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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的當事人有多少種法律關系?

1.電子支付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

表面上看,電子支付和銀行中介的傳統支付沒有太大區別。事實上,由於電子支付使用的是技術手段和技術系統,電子支付的參與主體與傳統支付的參與主體是不同的。電子支付涉及的當事人可以分為五方:付款人、收款人、銀行和網絡支付平臺、認證機構和網絡服務提供者。

電子支付民事法律關系涉及的當事人眾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復雜。目前,我國現有的與電子支付相關的法律規範主要是行政監管規範,很少有關於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規範。因此,目前電子支付中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是以規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為基礎的,壹系列的合同構成了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付款方:在電子支付中,銀行與發出支付指令的客戶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客戶通過互聯網將支付指令和個人身份信息以加密方式發送給受托銀行。受托銀行在核實客戶身份後,根據客戶的指令將客戶銀行賬戶中的指定金額轉入另壹個賬戶,同時收取壹定的委托費用。但此時不同於傳統的支付方式,支付指令只能通過網絡傳輸到達銀行,所以在客戶和銀行之外還有第三方,即網絡系統的服務提供商。付款人對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使用電子支付服務。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間還有壹種基本的法律關系,這種關系引發了他們的付款義務。壹般在款項到達收款人賬戶之前,付款人對收款人的債務還沒有還清。

收款方:電子支付中的收款方需要按照與收款行的服務協議,正確接受轉賬資金。收款人與付款人之間存在著基本的法律關系,或因買賣合同,或因對付款人的其他債權。

銀行:是電子支付的信用中介、支付中介、結算中介,其支付基於銀行與付款人或收款人簽訂的電子支付服務合同。銀行的基本義務是根據客戶的指令準確、及時地完成電子資金轉賬。在電子支付的法律關系中,銀行同時扮演著發送銀行和接收銀行的角色。作為發送行,在整個資金劃撥鏈條中,負責按承諾執行資金劃撥指令。壹旦資金劃轉錯誤或者失敗,應當向客戶進行賠償,免責除外。作為收款行,應根據收款行與客戶之間的約定,妥善接收劃轉的資金。如有差錯或延誤,應按其與客戶的約定處理。壹般來說,發送銀行和接收銀行是壹個大型電子支付系統的成員,並有相互的義務。

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新興的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由於業務模式不同,在電子支付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也不同。目前從事網上支付業務的公司約有50家,包括銀行網關代理、銀聯支付網關模式、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等。網關代理模式可以歸類為網絡硬件和軟件服務提供商的角色。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可分為純支付中介(如首信易支付和支付中介加交易擔保:如淘寶)。作為支付中介和結算中介,應該承擔類似於銀行的責任。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對客戶的基本義務是根據雙方的約定和客戶的支付指令準確、及時地完成電子支付。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除了與客戶的關系,還是要依靠銀行賬戶和支付系統來實現資金的轉移。所以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和銀行之間也是客戶和銀行的關系。只是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從事的業務不同於普通個人客戶和從事其他業務的企業。因此,第三方在線支付平臺與銀行之間應適用大額資金轉賬規則。

認證機構:在網絡上建立壹個權威、可靠、公正的第三方信任機構,為參與電子支付各方的各種認證需求提供認證服務,建立相互信任機制,使參與交易和支付的各方能夠確認其他各方的身份。

網絡軟硬件服務商:主要為銀行或其他中介機構提供軟硬件服務。軟硬件服務商與其他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也主要受合同約束。當電子支付用戶的權益因網絡系統問題受到損害時,直接追索的對象應該是銀行等電子支付服務商或其他中介機構,然後由銀行或其他中介機構根據其與軟硬件服務商的合同確定雙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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