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3.7億未成年人,占總人口的三分之壹。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9月審議通過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這是中國第壹部旨在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專門法律。該法明確了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內容,明確了國家機關、社會、學校、家庭、成年公民等主體在未成年人保護中應盡的義務,同時規定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從而將內容廣泛的未成年人保護納入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
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需要多方面的保護。除了家庭監護和支持、學校教育等因素外,未成年人接觸和交往的社會文化環境對其健康發展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4條和第25條分別對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成長的精神產品和禁止有害其身心健康的不良出版物作出了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學藝術單位、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和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國家支持出版專門面向未成年人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出版物。
第二十五條嚴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
上述規定所列的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屬於大眾傳播媒介,而圖書、報紙、期刊等出版物則是大眾傳播的精神產品。從這個角度來看,可以說《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這兩條規定實際上包含了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媒介消費需求的照顧和保護。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國家應當鼓勵大眾傳媒等文化傳播組織和所有有能力創造、生產和傳播精神文化的公民,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產品。所謂“鼓勵”,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如主管部門召開工作會議布置任務,發布指示,對某些節目或作品的創作給予即時性、示範性的鼓勵、支持或表彰,設立全國性獎項,設立基金會,制定各種扶持政策等。規定中“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的要求,是為了滿足未成年人對精神產品的特定需求。壹是內容要積極健康向上,二是形式要適合未成年人的視聽閱讀興趣和口味,三是數量要滿足,為未成年人提供足夠的精神產品。未成年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有限。如果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出版物價格過高,必然會減少部分未成年人可以享受的精神文化資源。但是,“出版部門畢竟是獨立的經濟部門,價格低必然使其出版工作難以為繼。為了我們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出版部門承擔壹定的負擔是值得的。國家應該支持這樣的出版部門,這樣它才能生存和發展。”(1)因此,《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規定“國家對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紙、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出版給予支持。”
保護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權益,壹方面要求國家和社會積極創造條件,為未成年人提供各種有益的精神產品;另壹方面,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印刷和電子出版物需要國家立法加以限制、禁止和排除。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凡含有“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內容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傳播。
值得關註的是,我國1999頒布的另壹部未成年人專門法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進壹步擴展、發展和強化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5條的內容。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繼《未成年人保護法》之後,中國又壹部旨在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促進其健康成長的重要法律。這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標誌著我國未成年人保護進壹步法制化,對於進壹步引導和推動全社會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優化青少年成長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和材料的誤導和傷害,《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用三個條款專門禁止出版和傳播出版物以及制作和播放廣播、電影和電視節目:
第三十條面向未成年人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犯罪的內容,不得含有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或者出租含有引誘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其身心健康內容的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通信、計算機網絡等方式提供前款規定的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和信息。
第三十二條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不得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和文化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和各類播出場所的管理。
