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相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數據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不得強迫承包人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不得隨意縮短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00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與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00以下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00(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00 (2)大中型公用事業項目;
00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項目;
00 (4)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00(五)國家必須監督的其他項目。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不得開工。
裝修過程中使用的建築,不得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00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00(壹)完成建設項目設計和合同內容;
00 (2)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00(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00(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文件;
00 (5)由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00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可以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和其他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在文件上簽字,並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勘察、水文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壹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00設計文件應滿足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並註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標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石材和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對設計引起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解決方案。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設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設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00實行建設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商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中有壹項或者多項由總承包單位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並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和不合格生產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檢查制度,嚴格過程管理,做好隱蔽工程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壹條施工人員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下,抽取與結構安全有關的試塊、試件和相關資料,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有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由施工人員負責修復。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接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接工程監理業務。
00項目監理單位不得轉讓項目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供應商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得承接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具有相應資質的總監理工程師。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壹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不得撥付工程款或進行竣工驗收。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采取停工、巡查、和平檢等方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