏,我將重點討論公眾人物和明星與記者采訪活動的關系。
公眾人物:泛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特指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曾經有媒體報道過這樣壹則新聞:壹家小企業被依法出售後,因種種原因被區政府以行政命令收回。在這個具體的案例中,無論誰對誰錯;但在央視、中華工商時報等多家媒體報道中,區政府壹位主管領導以“我有拒絕采訪的自由”為由拒絕采訪。
嚴格來說,被采訪者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拒絕采訪。但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來說是個例外。我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但不可能人人都行使。必須授權少數人組成代表人民的政府來管理國家,人民通過各種方式對政府進行監督,包括行使言論、出版和新聞自由的權利。言論、出版、新聞自由不是壹種權利,而是壹種權利,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和民主權利。為了確保他們作為國家主人的地位,防止國家的管理者成為社會的主人,人民必須親自行使他們的民主權利。因此,他們必須充分和及時地了解國家事務和相關的方針政策。渠道是國家公務員,政府機關承擔著向社會傳遞信息的責任。因此,它是由規定政府有義務公開特定信息的條款在法律上予以保障的。壹些地方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政務公開,滿足公眾的知情權,相應地對信息公開做了壹些規定。如珠海規定,只要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和軍事秘密,任何單位和部門,特別是公務人員,都有責任接受采訪,密切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和問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抗拒、回避、推諉,不得進行人身攻擊和打擊報復。
政府官員作為公眾人物,擁有壹定的權力,他們的壹舉壹動都可能對社會產生影響。所謂隱私行為,往往涉及巨大的公共利益。為了防止這種權力的濫用,有必要限制他的隱私權。如果法律保護政治公眾人物的所謂隱私權,實際上相當於自願放棄對公共利益的有效保護。所以政府官員的隱私權也要相應喪失,比如申報個人財產。
新聞輿論監督在社會的正常運行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對公眾人物和公共事務的監督和批評。中國憲法第41條明確規定,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這壹規定被公認為新聞輿論監督的法律依據,近年來壹直大力提倡。然而,隨著新聞媒體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政府官員起訴新聞機構侵權的案件越來越多。許多被批評的人經常起訴記者侵犯他們的名譽權,以此作為抵制輿論監督的手段。
在處理了各種類似官方記者的案件後,人們逐漸認識到,保持言論自由尤其是批評權與名譽權之間合理平衡的原則,必然會演變為對公眾人物名譽權的保護應當適當弱化,對新聞媒體和公眾的批評應當適當容忍的原則。
明星:這裏指的是影視、歌壇的明星。他們與媒體有著特殊的互動關系。壹個明星需要媒體的關註和大眾的興趣,因為他需要在大眾面前的知名度和熟悉度,而媒體需要明星的各種信息來維持收視率或訂閱量,也有人需要明星最新的個人動態來點綴平淡的生活。有壹套有效的機制來調節明星和壹些公眾成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和媒體之間的關系。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像有些人認為的那樣,明星選擇了輿論的關註和監督,同時也要放棄壹部分隱私權。公眾有權通過媒體了解妳的言行。相反,無論壹個明星占據多麽耀眼的位置,只要他不觸及國家大事的位置,他的行為不侵犯公眾的利益,他的個人隱私權就應該像其他公民壹樣受到保護。
在美國,權利意識很強,熱衷於明星隱私的美國人,從來沒有也不可能聲稱自己有權了解體育明星和娛樂明星的個人隱私。
最後,我就學者是否應該出入媒體做壹個簡單的分析。社會上大多數人,包括壹些學者,都有壹種偏見,認為學者是“老學究”,他們鉆在“厚厚的玻璃片”的舊紙堆裏,日復壹日,不出第二道門,就出不了門。所以壹提到學者和采訪的關系,就不假思索地拒絕,甚至有學者說“學者上電視是很不好的風氣,壹定不能鼓勵。”
時代在發展,各行各業逐漸透明開放。從事理論研究的學者不得不改變做法,開始關註市場經濟大潮下的市場,充分做到理論與實踐的最佳結合。而且,由於公眾整體素質的提高,他們關註的領域也日益擴大。因此,媒體應該在不同的學術領域之間以及科學和公眾之間發揮有效的中介作用。但在傳播過程中,壹些媒體斷章取義,扭曲了學者的學術意圖,使得很多學者對媒體的介入感到害怕甚至更加反感。因此,媒體必須以嚴謹、科學的態度,將學術語言轉化為人人都能理解的社會語言。同時,學者要積極配合媒體,讓媒體做全面深入的采訪,不厭其煩地向公眾清晰地解釋自己研究的價值、意義和可能產生的社會後果。隨意拒絕采訪,是對社會、對國家、對公眾非常不負責任的態度。
新聞采訪是記者的職業。作為壹個職業,有責任有義務做好。面對拒絕采訪,壹味抱怨社會政治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公眾整體素質低,都是對自身和社會發展非常不利的做法。鑒於拒絕采訪的各種形式,為了順利完成任務,記者必須盡力說服對方通過正常渠道與自己溝通。這就要求記者知法守法,具有良好的新聞職業道德,不斷提高采訪方法和技巧。此外,他們有著深厚的文化積澱,對社會和大眾責無旁貸,有著深厚的人文關懷。
我們國家的發展需要壹個良好的輿論監督環境,我們也在努力營造這樣的環境。作為社會的壹個重要機制,新聞業的發展不是單方面的事情,而是政府、媒體和公眾三者整合的問題。政府要為新聞事業的發展提供環境,制定規則;媒體必須逐步從專業機構向行業轉型,同時完善自身的維權和自律機制;公眾對媒體的認識要逐步到位。新聞不是判決或行政命令,而是事實報道。公眾及其相關利益是消費和報道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