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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做什麽的?

問題1:法院是做什麽的?法院是現代國家審判、解決爭端、解釋法律和行使司法權的機關。負責審理人與人之間、人與* * *或* * *部門之間的糾紛,並做出判決。由於不同國家采用不同的法律制度,法院也有不同的結構。壹般來說,法院以追求正義和公平為標準。

問題2:刑事法庭是做什麽的?是“刑事法庭”還是“刑事審判庭”,還是“犯罪嫌疑人”有罪?罪名有多重?要不要判刑?入獄幾年?審判和判決刑事案件的地方,無論是罰款或沒收財產,還是剝奪政治權利。

正規案件是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案件。比如撞了人輕傷,就不要判刑。只賠醫藥費,不坐牢。這不是“刑事案件”。如果打人傷害嚴重,達到“輕傷”級別(某個部位有壹定障礙,或者臉不好看),就要判刑,關進監獄。那麽,如果妳撞了人,妳想進監獄嗎?不是對方說了算,不是我說了算,是法院說了算。法院怎麽知道打人者是否有罪,有多重?然後放到“刑事法庭”,“刑事法庭”的法官會調查、了解,最後做出判決。

問題三:法院幹部的職位是什麽?無非是“局級”和“處級”。但如果是新招聘的,就只能是“壹般幹部”,無非是“辦事員”。

問題4:檢察院和法院是什麽關系?檢察院是幹什麽的?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刑法中,公訴案件是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訴。法院刑事判決生效後,檢察院發現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起審判監督程序,要求法院再審。

問題5:法庭和法院有什麽區別?壹、專業解釋:

■法院:為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人民法庭。

■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

第二,流行的說法

①就機構而言,法院很好理解,即國家的司法機關;法院是各級法院設立的機構,即直接受理和處理各類案件的具體機構;有的是按業務劃分設立的,有的是按轄區設立的。

②從業務上看,法院是承辦具體案件的機構。比如法院設立的經濟庭、民事庭、行政庭,都可以看作是具體受理相應案件的法院。另外,有的法院管轄範圍較大,為了方便群眾,在轄區內設立XXX法庭,相當於法院的派出機構。

問題6:法院書記員是做什麽的?辦事員屬於行政機關的壹個內設機構和級別,與工資直接相關。因此,職員必須是機構內的雇員。書記員、法官助理、單純的行政人員只是工作崗位的名稱,屬於不同的類別,也就是說這個人是書記員,也可能是書記員、法官助理。

問題7:法院是壹個什麽樣的單位?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負責審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判權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壹)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二)軍事法院和其他專門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

第三條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通過審判活動,懲罰壹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維護無產階級專政,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人民利益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問題8:法院是壹個什麽樣的司法機關?

問題9:上下級法院是什麽關系?壹起簡單的企業債務糾紛案件,由於敗訴方大股東、壹位曾任廣東省公安廳廳長、政法委書記的老同誌的“現身”,撤銷了已經生效的壹、二審判決,剝奪了債權人的權利。由於最高法院下令再審,該案時隔7年多才在今年實現“遲來的正義”。報道稱,壹審法院受理該案勝訴方的執行申請後,接到廣東省高院通知暫緩執行。正是因為這份通知書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導致勝訴方的合法權益不能及時實現。案件的荒謬不僅在於“人情”,更在於法院上下級關系的錯位。本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再審的案件不應當停止原判決的執行。廣東高院的壹個電話“暫停”了下級法院的法律執行,說明廣東高院對下級法院有“權威”,而正是這種權威反映了我國上下級法院關系的不正常狀態。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的上下級關系是監督關系,而不是領導關系。所謂領導關系,就是領導要不折不扣地執行領導的指示。所謂監督關系,就是上級不能直接對下級下達指令,即使發現下級有違法行為,也只能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糾正。上述案例中,壹審法院能夠忠實執行廣東省高院違反法定程序的電話指令,恰恰說明廣東省高院與下級法院的關系是錯位的——從監督關系到領導關系。司法實踐中,上下級法院類似上述錯位的情況並不少見。最典型的表現就是下級法院在案件審理中遇到疑難問題時,喜歡向上級法院“請示”。請示的危害很嚴重。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人民法院的上下級關系是監督而不是領導關系,這是由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要求決定的。所謂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進行獨立的思考和判斷,並據此作出判決。萬壹判決有誤,上級法院會通過法律程序予以糾正。仔細分析兩個法院的終審制度可以發現,只有二審法院的法官才能根據他們對案件事實的獨立判斷和評價得出獨立的結論。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參考了上級法院,並將上級法院的意見納入壹審判決,則意味著上級法院的意見已經提前進入壹審判決。那麽,如果壹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壹級法院很可能根據自己既定的意見,也就是壹審判決中已經表達的意見,作出終審判決。結果,兩審終審制在本質上失敗了。有人可能會認為,如果壹審法官沒有把握,事先請示上級法院,有助於防止錯判的發生。這有什麽不好?表面上看,這種說法有道理,但這樣做,實質上是把兩審變成壹審,有違法制原則。現實中,我見過有的法官安慰上訴人或者申訴人說:妳的案子我們早就知道了,這個判決沒有錯。妳最好不要上訴。之所以說這些話,正是因為二審法院的法官已經提前在壹審判決中表明了自己的意見,從而使當事人失去了獲得二審救濟的機會。如果認識到法院之間關系錯位的危害,法官就會知道,即使遇到再難的案件,也不應該向上級法院請示。既然是獨立行使司法權,就應該獨立。與其通過請示讓當事人失去二審獲得救濟的機會,不如獨立做出可能被誤判的判決。因為即便如此,當事人仍有可能通過二審得到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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