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處理婚姻家庭糾紛,是關系到促進安定團結、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加速實現四個現代化的重大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必須根據黨的婚姻家庭政策,堅持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提倡社會主義道德,反對資產階級和封建的婚姻觀和舊習俗;堅持調解,認真做好思想教育,改善和鞏固婚姻家庭關系。
(壹)準分離和不分離的基本界限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與不離婚的基本界限,應以夫妻關系是否已經實際破裂,是否可以恢復和好為原則。夫妻關系是否確實已經破裂,能否恢復,要看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的感情,對糾紛原因的責任,夫妻關系的現狀,從而把握主要情節,呈現原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還要考慮孩子的利益和社會影響。
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壹般,無重要離婚原因,特別是結婚多年,有子女,經耐心思想教育可以和好的,應和好或判決不離婚;工作壹段時間後,其實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無法和好。應作出準予離婚的調解或判決。
原來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都不錯,壹方出於資產階級思想堅決提出離婚,另壹方堅決不同意。法院應配合有關部門,對有錯誤的壹方進行嚴厲批評教育,督促雙方和好。壹般不應該允許離婚。如果經過壹定時間的工作,證明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無法和好,法院要做好堅持壹方和有關當事人的工作,進行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壹方因受虐待等重要原因堅持離婚,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無法和好的,也應作出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2)包辦強迫婚姻問題
包辦強迫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強迫他人包辦婚姻。
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切實保護男女婚姻自主權,堅決反對包辦強迫婚姻。安排逼婚的人被舉報了,應該批評教育。但具體案件的處理,既要嚴肅,又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對要求解除包辦、強迫婚姻合同的,要堅決支持其合法訴求,宣布婚姻合同無效,並對包辦、強迫者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批評教育。對於童養媳,如果我要求回父母家,我應該支持。不願意或不能回父母家的,要協調有關部門妥善安排。
在包辦強迫婚姻關系中,如果壹方要求離婚,如果關系還能維持,特別是有子女的,應強調改善夫妻關系,不應草率調解或作出離婚判決;夫妻關系不能再維持的,做好工作,調解或者判決準予離婚。
對於變親變親的婚姻關系,如果壹方要求離婚,引起連鎖反應,其他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也要求離婚,首先要做的就是對強迫他人結婚的人進行批評教育。但具體案件的處理要根據每對夫妻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而定。如需離婚,當事人及親屬應做好工作,調解或判決離婚;不應該離婚的,也要做好相關方面的工作,調解和解或者判決不準離婚。
以包辦方式強行幹涉他人婚姻,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觸犯刑法的,應依照刑法規定處理。
(三)買賣婚姻問題
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結婚。
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指出買賣婚姻是我國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對違法的當事人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應當依法懲處。但具體案件的處理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區別對待。
因買賣婚姻已不能維持夫妻關系的,應準予離婚;如果已經結婚很久,有孩子,夫妻關系可以維持,可以調解,不離婚。
……
那種婚姻基本上是自願的,但是女方向男方索取大量財物,或者父母從中索取部分財物,屬於剝削階級的舊俗。主要是批評教育,倡導破舊立新、移風易俗、新婚節儉的新風尚,不要把它當成買賣婚姻。對財產分配有爭議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對於完全自願的婚姻,男女雙方自願將父母的財產,以及為結婚共同購買的衣服、物品等給予對方。離婚時原則上不返還。結婚時鋪張浪費,屬於資產階級不良作風。妳要批評教育,妳花的財產,離婚了也不退。
女方以結婚為名,騙取男方大量財物,拒不回心轉意。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事實婚姻問題
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
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堅持婚姻必須登記的規定。不登記是違法的,要進行批評教育。處理具體案件要以黨的政策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為依據,從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地解決。
壹方或雙方對婚姻法結婚年齡不滿,沒有子女的,應在做好工作的基礎上解除其非法婚姻關系;……。
已達到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的雙方發生的事實婚姻糾紛,應按普通婚姻案件處理。
(5)(略)
(6)軍婚。
保護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關系,是鞏固軍隊、提高戰鬥力的重要問題,是擁軍優屬的重要內容,是人民法院的壹項經常性政治任務。人民法院必須根據黨的有關政策、國家法律和中央有關部門的指示精神,堅決保護革命軍人的婚姻家庭,及時正確處理。
雙方都是軍人或軍人壹方提出離婚的離婚案件,應由雙方所在部隊的政治機關審查調解。如果不成,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意見,人民法院按壹般婚姻案件處理。
非軍人壹方提出離婚的,必須征得軍人同意。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都比較好。非軍人壹方無重要理由提出離婚的,應當說服教育,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不得調解或判決。夫妻關系已經破裂,確實無法維持的,工作做好無效後,由團以上政治機關給戰士做思想工作,可以準予離婚。
……
破壞軍人婚姻家庭是嚴重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必須根據不同情況和性質嚴肅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處罰。……
(七)精神病人的婚姻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精神病人離婚案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病人的治療和生活安置。
婚前隱瞞病情,婚後對方堅持離婚的,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
原來夫妻感情很好,結婚很久了,有孩子。需要指出的是,夫妻雙方有義務互相幫助,做好思想工作。長期不愈合,壹方堅持離婚,並證明已不能維持夫妻關系的,可以準予離婚。但需要安排好病人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
(八)被審查人的婚姻狀況。