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相比,《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上述規定顯然更加全面和有力。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五條重點禁止向未成年人傳播含有淫穢、暴力、兇殺、恐怖內容的出版物;《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首先規定:“面向未成年人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犯罪的內容,不得含有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第30條)這將把預防的範圍從《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不傳播”擴大到“不包容”,從限制傳播擴大到限制出版物的制作和出版以及對出版物內容的管制。因為出版“誘導未成年人犯罪,誇大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的出版物,是向未成年人傳播此類不良出版物的“上遊行為”;出版是第壹位的,然後出版物會被傳播。如果有不適合未成年人的東西,可能會對他們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如果只禁止不良出版物的傳播,對不良出版物的出版“放任不管”,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律保護是不完整的,會削弱法律保護的效力。因此,《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增加了第30條的內容,使得這方面的立法規範和法律保護更加完備。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1條的規定吸收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5條的內容,增加了“不得利用傳播、計算機網絡等方式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和信息”的禁止性規定。其中,“通信”是指電話站、長途電話等電信傳輸;“信息”主要是指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聯網上色情網站或主頁的地址、色情語音站的電話號碼等信息。雖然這些材料本身不屬於“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的內容,但其中含有誘導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足以造成“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傷害”,當然應當停止其傳播。
對比《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1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5條可以發現,《未成年人保護法》列舉了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四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不良內容,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舉的禁止傳播的內容是“包括引誘未成年人犯罪、渲染暴力”,後者增加了“包括引誘未成年人犯罪”和“賭博”,刪除了前者中的“兇殺”。因為普通人對“暴力”的理解已經包括了“謀殺”,(2)不能再單獨列出。此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沒有沿用《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淫穢”壹詞,改為“色情”。這壹措辭的調整,表明立法者進壹步加強了法律對這類不良內容的禁止。在中國的法律文書語境中,“色情”通常是比“淫穢”更寬泛的概念,淫穢內容必然是色情的,但色情內容不壹定都達到淫穢的程度。在社會效果上,淫穢內容的傳播足以導致普通人的墮落,對未成年人的惡劣影響不言而喻;雖然色情內容也會對普通人和善良風俗產生負面影響,但其危害程度是建立在對未成年人身心傷害的基礎上的。在法律責任上,傳播淫穢出版物將構成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但如果傳播的內容僅限於色情,未達到淫穢的程度,會受到公安機關或出版、廣播電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但不構成犯罪,不會定罪量刑。(3)《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是絕對必要的。但是,“不傳播淫穢書刊、報紙、音像制品”是對所有出版物的最低要求,或者說是不考慮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差異的普遍要求。未成年人無論是生理還是心理都還處於生長發育期,自我保護能力有限,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誘惑和侵害,屬於法律需要特殊照顧的弱勢群體。《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將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禁止淫穢”進壹步擴展為“禁止色情”,是指國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要求針對未成年人的傳播應當承擔更多的義務,適用更嚴格的審查標準,保護未成年人不受不良信息和材料的誤導和毒害。
《未成年人保護法》主要規定了“圖書、報紙、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內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壹步將規制範圍擴大到廣播、電影、電視、戲劇表演。
《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範出版物,強調“針對未成年人”和“向未成年人傳播”的要件。這主要是由於壹些“含有色情內容的具有藝術價值的文藝作品,經報批出版後,可以在壹定範圍內發行”;(4)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古代小說中有可供學術研究參考的文學價值,但有許多不適合青少年閱讀的性描寫,需報新聞出版署審批,設專題”;(5)“有出版價值的文學作品,其中混雜。表現人性美的藝術作品,必須在保證藝術質量的前提下出版發行。在非供藝術專業人士使用的大眾出版物中,不宜集中刊登裸照。”(6)
與圖書、音像制品或電子書等出版物相比,訴諸動態視覺圖像的廣播影視傳播和戲劇表演更具感染力和開放性,不容易限制其受眾分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時,壹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專家提出,鑒於我國播放的電影、電視節目有時含有未成年人不宜觀看的內容,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犯罪。因此,建議法律草案增加壹項規定,不適合未成年人觀看的電影、電視、戲劇應當標明“不適合兒童觀看”。對此,主管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認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反映的問題是正確的,應該引起重視,但目前不宜實施不適合兒童觀看的影視管理。主要原因是目前影視審查中存在的問題可以通過嚴格審查和加強管理來解決。如果實行“少兒不宜”,影視編劇可能會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制作不適合少兒的影片,給審查工作帶來困難,“少兒不宜”的分級制度也不適合中國國情。(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過討論,決定在現有審查管理的基礎上,對影視、戲劇作品的審查管理作出更加嚴格的規定。因此,修訂草案規定,“廣播、電影、電視節目、戲劇”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的內容”,無論未成年人是否是表達的主體和傳播的對象。同時還要求“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的管理”,盡可能消除未成年人文化環境中的消極因素,減少不良文化環境對未成年人的影響。
