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查物證是否真實。物證的特點是穩定,反映的事實壹般不容易改變。但問題的關鍵是,物證必須是原始的,不可替代的。因此,重要的是要審查物證是復制品還是替代品。另外,有些物證因為自然因素的影響,其信息含量發生了變化,在審查判斷時要註意是否存在這種情況。?
2.審查物證的來源。司法人員在收集到物證後,必須追根溯源,找出其原始來源,才能發現問題。?
3.審查物證和案件事實。證據的關聯性對於物證尤其重要,因為它不能“說明”其與案件的客觀聯系,需要仔細審查。?
4.檢查和檢驗物證的外觀、屬性等特征,註意時間和條件對這些特征的影響,如褪色、變色、變形、缺損、變質等。
5.認定每件物證在整個案件證據體系中的證明作用,即合理確定每件物證的信息含量及其對案件的證明價值。?
壹般情況下,物證的審查判斷由被害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辨認和科學技術鑒定,或者采用物證與物證、物證與案件中其他證據、物證與自然規律、客觀原因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從表面上看,物證的審查判斷發生在物證的發現、收集、固定和保存之後。事實上,它貫穿於物證證明功能的全過程。從發現物證開始,就要對其進行審查判斷,但隨著辦案進程的推進,有不同的程序和側重點。
(二)書證的審查和判斷
審查判斷書證,應根據其特點註意以下問題:
1.審查書證的過程。如果是誰做的,在什麽情況下做的,是否有外部壓力等。如果需要核對書證上的字跡和印章,這種核對的性質屬於勘驗,可以按照勘驗的有關規定進行。需要移交鑒定時,適用鑒定的有關規定。
2.回顧文件證據的獲取過程。誰提供了文件證據,或何時、何地和在何種條件下獲得了文件證據,文件證據的儲存或固定等等。尤其重要的是,要審查文件證據的內容是否因提取手段不當而受損。
3.審查書面證據的內容。即內容是否真實,是否與案件有關,是否偽造、變造等。當庭出示書證或者宣讀其內容後,應當聽取雙方當事人對書證的意見。
最後,必須指出的是,書證的審查判斷還應當結合案件中的其他種類的證據進行審查。要考察它們證明的問題是否壹致,它們之間是否有矛盾,產生矛盾的原因。如果發現矛盾,壹定要抓住不放,深入調查研究,尋求正確的解決辦法,直至確認書證所反映的內容與案件事實完全壹致,合情合理。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三)證人證言的審查和判斷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審查和判斷證人證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回顧證人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如果證人與委托人有親屬、近鄰或者恩怨,可能從維系親情、友情、報恩或者泄憤的角度提供虛假證言。因此,在審查證人證言時,應特別註意審查這壹方面。?
2.回顧證詞的來源。需要查明證人是直接聽到、目睹了案件事實,還是通過聽他人講述間接得知了案件事實。對於道聽途說的證言,要進壹步審查證人是在什麽情況下聽到的,是否失實,並盡可能與直接感知案件的人調查核對。取得原證詞後,應當將原證詞作為定案的依據。
3.回顧證詞的內容。重點分析證言是否存在矛盾和疑點。當證詞存在矛盾和疑點時,壹定要深入核實,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當證人不能對其敘述中的矛盾和向其提出的問題給出令人信服的答案時,應進壹步考察其對案件事實的感知的主客觀條件,其記憶力和表達力是否存在問題。
4.審查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客觀環境和條件。比如距離,光線的亮度等。如果發現有疑問,要再次詢問或者深入相關地方進行求證。?
