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時,法官宣布開庭,宣讀判決書。法院確認,王某在案件審理階段承認與董某有“婚外情”。法院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根據王某當庭供述及王某與蔣某父母的協議,可以認定王某確實與案外人董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王某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根據姜的日記,姜受到了極大的傷害,精神上也受到了極大的痛苦。王的這壹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也背離了社會道德規範,法院予以批評。
同時,法官介紹,王婚內出軌事件被披露後,引起了眾多網友的批評和不滿。利用被披露的信息,網民開始在其他網站上使用‘人肉搜索’主動搜索更多關於王的個人信息,甚至出現多名網民騷擾王家的嚴重後果,構成侵權。法院最終確認與北飛候鳥構成侵權,並賠償王精神撫慰金損失8000元。
解析:人肉搜索實際上是網民通過網絡平臺進行互動,收集大量參與者提供的信息,從而獲得最終搜索結果的壹種方式。這個過程顯然離不開網站這個信息交流平臺。但是,網站是否會承擔連帶法律責任。要分析具體問題:
1.對於僅提供BBS、博客等傳播平臺的ISP(網絡服務提供者)而言,只有在明知內容侵犯他人權利或者收到權利人投訴後仍不刪除侵權內容的情況下,才會存在主觀過錯,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天涯之前發生的多起人肉搜索案件,因為相關帖子被及時刪除,網站不承擔法律責任。去年張可可起訴天涯名譽侵權敗訴,與本案類似,可以作為參考。(據記者了解,原告與天涯協商後不久,天涯就刪除了相關帖子;北飛的候鳥也鎖定了兩個網友的ID,對他們進行了警告。)
2.對於那些將相關內容視為自己網站內容,並有編輯進行編輯的ICP(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責任對內容進行認真核實。如果他們因為沒有盡到註意義務而發布侵權信息,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涉及的隱私權和名譽權保護是業內非常敏感的話題。我國關於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很少。《民法通則》只規定了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沒有對隱私權做出相關規定。1988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中采用了間接保護方式,規定侵犯他人隱私,造成名譽權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追究民事責任。這樣隱私權就變成了名譽權的壹個從屬概念,其實是不合適的。
除了對隱私的定位,相關法律對什麽是隱私、隱私的範圍、保護隱私的方式等基本問題采取了模糊的處理方式,成為本案中網站和網民是否侵犯了原告隱私的爭論根源。
這裏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對社會生活的引導通常只是壹個“底線”,道德在調整人們社會生活的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正如王菲的律師所說,王菲的婚外情和離婚並不違反法律。這並不意味著法律鼓勵和提倡這種行為,這種行為也應該受到道德的譴責。
如果王菲的婚外情和網友披露的信息都是真的,那麽僅僅因為他的婚外情被揭露,他就應該為自己的社會評價低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