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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的內容

2012 3月14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獲全國人大通過。這部刑訴法是16年實施的,第二次大修完成,2013 1年生效。修改內容較多,主要在以下九個方面:壹是取得了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

2012 3月14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獲全國人大通過。這部16年開始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於2013,1生效。這次有很多變化,主要是以下九個方面:

壹是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辯護制度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行使辯護權的壹項重要制度。新《刑事訴訟法》著眼於提高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全過程享有辯護權,新刑訴法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

同時增加壹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並發表意見。"

這次修改進壹步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法律地位,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律師的作用。

二、修改和完善律師會見閱卷程序。

新刑訴法的修改充分吸收了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完善了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強化了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的保障。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階段,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經偵查機關批準,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律師、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修改後的《律師法》作出了不同的規定,規定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新刑訴法吸收了律師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取得偵查機關的許可。這就解決了刑事訴訟法與律師法的銜接問題,保證了法律與司法的統壹,同時也解決了偵查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在審判階段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修改後的律師法擴大了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閱卷範圍。新刑訴法吸收了律師法的相關內容,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三、加強對偵查措施的法律監督。

為了進壹步發揮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職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新刑事訴訟法加強了對偵查措施的監督。

新刑訴法增加,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有權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壹)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不解除、終止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二)應退還的保釋保證金未退還的;(三)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四)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解除的;(五)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申訴,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第四,補充和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對保證案件質量、正確定罪量刑起著關鍵作用。這次刑訴法的修改,補充和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同時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為進壹步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收集證據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此次修改刑事訴訟法,在禁止刑訊逼供後,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規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排除在外。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給予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新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並規定了法庭審理過程中排除非法證據的調查程序。人民檢察院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應當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五、規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證人出庭作證對於核實證據、查明案情、作出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司法實踐中,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不出庭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需要進壹步規範。

新刑訴法明確了證人出庭作證的範圍。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規定了強制出庭制度。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證人出庭後無正當理由逃避或者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考慮到強迫配偶、父母、子女出庭指證被告不利於維護家庭關系,規定排除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

新刑訴法還規定,對證人履行作證義務發生的交通、住宿、餐飲等費用給予補貼。證人作證補貼列入司法機關運行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工作單位不得變相扣減其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司法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在實踐中,壹方面可以通過追究打擊報復的責任來實現對證人、鑒定人的保護,另壹方面也需要在壹些嚴重的刑事案件中加強對證人、鑒定人的保護。為此,新刑訴法增加規定,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因在訴訟中作證而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措施出庭作證;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對人身和住所采取特別保護措施;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證人、鑒定人和被害人認為自己或者其近親屬因出庭作證而受到人身安全威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請求保護。補充了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提出的單位、住所或者場所詢問。

上述規定加強了對壹些嚴重刑事案件中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保護,既是保護公民權利的需要,也對打擊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六、擴大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

為了進壹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新刑事訴訟法擴大了刑事訴訟中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聾啞盲,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新《刑事訴訟法》將這壹法律援助的範圍擴大到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也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提供辯護。這壹規定將更好地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這些修改為進壹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權利,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七、適當調整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為了更好地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區分不同案件,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適當調整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規定了簡易程序。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新刑訴法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範圍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被告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新刑訴法也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簡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 *同壹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其他的不適合簡易審判。

八、修改完善了二審程序。

新刑訴法明確規定了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範圍,同時對發回重審作了限制性規定。

對於二審程序,為保證公正辦案,新刑訴法明確了二審審理案件的範圍,增加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下列案件: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壹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被告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同時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為了避免重復發回重審,新刑訴法對發回重審制度進行了完善,增加了規定。第壹審人民法院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的壹項重要原則。但在實踐中,二審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時從重處罰,規避了上訴不從重處罰原則。正因如此,新刑訴法規定,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除外。

九、完善刑罰執行程序

刑罰執行程序是懲罰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規範。新刑訴法重點完善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加強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嚴格規範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在監外執行刑罰的制度。新刑訴法進壹步嚴格規範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批準和及時收監的程序。為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這壹制度逃避處罰,增加了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犯罪分子采取行賄等非法手段暫予監外執行的,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逃跑的,逃跑的時間不計算在執行期限內。

加強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新刑訴法增加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的,還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刑事訴訟法旨在懲罰犯罪,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這不僅關系到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秩序的和諧,也關系到公民的自由、榮譽、財產乃至生命等基本人權。隨著中國法制的不斷完善,這個“生命法”會越來越先進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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