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明知是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123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產品的;
(四)經營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的;
(五)為防病等特殊需要,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含有藥物的食品。
明知是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非法使用劇毒或者劇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壹款的規定予以拘留。?
第124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七)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九)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業,食品生產經營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業的。
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第125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和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改正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中存在的不影響食品安全、誤導消費者的缺陷;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126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照要求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采購時未查驗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制度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的;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清洗消毒,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照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準的;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的;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照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和標簽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檢報告的;
(十壹)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
(十二)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並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洗滌劑、消毒劑的,或者出廠的餐飲具未按照規定檢驗合格並附有消毒合格證明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註有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第127條?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違法行為的處罰,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第128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不處理或者不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許可證。
第129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
(二)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執行的標準並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評估的;
(三)不符合本法規定出口食品的;
(四)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進口商召回進口食品後,進口商拒絕召回的。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銷售備案制度和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130條?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和報告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第131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網絡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網絡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網絡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網絡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第132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按規定進行食品儲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133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礙、幹擾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134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壹年內三次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135條?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前兩款規定聘用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136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予以沒收;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137條?
違反本法規定,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技術機構和技術人員提供虛假監測和評估信息的,對該技術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技術人員,依法給予撤職處分;已經取得執業資格的,由授予其執業資格的主管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138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資格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並處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檢驗費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予以撤職。
違反本法規定被開除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罰決定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被辭退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授予資格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
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139條?
違反本法規定,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的,由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沒收收取的認證費用,並處認證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認證費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撤銷認證機構的批準文件,並向社會公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認證人員取消任職資格。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140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未取得批準文件發布保健食品廣告,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壹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虛假食品廣告,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謀取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並向社會公告;仍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141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且傳播虛假的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媒體編造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第142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負責人也應引咎辭職:
(壹)未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個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改,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三)隱瞞、謊報或者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發生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143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壹)未確定相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全過程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未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的;
(二)未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未成立事故處理指揮機構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的。
第144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負責人也應引咎辭職:
(壹)隱瞞、謊報或者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照規定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未及時處理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導致事故擴大或者蔓延的;
(三)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論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後,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準予許可的;
(五)未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145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未按照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者未按照規定相互通報的;
(二)未按照要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配合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146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147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並同時繳納罰款、罰金時,先承擔民事責任。
第148條?
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第149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50條,壹些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營養要求,不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包裝或者用包裝材料和容器制作的食品。
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的品質、色、香、味,滿足保鮮、保藏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添加到食品中的人工或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
食品用包裝材料和容器是指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產品。用於包裝和盛裝食品或食品添加劑,以及直接接觸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的塗料。
食品生產經營中使用的工具、設備是指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在生產、銷售和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的。
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是指直接用於清洗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飲具、設備或者直接接觸食品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的物質。
食品保質期,是指食品在標註的儲存條件下保持質量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是指由食物中的致病因素進入人體而引起的傳染性和中毒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事故。
對於備受關註的保健品,食品安全法也有涉及。以下是兩個案例。
處罰案例壹:江蘇省張家港市查處金港鎮康鈴食品店虛假宣傳案。
基本情況:
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對張家港市金港鎮康鈴食品店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聚集了大量老年人,還在當事人宣傳的電腦中發現了臺詞、劇本、宣傳策劃等。
經查,該客戶通過舉辦健康講座等方式,對其銷售的固元方膠囊、烏蛇妙草酒、幹預因子膠囊、心血活力肽片糖果等產品進行宣傳。這些產品並不是藥品,而是委托人通過播放預先錄制的視頻(偽裝成直播)、口頭宣講等方式虛構了這些產品的醫療效果,誘導消費者認為使用這些產品可以治病。
雙方以遠高於購買價格的價格出售了上述貨物。到案發時,查明固元方膠囊獲利5000元,烏蛇苗草酒獲利3萬元,幹預因子1萬元,活力肽1.5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對於當事人虛假宣傳的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27萬元。對於當事人經營無標簽食品的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三萬元罰款。
處罰案例二:廈門查處保健食品店虛假廣告案。
基本情況:
執法人員到現場檢查時,經營場所的銷售人員正在會議室向20多位老人推銷產品。推廣的產品為美宜園有機全羊奶粉。辦公室掛著“國家長壽工程廈門工作站”的店鋪廣告。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了筆記本電腦,發現筆記本電腦中存儲的羊奶專家點評、美宜園視頻課件等內容,含有以醫生名義宣傳羊奶粉對疾病的預防和治療作用等違反《廣告法》規定的內容。
經查,委托人銷售的美宜園有機全脂羊奶粉屬於普通食品,采取組織消費者聽課、介紹產品等方式銷售。視頻課件中使用醫生的名字和形象,宣傳羊奶粉對腸炎、胃炎、胃潰瘍、癌癥、腫瘤、心臟病等疾病的治療作用。
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羊奶粉具有上述治療作用。擅自在經營場所懸掛“國家長壽工程廈門工作站”和“國家長壽工程廈門補硒工作站”的標牌。
法律依據和處罰:
當事人在未取得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下,在經營場所懸掛“國家長壽工程廈門工作站”、“國家長壽工程廈門補硒工作站”的招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已構成廣告含有虛假、引人誤解的內容,存在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經營場所以播放視頻的方式向老年人宣傳羊奶粉防病治病的功效,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壹款、《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七條和《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構成食品廣告含有防病治病相關功能的違法行為。
在食品廣告中使用醫生的名義和形象,違反了《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已構成在食品廣告中使用醫生名義和形象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等違法行為,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數據庫-食品安全法
人民網-整治“保健品”市場亂象百日行動公布壹批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