5.考察證人的感知、記憶和表達能力。證人這些能力的強弱對證言的形成有著直接的影響。例如,壹個色盲證人提供的關於衣服顏色的事實就非常可疑。為了考察這個問題,必要時可以對證人的作證能力進行鑒定,有時還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6.審查證人是否受到外界的不利影響。主要考察證人是否受到司法人員的威脅、引誘、欺騙,是否受到當事人或者他人的賄賂、脅迫、教唆等違法行為的影響。
7.審查證人證言是否與其他證據壹致。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要認真分析核實證人證言是否屬實或者其他證據是否屬實。
8.在審查年輕證人的證言時,要特別註意年輕證人的想象力特點,根據他們的年齡和智力發展情況,審查他們的證言內容和使用的語言是否適合他們。
(四)對被害人陳述的審查判斷
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被害人陳述:
1.檢查受害者陳述的來源。首先,要搞清楚被害人的陳述是直接感知的,還是別人講述的,還是自己想象和推測的。如果被害人陳述的內容是別人講的,要問清楚是什麽時候、什麽地方、從誰那裏聽來的,並盡量向對案件有直接了解的人調查核實。如果是被害人的推測,可以要求其說明推測的依據,以供分析研究時參考,便於進壹步取證。對於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為侵害時直接感受到的說法,也要具體了解和仔細分析被害人受到犯罪行為侵害時所處的環境、條件和精神狀態。?
2.審查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系。如果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陌生人或者有正常關系,壹般不太可能故意捏造事實,提供虛假陳述。如果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仇怨或者關系密切,更容易作出虛假陳述。
3.分析被害人陳述的內容是否合理。發現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不合理或者不壹致的,應當通過其他方式進壹步詢問或者核實。
4.審查被害人陳述是否與本案其他證據不符。被害人的陳述要與收集到的其他證據進行對比分析,相互印證。如果發現被害人陳述的內容與其他證據不壹致,應當對矛盾的內容進行分析,或者重新收集證據,用具體的證據解決矛盾,從而肯定或者否定被害人陳述的證據價值。
5.審查和判斷年輕受害者的陳述。我們應該特別註意查明年輕的受害者是否受到暗示、唆使或引誘。為此,要搞清楚被害人是在什麽情況下先告訴被害人的,是否告訴了他的父母、老師等。主動或在家長、老師等詢問下。被害人陳述的語言、詞匯是否為青少年常用;被害人陳述的內容是否與被害人的智力水平、分析判斷能力、表達能力等相稱。,從而幫助從中發現問題。
(五)審查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時,應當註意以下幾點:
1.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是否合理。要客觀、全面、認真地審查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否合理。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實,要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從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後果等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可能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矛盾。對於不合理或矛盾的供述,要進壹步訊問,深入調查核實。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還應當審查理由是否可信,依據是否可靠,是否存在矛盾。?
2.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動機。司法實踐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各種各樣的供述或辯解動機。壹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於真誠悔罪,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投案自首;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可靠、充分的證據面前,覺得無法抵賴,被迫坦白自己的罪行;壹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政策的激勵下,經過教育改變了態度,能夠坦白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於上述動機所作的供述,具有很大的真實性。但是,也有壹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沒有消除恐懼或顧慮的情況下進行供述,也有壹些人出於“兄弟情”或其他原因,願意承擔他人的責任。出於這種動機的自白很少或沒有真實性。就辯護而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出自己無罪、從輕或免予刑事處罰的事實材料和意見;還有壹些人試圖蒙混過關,捏造事實,曲解法律,隨意找借口。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辯解的動機對其真實性有壹定影響。正確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是壹個重要方面。?
3.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陳述和辯解的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有的是出於自己的自由意誌,有的不是。比如,同壹犯罪案件中的壹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其他相同犯罪分子的威脅、引誘,在供認犯罪時,就說是自己實施了犯罪。壹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自己的罪行,只是因為司法人員刑訊逼供或者控告、引誘、欺騙供述。有的罪犯因為受人指使,拒不承認自己的罪行,壹味狡辯抵賴。總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外界不良影響的陳述和辯解的真實性值得懷疑。?
4.運用比較的方法審查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包括兩個方面:
壹是要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復供述,與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有矛盾。如有矛盾,要分析研究矛盾產生的原因;
二是將口供與案中其他證據聯系起來,進行對比確認,綜合分析。
(六)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和判斷
審查鑒定結論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檢查鑒定人是否符合要求。
壹是要考察鑒定人是否具備開展壹項鑒定工作的技能和水平;
二是審查鑒定人是否與案件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
雖然在聘任或聘用鑒定人時要考慮這些條件,但在考察其鑒定結論時更有利於做出正確的判斷。?
