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國家產品質量三包規定,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我們銷售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壹)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事先未說明的;
(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
(三)以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
(四)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其他法定部門檢測不合格的;
(5)產品修理兩次後不能正常使用。以上是國家產品質量三包的法律規定。消費者購買的產品有上述範圍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
二、國家產品質量三包規定的時間
(1)7天內保證產品質量。產品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出現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
(2)產品質量三包第15日規定,產品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或者修理;
(3)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的規定
1,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從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國家首批發布的18產品中,彩電、手表等產品三包有效期為半年至壹年,主要零部件為壹至三年。
2.對在產品質量三包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以憑修理記錄和憑證,按照有關規定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予以退貨。產品質量三包期應扣除修理占用的時間和無備件待修。更換後的三包有效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產品質量保證90天和30天的規定。
1.生產企業在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內未提供零配件,自修理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理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態中註明,銷售者應當在此基礎上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2.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時間超過30日的,修理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五)產品質量30天、5年保修期的規定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天以上,生產者應當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六)產品質量三包內的產品範圍新產品質量三包自2014年8月25日起執行,1995。凡在該日期後購買列入產品質量三包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產品質量三包責任。8月25日之前購買的產品,1995,只能繼續按照1986發布的《部分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以上是關於什麽是國家產品質量三包規定的相關內容。作為消費者,在購買三包產品時遇到產品質量問題,可以依據國家產品質量三包規定,要求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同時,消費者需要註意產品質量三包的時間規定,在有效的三包時間內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法律依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的規定。
第七條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明確三包。生產企業自行設立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和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並提供修理費用。確保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備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的直接或間接詢問並提供服務。
第十條產品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銷售者在換貨時,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七條:家用汽車產品保修期不得低於3年或者行駛裏程6萬公裏,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期限不低於2年或行駛裏程5萬公裏,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