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明確各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追究制度,按期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檢驗機構及隊伍,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公共服務體系,配備專(兼)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和必要的檢驗檢測設備,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第四條縣級以上農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農業(畜牧)、水、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第五條農產品行業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和誠信建設,為其農產品生產者提供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生產技術等服務,引導其依法從事農產品生產活動。第六條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成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本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分析和評估,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相應措施。風險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部門。
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權及時向社會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同時通報相關部門。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政策、資金等措施,支持農產品科研、推廣和標準化生產。
鼓勵和支持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農產品生產者申請無公害產地認定、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認證、農產品地理標誌註冊。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農產品產地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改善農產品生產條件。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產品產地周邊環境進行監測,及時處理環境汙染事故和糾紛。第十壹條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下列區域設立農產品安全監測點(壹)工礦企業周邊的農產品生產區域;
(2)汙水灌溉區;
(三)城市郊區的農產品生產區;
(四)農產品主產區;
(五)其他需要監控的區域。第十二條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和土壤質量進行動態監測和評價,及時公布農業環境質量和農田土壤狀況。認為不適宜生產特定農產品的,應當提出禁止生產區域,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被劃定為禁止生產特定農產品的區域,不得改變耕地和基本農田的性質,不得降低農用地補償標準。
因劃定禁止生產特定農產品的區域,給農產品生產者造成損失的,汙染者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第壹款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三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及時清除和回收農用薄膜和其他農業投入品包裝材料,及時清除規模化生產產生的廢水和畜禽糞便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