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就審理企業改制相關糾紛制定了哪些法律?為了正確審理與企業改制有關的民事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二。案件受理第壹條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發生的民事糾紛: (壹)企業公司制改革發生的民事糾紛;(二)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的民事糾紛;(三)因企業分立發生的民事糾紛;(四)企業債權轉股權糾紛;(五)企業銷售合同糾紛;(六)企業兼並合同糾紛;(七)與企業改制有關的其他民事糾紛。第二條符合本規定第壹條所列情形和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三條因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整、轉讓企業國有資產引發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企業公司制改造第四條國有企業依照《公司法》改建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建後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第五條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等方式將企業整體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新設立的公司承擔。第六條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的債務與他人新設公司,被轉讓債務的債權人認可的,由新設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轉讓的債務未通知債權人或者通知了債權人,但債權人拒絕承認的,由原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原企業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向新設公司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以其收受的財產範圍與原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第七條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成新公司,但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成立的公司和原企業為* * *,對被告主張債權的,新成立的公司以其收受的財產範圍與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四、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第八條企業職工買斷企業產權,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第九條企業將部分產權轉讓給職工,企業與職工組成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制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第十條企業通過職工投資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第十壹條企業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向債權人公告。股份合作制改造後,債權人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債務起訴股份合作制的,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債權的,股份合作制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向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債權的,股份合作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原企業的資產管理人(出資人)。五、企業分立第十二條債權人對被分立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並經債權人同意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辦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或者有約定但債權人拒絕承認的,由分立後的企業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三條分立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分立企業之間對原企業債務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在企業分割時按照資產比例分攤。五、企業債轉股第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轉股協議,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民事糾紛時,應當確認債轉股協議的效力。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第十五條債務人以隱瞞企業資產或者虛假列示企業資產等方式,欺騙債權人簽訂債轉股協議,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轉股協議撤銷後,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第十六條部分債權人的債權轉為股權,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6.國有小型企業出售第十七條以協議轉讓方式出售企業,且企業出售合同未經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職能部門審查批準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民事糾紛時,應當確認企業出售合同無效。第十八條企業出售中,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民事糾紛案件時,應當確認企業出售無效。第十九條企業出售中,出賣人的行為屬於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買受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條企業買賣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另壹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壹條企業買賣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壹方當事人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另壹方當事人請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雙方都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各自的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企業出售時,出售方未如實告知被出售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等重要事項,影響企業出售價格,購買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三條企業出售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出售後企業經營期間的經營損益由買方享有或者承擔。第二十四條企業出售後,買方將被購買企業的資產並入企業或者將被購買企業變更為分支機構的,被購買企業的債務由買方承擔。但買賣雙方另有約定並經債權人認可的除外。第二十五條企業出售後,收購人以固定價格入股被收購企業資產並與他人新設公司,被收購企業法人被註銷的,收購人對出售前被收購企業的債務,包括其全部資產,包括在新設公司中的股權,承擔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企業出售後,買方將被收購企業重新登記為新的企業法人。被收購企業法人被註銷的,出售前被收購企業的債務由新註冊的企業法人承擔。但買賣雙方另有約定並經債權人認可的除外。第二十七條企業被出售後,應當辦理企業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起訴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企業資產轉讓後,根據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責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出售企業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由出售方公告並通知債權人。企業出售後,債權人就出賣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原企業債務起訴買受人的,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債權的,買受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再次向出賣人追償。債權人未在公告期間申報債權的,買受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出賣人。第二十九條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下,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企業出售。七。第三十條企業合並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需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合並協議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企業合並協議不生效。但是,當事人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辦理批準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合並協議有效。第三十壹條企業被吸收合並後,被合並企業的債務由合並方承擔。第三十二條企業吸收合並時,應當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債權人。企業被吸收合並後,債權人就被合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合並方的,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債權的,合並方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向被合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債權人未在公告期內申報債權的,合並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合並企業的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第三十三條新設立的企業合並後,被合並企業的債務由新設立的被合並企業法人承擔。第三十四條企業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後,被合並企業應當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合並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並後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責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通過收購控制企業的,被控制企業的債務仍由被控制企業自行承擔。但被控制企業因控股企業抽逃資金、逃廢債務而無力償還債務的,被控制企業的債務由控股企業承擔。八。附則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我院制定的企業改制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不再適用。銀行保險銀行保險銀行保險第壹部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壹般情況下,這種民事糾紛是按照具體的規定來解決的,但實際情況下,會有壹些差別較大的地方,這也需要根據真實情況來判斷。但無論如何,做企業該做的事,守法用法也是應該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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