壹方已經審查尚未作出正式結論,另壹方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為他們做好工作,壹般暫不受理。
文革期間,經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準予離婚後,被審查人的配偶與他人登記結婚,是合法婚姻。特殊情況下,經其他單位批準離婚,又批準結婚的,也應視為合法婚姻。被審查人平反後要求恢復與原配偶的婚姻關系,另壹方堅決不同意的,不再處理;另壹方同意並堅持與已婚配偶離婚的,人民法院應做好三方面工作,特別是已婚配偶,通過調解解決。調解不成,法院應先判決後結婚的配偶離婚,再撤銷或取消原離婚的調解書或判決書,允許恢復與原配偶的婚姻關系。已婚配偶生活有困難或者有子女的,應當妥善安排和照顧。被審計單位與其配偶離婚後,雙方未分別結婚。雙方同意恢復婚姻關系,不願意重新登記結婚的,壹審法院應當撤回原調解書或者撤銷或者撤銷的判決書,宣告雙方恢復婚姻關系。
運動中處理的婚姻案件,如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不論是否再婚,都應予以糾正。
(九)勞動教養人員和勞動教養人員的婚姻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勞改勞教人員離婚案件,應當根據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保護婚姻自由的原則,考慮勞改勞教人員的改造。
刑期不長、勞動教養時間短的人員的配偶無充分理由要求離婚的,宜暫緩判決離婚。
服刑時間長,不能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員的配偶堅持離婚的,應當征求勞動教養機關和勞動教養部門的意見。調解不成,可能判離婚。但是,事實證明,夫妻感情很好,結婚很多年了。不壹定要離婚,也可以調解或者判決。
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既要保護離婚壹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又要依法保護勞動教養人員的權益。
未決犯的配偶提出離婚的,法院應勸其離婚,壹般暫不受理。
(10)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和生活費用。
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和生活費用問題時,必須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堅持有利於生產生活和切實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妥善解決。女方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雙方自用的衣服歸我。其他家庭財產,如房屋、家具、儲蓄、生產工具等。,最好通過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的,應根據婚姻長短、家庭財產具體情況和雙方實際需要合理解決。按勞分配的口糧、工分等物資,以及自留地、家庭副業收入等。,應根據家庭人口結合實際情況合理分配,已使用年限者除外。
對* * *在同壹生活期間的債務清償,應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雙方的經濟情況合理承擔。
經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時,壹方在壹定時期內不能自理的,雙方應根據需要和可能負擔適當的生活費;壹方因老、殘、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另壹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支付長期或長期生活補助費。在執行過程中,如雙方經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可另行達成協議。如果協議失敗,將做出判決。接受生活費的壹方另行結婚的,生活費終止。離婚過程中,壹方克扣另壹方的口糧、車票等生活必需品,法院應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解決,不得克扣。
結婚定居的男女之間的離婚糾紛,應按照上述原則處理,人民法院應認真保護男方的合法權益。
(十壹)離婚案件中的子女撫養問題。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子女由誰撫養主要根據子女的利益來確定。但不管誰養,都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哺乳期兒童應遵循哺乳母親的原則。如果孩子有識別能力,也要征求自己的意見。老年人、殘疾人和不能再婚或生育的人應盡可能得到照顧。
根據婚姻法規定,父母離婚後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由壹方撫養的,如有必要,另壹方應支付壹定的撫養費。具體金額要根據孩子的實際需求、家長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來確定。贍養費的支付期限應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有工資收入的地方,最好是按月或定期發放。農村成員壹般可以按季度或年收入繳納,也可以壹次性繳納。
子女向父母索要的贍養費超過原協議、判決規定的,或者父母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由雙方事先作出變更贍養費的原決定。如果協議不成,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處理。
為了保證孩子的利益,在離婚案件解決之前,如果當事人沒有盡到撫養孩子的義務,法院可以判令其承擔必要的撫養費,以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
(12)維護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贍養案件,應當按照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不得虐待、遺棄的原則,認真、及時處理,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被扶養人撫養的子女或者其他人,對父母或者其他喪失勞動能力、不能自理的人,有扶養的責任。贍養費的標準應考慮被贍養人的需要,被贍養人的支付能力壹般不低於當地的生活水平。有兩個以上被贍養人的,可以根據其經濟狀況分攤負擔。
經多次批評教育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應與有關單位聯系,采取必要的經濟措施。虐待、遺棄被撫養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要依法處理。
(十三)收養
人民法院辦理收養子女案件,應當保護收養關系,維護被收養人、收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壹方不得虐待、遺棄。
收養兒童必須經生父母或監護人和養父母同意。如果孩子有辨認能力,必須得到孩子的同意,再由有關部門辦理收養手續,進行戶籍登記。未經生父母(包括離異父母)壹致同意要求領回的,原則上認定收養關系無效,允許其領回。養父母支出的贍養費,可以由生父母酌情支付。
養父母或者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孩子與養父母、生父母的實際關系,以及孩子的意見作出判決,這樣有利於孩子被撫養。如無重要原因解除收養關系,壹般由養父母繼續收養為宜。生父母反悔,養父母要求賠償撫養費的,可以根據養子女的實際支出、生父母的經濟能力和當地壹般生活水平酌情予以賠償。養父母確實很難繼續收養,親生父母也確實很難繼續收養。如果親生父母收回撫養費,是否補償撫養費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處理。
因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壹方堅持解除收養關系,另壹方堅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處理。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繼續存在,對養父母以後的生活或者養子女的前途確實不利的,可以裁定準予解除。
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解除後,養父母年老無經濟來源的,養子女可以支付壹定的生活費或者給予長期生活費。撫養孩子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