事實上,早在1989之前,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14號文件中的指示,廣電部就已經出臺了《關於建立影視審查分級制度,明確不適合中小學生觀看的影視作品》,以保護廣大中小學生的身心健康。具體實施辦法如下:廣電部授權的電影審查機構——電影管理局明確界定了以下四種“少兒不宜(16歲以下,含16歲)”(以下簡稱“少兒不宜”):即1。2.容易引起兒童恐怖的暴力、兇殺、打鬥情節的電影;3.表現性愛和性行為的電影;4.表現社會畸形的電影。所有被批準為“不適合兒童觀看”的進口和國產影片,在工廠翻譯、沖洗和印制時或有關制片廠送標準拷貝送審時,都應在片頭印上“不適合兒童觀看”的字樣,以示與成人影片的區別。各級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和各放映單位不得組織兒童專場放映,應當利用電影海報、影視廣告等多種形式向觀眾展示“不適合兒童觀看”的字樣。此類影片不得提供給電視臺和農村流動放映隊播放放映。但這個通知屬於“暫行辦法”性質。由於種種原因,很多影院並沒有認真執行,甚至未能形成行政法規正式實施。近年來,中國社會各界要求建立電影分級制度的呼聲日益強烈。2003年3月,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第壹次會議上,壹位CPPCC委員再次提交了壹份關於“中國電影分級制度”的提案,引起了國內媒體的廣泛關註。廣電總局隨後給王興東發來正式回復,稱正在就如何建立電影分級制度、審查的具體操作辦法以及分級後如何規範管理等問題進行廣泛調研和認真論證,並將征求全國婦聯、共青團中央、中國電影家協會等組織和單位的意見。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對出版、傳播禁止內容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特別法優先的司法原則,在查處傳播不良信息和材料、損害未成年人利益的違法行為時,應當首先適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上述規定。本法有規定指向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的,或者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
保障未成年人接觸和享有大眾傳媒資源的利益不僅是單個國家的任務,也是國際社會普遍關註的話題。解讀我國未成年人保護立法不應忽視的壹個背景是,在《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前壹年,我國政府代表簽署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通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同年批準我國加入該公約。自1992年4月2日起,《兒童權利公約》在我國生效,我國政府承擔了相應的義務。
《兒童權利公約》也對保障未成年人接觸和享受大眾傳媒資源的權利和利益作出了特別規定:
第十三條
1.兒童應該有言論自由的權利;這項權利應包括通過口頭、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兒童選擇的任何其他媒體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
2.這壹權利的行使可能受到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僅由法律規定,並且是出於以下目的所必需的:
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名譽;或者
(b)保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健康或道德。
第十七條
締約國承認大眾媒體的重要作用,並應確保兒童能夠從各種國家和國際來源獲得信息和資料,特別是那些旨在促進其社會、精神和道德福祉以及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資料。為此,締約國應:
鼓勵大眾媒體本著第29條第8款的精神,傳播在社會和文化上有益於兒童的信息和材料;
(b)鼓勵在編寫、交流和傳播來自不同文化、國家和國際來源的這類信息和材料方面開展國際合作;
鼓勵兒童書籍的創作和普及;
鼓勵大眾媒體特別關註屬於少數群體或土著人民的兒童的語言需求;
鼓勵根據第13條和第18條第(9)款制定適當的準則,保護兒童免受可能損害其福祉的信息和材料的影響。
在中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中,遵守和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主要是通過相關的國內法律,特別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來實現的。(10)《兒童權利公約》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國內法分屬不同的法律體系,但又有著密切的聯系。由於中國不僅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制定者,而且是《兒童權利公約》制定的參與者,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必須考慮國際法的要求,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也要考慮到國內法的規定。因此,《兒童權利公約》與中國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體系具有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的關系。落實和適用《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也是中國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壹項重要行動。(本文內容選自宋·《媒介消費的法律保護》第六章第1部分,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4年6月5438+10月出版)。
1.參見孫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大全》(第二卷),中國偃師出版社1996,2111。
2.美國傳播學者G .格伯納將暴力定義為:“故意傷害或殺害的公然武力表達”(羅伯特·貝克
《暴力與媒體》的編輯桑德拉·鮑爾,華盛頓特區:政府出版辦公室,1969,P312 .這個定義已被許多研究采用。65438-0988,新加坡“亞洲大眾傳播研究與信息中心”對亞洲八個國家的電視節目進行暴力監控。監測項目將暴力定義為“使用體力或言語對某人或某些人造成心理或身體上的傷害,包括毀壞財產和身體”,這是對暴力更廣泛的定義。參見蔔偉:《大眾傳媒對兒童的影響》,新華出版社,2001,第323-325頁。
到目前為止,國內的法律文件還沒有對“淫穢內容”或“色情內容”給出明確的定義。最接近的法律概念是“淫穢物品”、“淫穢出版物”、“色情出版物”。
