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強制措施處理和行政、刑事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公務員退休後,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強制措施和退休待遇。
(壹)公務員退休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的,停止其退休待遇,生活費按其原基本退休費用的75%計算。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且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行政拘留,未被追究政治責任的,恢復退休費,補發減少的退休費。
(二)公務員退休後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待遇。
(三)公務員退休後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待遇,生活費按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期滿後,基本退休費減少2%。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原處罰的影響。
(四)公務員退休後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和勞動教養的,停止其退休待遇,生活費按其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算。到期後減少基本退休費12%,減少壹個職務級別確定補貼。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崗位等級的標準執行。
(五)公務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拘役、緩刑、有期徒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待遇,生活費按本人原基本養老金的60%計算。刑罰執行完畢或者緩刑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減少基本退休費40%,補貼由書記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標準執行。
(六)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刑罰執行完畢後,其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七)公務員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不追究政治紀律責任的,從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次月起恢復退休費待遇。在原判刑罰執行完畢直至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期間,停發的退休費由所在單位補發。
(八)公務員退休後受刑事處罰,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被追究政治責任的,按照應當給予的處分相應確定退休費,自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決執行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復查終結期間,多支付的退休費由所在單位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