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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各有什麽特點?還有其他法律體系嗎?

1.在法律的歷史淵源中,大陸法系是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大陸法系既繼承了羅馬法的成文法傳統,又吸收了羅馬法的制度、概念和術語。比如法國民法典是基於法律的階梯,德國民法典是基於理論的集合。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陸法系國家壹般沒有判例法,重要的部門法都是法典化的,以單行法規作為補充,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法規體系。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義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典化的原因之壹。1791年法國憲法中的“人權宣言”明確宣布,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只能由成文法來確定。以法國大革命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資產階級革命的徹底性,通過發動大規模的法典化運動,表現在法律上。立法與司法的嚴格區分要求法典必須完整、清晰、符合邏輯。法典壹旦頒布,法官必須忠實執行,舊的關於類似問題的法律將失去效力。成文的成文法體系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

3.在法官的作用方面,民法要求法官依法辦案,沒有立法權。大陸法系國家立法與司法分工明確,強調成文法的權威,成文法的效力優先於其他法律淵源。而且所有的法律都分為公法和私法,有完整的法律體系和明確的概念。法官只能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不得擅自創制法律或違背立法精神。

4.大陸法系壹般采取法院系統雙軌制,重視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區分。大陸法系壹般采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制,法官由政府考核後任命,嚴格區分實體法和程序法,壹般采用糾問式訴訟。

5.法律推理的形式和方法是采用演繹法。因為司法權受到極大的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議制立法機關制定,法官只能用既定的法律來裁判案件。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作用是從現有的法律條文中尋找適用的法律條文,並將其與事實聯系起來,推斷出必然的結果。英美法系多采用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強調“遵循先例”;審判采用訴訟主義和陪審團制度,高度重視司法程序;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的發展往往依賴於司法實踐者(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動。英美法系的立法精神在於:除非某個項目的立法因為客觀環境或者為了解決糾紛而需要制定法令,否則只需要根據該項目當地過去的習慣來評價誰對誰錯。而且,目前美國雖然制定了很多法典,但大多不具有大陸法系國家的官方效力,往往是由非政府組織制定,供各州參考。

兩者的主要區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法源不同。

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包括各種成文法和判例。

▲第二,法律適用不同。

前者習慣演繹形式,後者習慣歸納形式。

▲第三,判例的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形式起源,後者是法律。

▲第四,法律分類不同。

前者分為公法和私法,後者分為普通法和平衡法。

▲第五,法律編纂不同。

前者傾向於代碼的形式,後者傾向於單行法的形式。

▲第六,訴訟程序不同。

前者的程序以法官為中心,具有訊問程序的特征。後者的訴訟程序集中於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具有辯訴交易的特點,也有陪審團制度。

▲這種法律體系的分類並不能提示法律的本質,但有助於促進法律文化的了解和交流。歷史上,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差異,但自二十世紀以來,這種差異開始縮小。問:什麽是“公法”、“私法”、“普通法”、“平衡法”?中國是什麽法制?答:中國是大陸法系,和德國差不多。前壹個問題呢?答:公法是政治國家的法律,私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律。國家的建立是為了服務於公民社會。沒有公民社會,國家就沒有實質意義。把市民社會的法律定義為私法,是為了防止人們按照政治國家成員的標準來要求市民社會,也就是把民事活動和政治活動區分開來。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是近代歐洲社會變革的產物。市民社會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會存在的前提。1,衡平法是由於普通法本身的缺陷,為了適應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衡平法應運而生。它是根據法官的審判實踐而制定的壹套法律規範,之所以稱之為“衡平”,是因為它以“公平”和“正義”為基礎。2.現代意義上的衡平法是指普通法起源中獨立於普通法的另壹種形式的判例法。它通過衡平法院的審判活動在法院的“良心”和“正義”的基礎上發展。其程序簡單靈活,法官在判案時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3.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創立和發展的壹套法院規則。“遵循先例”是普通法中最基本的壹套法律規則。普通法最重要和最有影響的特征是“程序先於權利”。4.與普通法相比,它只是壹種“補償性”制度,但當兩者的規則發生沖突時,衡平法優先。

公法重點保護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體的特定的、特殊的利益,其次是其他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利益發生沖突時,充當政府實施規制和幹預的合法合理的借口。公共利益的存在是為了維持* * *在同壹主體中的存在,是同壹主體之間最高的、根本的利益。就實際情況而言,公法所維護的公共利益表現為各種社會相同主體之間的秩序、安全、正義、自由等人類基本生存價值和制度環境。

私法主體在私法調整的社會關系領域中尋求自己獨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值得註意的是,應該嚴格區分國家作為管理者和作為財產所有者。當壹個國家作為私法的特殊主體出現時,比如以國家的名義發行國債,接受無主財產或者取得無人繼承的財產,國家追求的就不是壹般意義上的國家利益,仍然是私法上的私人利益,這是由國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決定的。

在我國律師理論界,大多數人認為我國屬於大陸法系,法律的主要淵源是成文法,與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不同。

目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趨同的趨勢。追問:是“衡平法”還是“平衡法”?順便問壹下:妳是律師嗎?答:我是法官。畢業於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系。這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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