刑法在第六章“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中有壹節題為“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專門描繪性行為或者公開宣揚色情的淫穢的書籍、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以及其他淫穢物品。關於人體生理和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含有色情內容的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新聞出版署1988發布的《淫穢色情出版物認定暫行規定》,從行政執法的角度明確了淫穢色情出版物的認定標準。《暫行規定》對淫穢出版物的定義是:“淫穢出版物是指整體宣揚淫穢,有下列內容之壹,引起人們性欲,導致普通人墮落,但沒有藝術、科學價值的出版物: (壹)淫穢的和對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的具體描寫;(二)公開宣揚色情、淫穢圖像的;(三)以淫穢方式描述或者傳授性技能的;(四)具體描述亂倫、強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足以誘發犯罪的;(五)兒童性行為的具體描述;(六)淫穢和具體描述同性戀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或者具體描述與性變態行為有關的暴力、虐待和侮辱行為;(七)其他對普通人不能容忍的性行為的淫穢描述。”淫穢出版物是指:“整體上不淫穢,但部分內容具有第二條第(壹)項至第(七)項規定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害,缺乏藝術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暫行規定》還列舉了三種不應歸入淫穢出版物和色情出版物的除外情形,即1。摻雜淫穢、色情內容的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作品;2.表現人體美的藝術作品;3.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著作,如解剖生理知識、生殖知識、疾病預防等相關的性知識、性道德和性社會學,不屬於淫穢出版物和色情出版物的範圍。
此外,新聞出版署1989發布的《關於確定部分禁售出版物標準的暫行規定》,確定了“內容淫穢色情、低俗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出版物”、“宣揚封建迷信的出版物”、“宣揚兇殺暴力的出版物”的認定標準。
4.參見魏永正:《新聞傳播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02頁。
5.參考新聞出版署8月發布的《關於調整選題管理規定的通知》1992(新圖
6.參見文化部8月20日發布的《關於貫徹國務院直轄市禁止淫穢物品規定的通知》1985。
7.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重新審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發表於中國青年報,1999年4月27日。
8.《兒童權利公約》第29條規定:“1。締約國同意,教育兒童的目的應該是:(a)最充分地發展兒童的個性、智力和身心能力;(b)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載原則的尊重;培養對兒童父母、他們自己的文化特征、語言和價值觀、兒童所居住國家的民族價值觀、他們的原籍國和不同於他們自己的文明的尊重;(d)培養兒童本著諒解、和平、容忍、男女平等以及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體以及土著人民之間友誼的精神,在自由社會中過負責任的生活;(e)培養對自然環境的尊重。2.本條或第28條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解釋為幹涉個人和團體建立和指導教育機構的自由,只要始終遵守本條第65-438+0條規定的原則,並遵守此類機構中的教育應符合國家可能規定的最低標準的要求。”
9.《兒童權利公約》第18條規定:“1。締約國應盡最大努力確保父母雙方對子女的養育和發展負有同等責任的原則得到承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對子女的養育和發展負有主要責任。兒童的最大利益將是他們的主要關切。2.為了保障和促進本公約所列舉的權利,締約國應給予父母和法定監護人適當的協助,以履行他們撫養兒童的責任,並應確保發展為兒童服務的機構、設施和服務。3.締約國應采取壹切適當措施,確保雙職工父母的子女有權享受他們有權享受的托兒服務和設施。
10.中國現行憲法沒有對國際條約如何在中國實施作出明確規定。從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關系來看
中國的法律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包含適用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法律;另壹種是不包含適用的國際條約條款的法律。
前者的法律通常有特別的規定,規定首先適用國際條約或協定,如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商標法、海商法、涉外合同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繼承法等。其他法律沒有明確界定條約與法律之間的關系,如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後壹種法律在中國也有相當數量。比如義務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工會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國家賠償法等等。這種法律“恰好與我們今天談論的人權條約有更密切的關系。對於國際條約能否直接或優先適用於這類不含適用條約規定的法律事項或法律關系,特別是在人權保障領域,我國的立法、司法和理論解釋尚未完全確定和統壹。”參見龔仁仁:《論國際人權條約在中國的適用》,載《夏勇:公法》(第壹卷),法律出版社1999,第282-296頁;江國慶:“國際法與國際條約的幾個問題”,發表於人民網。
建立影視劇分級制度是影視立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
壹項調查顯示,62%的少年犯看過暴力和色情電影和光盤。可以說,大量青少年犯罪的壹個相當大的原因是受到宣揚暴力、色情或含有類似場景或片段的不良影視劇的影響。因此,在影視劇多元化發展的今天,有必要實行分級管理,讓未成年人真正享受到適合的影視劇帶來的積極影響。這也是影視作家和藝術家義不容辭的責任。影視立法必須體現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對影視劇進行分類是非常有效的方式。通過對影視劇進行分類,確定適合未成年人觀看的影視劇的等級(普通級和保護級),讓這個日益壯大的“幼稚群體”在影視劇欣賞中享有充分的選擇權和拒絕權,避免不適合觀看的影視劇對其造成精神汙染。這也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學藝術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因此,憲法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有必要建立影視立法的分類制度,推出適合兒童的影視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