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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21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是現代化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利國利民的社會公益事業。人民防空貫徹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與防災救災和應急處置相兼容的原則,堅持防空防災壹體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人防工程通常由投資者使用和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護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掩蔽、疏散等工程和設施不受侵犯。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或者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領導本省的人民防空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受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其職責和任務,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由同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建設、規劃等部門應當履行各自職責,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和省屬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防空工作由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市、縣(市)人民政府領導,以所在市、縣(市)人民政府領導為主。

城市街道、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指定機構或者人員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第六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由國家確定人民防空等級保護,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應當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規定,確定全省人民防空重點城鎮。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要求,劃分本級重點保護目標,並將保護措施納入規劃。

前款所稱重點保護目標,是指城市黨政機關、廣播電視系統、交通通信樞紐、重要工礦企業、科研基地、橋梁、江河湖泊堤壩、水庫、倉庫、電站、供水、供電、供氣工程以及其他空襲次生災害目標。

重點保護目標單位應當建立保護組織,制定保護規劃,建設保護設施,落實保護措施,組織保護演練。企業所需的保護經費列入企業成本。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公益性組織的保護經費由政府承擔。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保護目標單位的防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涉及人防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的重要經濟目標,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人防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級防空襲預案和實施方案,按照規定報上級批準,並組織演練。

參與編制防空預案和實施方案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真實的信息和資料,並指定專人完成相關準備任務。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人防等部門制定人防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鄉總體規劃。開發區(高新區)、保稅區、工業園區、高教園區應當依法落實人民防空建設要求。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意見,落實人防工程的建設規劃;審查建設工程規劃方案時,應當落實人防工程建設的要求。第十條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應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的人民防空保護等事項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會同發展改革、建設、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城市地下交通幹線、交通樞紐等地下工程的關鍵部位和設施,必須符合人民防空防護標準,其防護設計的審查應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加。人防疏散幹道和連接通道應盡可能與城市地下交通等設施相連接。第十壹條人民防空指揮通信工程、公共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

人防專業隊工程由人防專業隊建設。醫療機構在新建醫療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結合醫療救援工程建設。鼓勵其他組織建設人防專業隊伍和醫療救援工程。

重要通信企業要加強地下通信設施建設,增強抗毀和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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