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立法規定,勞動者在合同到期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有權提前解除合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無需提前通知。如果不存在以上列舉的情形,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勞動者,勞動者需要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報告。即使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如果需要離職,也需要提前壹周報告。
壹、勞動合同未到期被辭退是否合法?
(壹)合同未到期,依法解除。
根據我國立法規定,勞動者在合同到期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有權提前解除合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無需提前通知。這些法定辭退情形主要包括:“(壹)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外,在第46條規定的幾種情況下,只要提前30天發出書面通知或支付額外壹個月的工資,雇主就可以解雇雇員。
當然,如果面對公司的經濟性裁員,合同還沒到期就被解除是必然的,但即便如此,勞動者還是有權獲得壹定的經濟補償。
(二)合同未到期,違法辭退的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雇主無故解雇員工是違法的:
1。如果是無故辭退,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二倍的賠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支付妳兩個月的工資;
2。職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可以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補償標準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即每工作壹年可以支付壹個月的服務報酬。
當然,在合同未到期即被解除的情況下,如果與單位協商無果,勞動者可以選擇向相關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仲裁。
2.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有兩種,壹種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壹種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