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把水資源承載能力作為剛性約束,加強水資源規劃,增加供水渠道,提高水資源支撐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能力。”三。第三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的領導,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珍惜、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意識,形成節約用水的社會風尚四。第四條修改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節約用水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節水部門),負責本市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
“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河北區、南開區和紅橋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部門是本區節約用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節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區節水部門在業務上受市節水部門指導。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工作。”五、第五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約用水的義務。
“鼓勵和支持節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培育和發展節水產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不及物動詞第六條修改為:“本市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本市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用水需求,統籌兼顧工業、農業、生態和環境等用水需求,鼓勵使用再生水、海水淡化和海水淡化,實行多水源優化配置,提供分質用水和優用水。
“全市加強農業節水增效、工業節水減排、城市節水降損、重點領域節水開源。”七。第九條修改為:“居民生活用水戶以外的用水戶(以下簡稱非生活用水戶)下壹年度仍需用水的,節水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份根據年度供水計劃和相關行業用水定額,參考非生活用水戶近三年的實際用水量,為其下達用水計劃指標。
“農業生產用水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八、第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臨時用水的非生活用水戶,應當提前30日向節水部門提出用水計劃指標,經批準後方可用水。”九、第十三條修改為:“下列非生活用水戶的用水計劃指標和計劃執行情況應當經市節水主管部門批準和考核:
“(壹)直接從城市河道、渠道(涵洞)、水庫等取水的;
“(二)從跨區域調水工程;
“(三)直接取用中心城區地下水的;
“(四)獲取礦泉水;
“(五)從中心城區和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公共* * *水管網取水的市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年取水量在壹萬立方米以上的;
“(六)從中心城區和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公共* * *自來水管網取水3萬立方米以上且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特殊行業除外)。
“除前款規定外,非生活用水戶的用水計劃指標和計劃執行情況應當經當地區節水主管部門核定和考核。
“建立市、區兩級重點監控用戶名單,年用水量三十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戶應當納入市級重點監控用戶名單。節水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監控用戶的用水量采取實時監控措施。”10.第十四條修改為:“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核定下達的用水計劃指標,按照供水企業的查表周期,對從公共供水管網取水的非生活用水戶的用水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Xi。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安裝計量設施必須使用合格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