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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關於印發《辦理外派勞務人員出國手續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我國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進壹步發展,簡化外派勞務人員審批手續,加強對外派勞務人員的管理,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外派勞務人員是指根據與中國境外有關政府機關、團體、企業和私營雇主簽訂的合同規定,由派遣單位派遣從事經濟、科技和社會服務的各類專業勞務人員。第三條“外派單位”是指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批準,具有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經營權的企業。第四條派遣單位組織的勞務輸出人員必須持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勞務輸出許可證》和對外簽訂的合同。第五條向未建交國家和臺灣省、香港、澳門地區派遣勞務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二章出國任務審批第六條有出國任務審批權的外派單位,應當自行審批並出具《外派勞務申請表》。第七條地方外派單位無外派審批權的,必須填寫《外派勞務申請表》,持合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外經貿委(廳、局)審批。

不享有出國任務審批權的中央外派單位,應填寫《外派勞務審批表》,並憑合同報上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審批。第八條外派海員、漁民應當在《外派勞務申請表》中填寫“世界國家和地區”欄。第三章外派勞務的條件和審批程序第九條外派單位必須對外派勞務人員的政治、業務和身體條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如下:

1.政治條件:被派遣勞務人員必須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思想健康,作風正派,遵守紀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派出:

1.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告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3.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4.被勞動教養的;

5.出境後會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業務條件:專業技能,能夠按照合同完成出國任務。

三。身體條件:年滿18周歲,經縣級以上醫院檢查,身體健康,能夠適應國(境)外特定勞務工作。第十條因公護照需要出境的勞務人員,除副縣(處)級以上幹部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勞務人員按幹部管理權限辦理審批手續外,其他勞務人員壹般實行兩級審批制。即由勞務人員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核勞務人員出國條件,填寫《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外派單位負責審批。

因個人原因需要持普通護照出境的勞動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審批。第四章跨地區、跨部門選擇第十壹條外派單位壹般應當在本地區、本部門選擇勞務人員。如業務需要,經審批部門同意,可跨地區、跨部門選調。第十二條派出單位跨地區、跨部門選派人選時,應當向勞動者所在單位派出,或者向勞動者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派出。不得委托任何個人或中介單位辦理勞務派遣異地業務。第五章護照的申領和管理第十三條外派單位可以為外派勞務人員申領因公護照和因私護照。第14條下列外派勞工應申請公務護照:

1.為執行中國政府部門簽訂的協議、協定而派遣的勞務人員,以及可以直接實施管理的組織派遣的勞務人員。

二、派往需要持有護照的國家和地區。第十五條除第十四條規定的範圍外,其他境外勞務人員因個人原因申請普通護照。第十六條因公護照由派出單位向勞務人員人事關系所在地或者戶口所在地的外交部及其授權的地方外事部門(以下簡稱外事部門)申請辦理;因個人原因持普通護照,由派出單位向外派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以下簡稱“公安機關”)申請。第十七條在經濟特區長期工作(1年以上)且戶口不在經濟特區的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在經濟特區辦理護照,但必須取得原單位、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組織部門出具的政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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