2.審查評估結論所依據的材料是否充分、真實、可靠。鑒定結論是否正確,與鑒定所依據的材料是否充分、真實、可靠密切相關。只有鑒定人掌握了鑒定所必需的可靠材料,並對這些材料進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才能做出正確的鑒定結論。經審查,發現鑒定結論所依據的材料不充分或者不真實的,應當認為其依據不充分或者沒有根據,因而不可靠。
3 .審查鑒定的設備和方法是否齊全、科學。由於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對許多專門問題的鑒定要求很高,需要使用精密的設備。因此,當某些鑒定項目必須用專門的技術設備進行鑒定時,如果只用壹般的技術方法,是無法做出正確的鑒定結論的。即使有些鑒定項目設備條件很好,但如果方法不對,也會導致錯誤的結論。比如血型鑒定,檢驗長期血液和新鮮血液的方法是不壹樣的。?
4.審查鑒定結論是否有科學依據,論證是否充分,論證與結論是否存在矛盾。
(七)勘驗、檢查筆錄的審查判斷。
檢查勘驗檢查筆錄應當重點檢查以下幾個方面:
1.檢查勘驗、檢查筆錄的內容是否完整。比如筆錄中的文字記錄部分、照相部分、繪圖部分是否齊全;是否反映了現場或其他檢查、檢驗對象的概況;筆錄各部分是否詳細具體等。?
2 .審查勘驗、檢查筆錄的內容是否真實。如現場、物品、痕跡是否被破壞或偽造;個人特征、傷情或生理狀態是否有任何偽裝或改變;筆錄記載的物證、書證與收集的物證、書證是否壹致;筆錄記載的信息與被告人供述等其他證據是否存在矛盾。
3 .審查勘驗筆錄和檢查筆錄是否準確。如筆錄中的文字用語是否準確;相關數字是否準確;是否有模棱兩可的話或主觀臆測;照片和圖紙是否清晰,符合要求。?
4 .審查勘驗、檢查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責任心。專業能力差,責任心不強,是造成遺漏和誤讀的重要原因。?
5.審查勘驗、檢查記錄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勘驗、檢查人員是否具有勘驗、檢查權限;是否邀請證人到場;指揮者、檢查員、檢查員和記錄制作者是否簽字蓋章等。
(八)視聽資料的審查和判斷
視聽資料的審查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回顧視聽資料的來源。
首先,要區分原始證據和進來的證據。如果是原始資料,要考察是否全面客觀地反映了案情;有證據的,要審查錄音錄像在轉錄過程中是否完整、有無遺漏、有無刪節。
其次,嚴格審查視聽資料是否是偵查人員使用酷刑或其他非法手段獲取的。
再次,嚴格審查視聽資料是否是在犯罪分子的威脅、欺騙和誘惑下錄制的。
最後,檢查視聽資料是否是在設備、裝置不靈敏或異常時獲取的。
2.復習視聽資料的內容。由於視聽資料是高科技產品,很容易被偽造。還需要用高科技手段來發現它的虛假。比如可以通過慢放的方式對音視頻素材進行審核,識別是否存在消磁、拼接等情況;使用高分辨率儀器,可以鑒別圖像的真偽;使用音素鑒別器,可以鑒別聲音的真實性。?
3.復習視聽資料中反映的背景。視聽資料,特別是錄音錄像資料,不僅反映被鑒定主體的活動,而且反映主體活動的背景,如建築物、山川河流、氣候條件等。對於確定的主體,人們可以假裝或模仿,但不可能完全模仿和偽裝聲音和圖像背景。這就為人們自己鑒別視聽資料的真偽提供了物質條件。基於這個背景提供的信息,壹方面可以找到新的物證、書證,另壹方面可以通過這個背景和新的物證、書證來鑒別反映行為人活動的材料是否真實。?
4.審查視聽資料能否與其他證據相協調。為了審查視聽資料的真實性,還必須將其納入案件的證據體系,並與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加以驗證。比如將錄音材料與聲紋鑒定相結合,可以準確判斷錄音中的聲音是否為被告人所言,將視聽資料與被告人的人口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進行比對核對。,還要考察視聽資料是否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