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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中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和責任有哪些?

《安全生產法》中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和責任有哪些?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評估不得收費。

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註冊安全工程師。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進行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解讀本條是關於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知識、能力和考核制度,以及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的原則性規定。

(壹)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壹般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直接具體承擔本單位的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因此,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關系到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近年來的生產安全事故表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缺乏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組織能力不強,指揮不當,調度不及時,措施不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壹。在立法中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使其既懂生產經營又懂安全生產管理,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該條明確了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知識和能力要求: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對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這是壹個原則要求。如何確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既要考慮單位的生產經營範圍和規模,又要考慮單位的性質和危險程度。壹般來說,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和了解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中必備的安全知識有壹定的了解,能夠較好地組織和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來說,還需要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有更加具體和深入的了解和掌握,並能夠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熟練運用。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要求。

由於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專業性強、危險性大,屬於事故多發領域,對這類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該有更高的要求。考慮到金屬冶煉和道路運輸單位的危險性也比較大,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也將這兩類單位納入該款的適用範圍。根據本款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對上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應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外,還應通過相關主管部門的考核,並增加了壹項考核程序,確保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這次修訂《安全生產法》時,刪除了原規定“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中的“任職前”壹詞,對礦山等高風險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與能否任職掛鉤。這壹修正案實際上取消了以通過考試為任職先決條件的行政許可。正確理解這次修改,要註意以下三點:第壹,考核不再與崗位任職資格掛鉤,並不意味著考核的弱化和放松。相反,有必要更加嚴格地進行評估。負責考核的相關部門要進壹步完善考核內容和程序,創新和豐富考核方法和手段,進壹步增強考核的針對性和實效,確保相關高危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真正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二是考核不再與崗位資格掛鉤,但考核的資格不再從法律制度上作為崗位資格條件,取消了壹項許可事項,但並不意味著有關方面在任用或聘用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時不能將考核結果作為條件。相反,應該予以鼓勵。也就是說,雖然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要求,但在實際工作中,有關方面在任用或者聘用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時,可以把是否通過考核作為重要條件,真正選拔懂安全、會管理的人。三是在實踐中,對考核不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持續組織考核,直至考核合格。在考核合格前,可考慮由其他合格人員臨時協助或代替其履行相關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確保安全生產工作不受影響。

此外,該條還規定,有關部門對上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不得收取費用。這是壹個針對性很強的規定,考慮到實踐中不合理收費問題比較嚴重,有利於防止出現多交費少考核,不註重考核實際效果的問題。也有利於改善政府部門形象,減輕生產經營單位負擔,使考核工作順利進行。

(三)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的原則

增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的規定是安全生產法修訂中最重要的“亮點”之壹。為了更好地解釋這壹制度,有必要簡單介紹壹下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的發展。

中國的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是從安全工程師制度發展而來的。1997原人事部、勞動部印發了《關於印發安全工程師中、高級技術資格資格評價條件(試行)的通知》(1997號),對從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和安全生產運行控制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量化評價。2002年9月,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原人事部聯合發布了《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標誌著我國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初步建立。《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註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同時,《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中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考核、註冊和職責。

2004年以來,《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65 438+00]15號)、《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和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65 438+065 438+0)45號 註冊安全工程師聘任和考核制度,加強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完善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推動制定註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重視註冊安全工程師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條件的診斷和評估。 《安全生產“十壹五”規劃》和《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也提出,充分發揮註冊安全工程師等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作用,完善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建立健全註冊安全工程師使用管理配套政策,發展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

實踐證明,註冊安全工程師在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專業化、規範化水平,解決部分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理的問題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很多人建議將這壹制度固定在《安全生產法》中,提高其法律地位和層次,以充分發揮註冊安全工程師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的專業技術優勢,進壹步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據此,在本條中增加專門壹款,規定了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的原則。主要有三個方面:

1要求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要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註冊安全工程師。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采礦、金屬冶煉單位危險性更大,對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和能力應有更高的要求;同時要求這些單位必須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具有壹定的實踐基礎。據安全管理網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14000多家煤礦單位共有2700多名註冊安全工程師。在9萬多家非煤礦山單位中,註冊安全工程師3400多家;2萬多家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註冊安全工程師6900多人。

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於上述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法律並不強制要求其必須有註冊安全工程師,但有壹個明確的態度,就是鼓勵其聘請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這主要是由於沒有必要要求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都必須有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安全工程師的數量目前難以滿足需要。該條規定既表明了立法態度,又留有余地。實踐中,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條件聘請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 .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進行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由於各行業、各領域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和特點差異很大,註冊安全工程師不可能是“通才”和“多面手”,必須根據其特長進行管理,才能滿足實際需要。根據《註冊安全工程師管理條例》(令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11,2007年6月65438+10月1發布),註冊安全工程師分為煤礦安全、非煤礦山安全、建築安全、危險品安全、其他安全五大類。今後,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進壹步完善分類標準。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措施,完善註冊安全工程師管理,不斷推進這項重要制度的實施。

需要註意的是,該條規定的註冊安全工程師在性質上屬於職業水平評價資格,不屬於行政許可。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明其具備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所需的相關知識,但不是其從事某項工作的必要條件。雖然高危行業的相關單位應該有註冊安全工程師,但並不意味著只有註冊安全工程師才能在這些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註冊安全工程師的數量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確定。在實踐中,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進壹步組織好註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和考試工作,切實提高註冊安全工程師適應實際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其成為壹個品牌,受到生產經營單位的廣泛歡迎,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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