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債權人申請先予強制執行。法院執行局確認責任方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暫緩執行,待責任方有財產後執行。
3.財產無法補償的,可以補償勞務。雙方達成協議並簽字後,報法院備案。責任方將接受權利方和法院的監督,並以勞務形式支付賠償金。
壹、刑事判決執行中責令退賠:
1.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應當隨時追繳犯罪分子剩余的違法犯罪所得;
2.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原物和贓款無法追回的,責令犯罪分子退賠;
3.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返還被害人;
4、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財物,應予沒收。
第二,追回和命令歸還之間的區別
1,追繳不同於責令退賠。恢復是壹種程序性措施。按照法律體現的法理和表述,追繳只是處理違法所得的壹種臨時措施。至於違法所得的最終結果,要看違法所得的性質。如果是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返還”和“沒收”是處理非法所得的最終措施。責令退賠是壹種實質性措施,與追繳不同,責令退賠是對違法所得的最終處理措施。
2.申請恢復的順序不同於命令恢復原狀的順序。違法所得存在的,可以追繳。違法所得用完、銷毀或者揮霍的,只能退還。但是,適用責令退賠的情形不限於此,還包括轉移原非法所得或者案外人侵權損害的情形。
3.收回和歸還的目的是不同的。根據百度百科,追繳是指追查扣押,強制上交,返還賠償是指將非法取得的財物返還或者賠償給原主。由此可見,追繳適用於沒有明確受害人的情況,壹般上繳國庫;賠償適用於有明確受害者的案件。比如在被告人犯受賄罪的情況下,損害的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是抽象的法益,沒有具體的受害人。因此,壹般適用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但對於有特定被害人的犯罪,如盜竊罪,應適用退賠,犯罪分子取得的贓款贓物應退還被害人。
三、返還被害人或沒收並上繳國庫。
1.無法返還被害人,主要是無法聯系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明確放棄返還財產的所有權,或者被害人單位已不存在,沒有財產繼承單位。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前往案件受理機關所在地接受返還往往因路途遙遠而不方便。筆者認為應采取靈活的方式,如被害人傳真有效身份證件和銀行賬號,賠償執行機關直接將款項打入被害人銀行賬戶。壹方面真正為人民服務,另壹方面也有利於辦案機關的財務處理。對於確實無法歸還的情況,也要及時進行明確的財務處理。
2.有權決定的主體。筆者認為,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決定哪些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應當返還被害人,哪些應當沒收上繳國庫,並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載明。追回和責令退賠是所有公安司法機關的職權和義務,其目的如前所述,是為了保證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和審判結果的實現。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不經審判就將追繳的財物返還被害人的情況屢見不鮮。這些款物壹方面沒有發揮其證據效力,另壹方面人民法院的判決受到約束。為了使判決與偵查機關的處理不矛盾,偵查機關的處理必須得到認可,但偵查機關對違法所得的認定不壹定正確。因此,應當在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明確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處理決定,然後由其他辦案機關根據判決書的內容進行處理。
3.在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撤銷案件或者決定不起訴的情況下,對於已經追回或者責令退賠的行為人的違法所得,法院應當如何處理作出裁定?我國的司法實踐並沒有采取這種做法,但是有學者提出由法院來做決定,我認為是不合適的。理由是,由於案件沒有進入審判程序,相關財產不應由法院決定,而應由案件受理機關即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根據整個案件的處理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