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發(1978)75號:國務院關於兵役制度的決定;第五條。誌願兵退出現役後,由國家負責安置工作。年滿55周歲或因公致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幹部退休辦法辦理退休手續。誌願兵在部隊服役期間的待遇和退出現役後的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註:(1)安置責任:國家負責;(二)安置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
2.國發(1978)223號: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誌願兵待遇的規定;壹是誌願軍的政治待遇,如聽報告、看文件、發書刊等,可按幹部職級對待。七、誌願兵的困難救濟、福利待遇、傷、殘和犧牲、死亡後的撫恤,按幹部的有關待遇辦理。第八條。經組織批準退出現役、轉業的誌願兵,要求復員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符合退休條件的,分別辦理轉業、復員、退休手續,並按幹部有關待遇給予各種補貼。口糧和分配按幹部的有關標準執行。
說明:從兩個方面來說,按幹部對待,政治上解釋(1)生活上解釋(2)。
3.民發(1978)第11號:民政部關於部隊士兵晉升幹部或改為誌願兵後是否繼續保留自留地的批復;義務兵晉升為幹部或改為誌願兵後,就成了職業軍人,沒必要保留自留地。
說明:從兩個方面來看,按幹部待遇(1)提拔或改為誌願兵後的工作性質定義如下:職業軍人(二)執行政策:開墾自留地。
4.民政部[1979]民有字第22號關於如何優待軍隊誌願兵家屬的通知“軍隊義務兵的士兵轉為誌願兵的,已經享受了工資待遇的,其家屬可以享受軍隊幹部家屬的同等待遇,不再享受軍隊義務兵家屬的優待。”
註意:在對待家屬的政策上,我們和幹部是壹樣的。
動詞 (verb的縮寫)文件編號國發(1983)16;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誌願兵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五條退出現役的誌願兵,原則上移交原籍,由縣報行署或者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安置。退伍義務兵安置後,安置單位相應增加的勞動指標,應納入國家當年下達的省、市、自治區勞動計劃。安置在區、縣級以上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在轉業誌願兵安置中,要盡量做到按專業技能分配。工資等級評定,軍齡(入伍前已工作的應加入預服役)滿八年不滿十五年的;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四級工;二十多年的五級工人。
註意:我們跳槽是有指標和身份的。
6.神五243號文件(1983);關於貫徹《義務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四是復員誌願兵,“安排在區、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工人身份。”如果工作需要,可以在集體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轉讓。五、轉業誌願兵,應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和本人的專業、特長,確定分配制度或單位。所需勞動指標由民政部提出,報勞動人事部,列入國家當年和各省、市、自治區下達的勞動計劃,並保證落實。縣(市)安置部門,也可以先安置,後結算,妥善安置。義務兵退出現役的經費,可以比照幹部職級計算:壹級義務兵按照軍隊幹部第二十三級分配職務,二級義務兵按照副職第二十二級分配職務,三級義務兵按照副職第二十壹級分配職務,四級(含)以上義務兵按照副職第二十級分配職務。
註:(1)再壹次說明我們有指標,有身份(2)再壹次說明我們在待遇上和幹部不相上下。
7.民政部總參謀部關於冬季安置誌願兵的通知1992:自1978年實行義務兵和誌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以來,基層76種幹部崗位改為誌願兵。他們在軍事政治思想、專業技術、作戰訓練、行政管理等方面發揮著與基層幹部同等的骨幹作用。.....逐步參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相關辦法,調整相關政策。
描述:(1)我們擔任幹部曾經擔任的職務,發揮幹部的作用。(2)我們在安置上比得上幹部。
8.國務院中央軍委608號文件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或者聘用退役士兵。第三十五條安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個月內,完成本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務。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第三十八條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從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出具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的80%的標準,逐月向退役士兵支付生活費,直至其上崗。
註:等待安置期間應享受待遇。
9.國務院國發(2000)62號《軍隊轉業幹部(士官)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十壹)住房補貼的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當地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十二)住房補貼。2000年及以後,經批準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和住房工程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安居工程住房價格購買住房,或已給錢補差價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當地住房,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按軍隊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償。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配偶現租住的住房,夫妻雙方均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二十壹)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註:在住房問題上享受幹部同等待遇。
X.人發局(2002)59號文件;文件要求:主動關心退役軍人生活,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如果不耽誤,會盡快落實到位。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問題,以及因欠薪造成的生活困難,企業上級部門要盡力幫助其籌集資金,確保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和生活困難的解決。對於暫時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以與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協商,簽訂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充協議。對未參加醫療保險或暫時無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可實行社會醫療救助措施,采取政府扶持、社會捐贈、單位投資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解決退役軍人醫療保障問題,對確有特殊困難的,按照個案處理的原則,采取臨時救助、企業照顧、結對幫扶等多種方式;要重點表彰立功模範和因戰致殘、患重病的人員;對於有困難的老黨員,也可以用資助黨費的方法幫助解決。對“關、停、並、轉”的企業軍轉人員,要根據不同情況妥善安置。對符合就業條件的,要盡力安排好他們的工作。對下崗失業人員,要以再就業工作為重點,積極提供再就業援助服務,幫助他們盡快實現再就業。對下崗失業人員,要優先安排其中壹人盡快上崗。要滿足最低要求,所有都應包括在最低範圍內。“八壹”期間,要積極組織各種形式的走訪慰問和送溫暖活動。
描述:(1)轉業不僅包括幹部,還包括誌願者(2)積極關愛復員軍人;解決他們的生活困難和保險問題,與軍人和我們無關。
Xi。國務院2005年第23號文件;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壹)堅決執行現行有關法律政策,堅決維護兵役法的嚴肅性。壹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義務。堅決糾正片面強調地方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錯誤做法。禁止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出臺歧視城鎮退役士兵的文件,嚴禁限制或禁止下屬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凡與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的部門和行業文件,壹律不得執行。(二)堅決把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盡快落實到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民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清理歷年未在本地區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情況。在認真摸清情況的基礎上,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及時制定並下達安置計劃,落實接收單位。各地區必須在2005年8月底前出具全部安置介紹信,並督促有關單位盡快落實,確保城鎮退役士兵真正走上工作崗位。(三)堅決落實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要督促有關單位不折不扣地落實政府下達的安置計劃,切實落實分配到本單位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崗位未落實的,接收單位應在2005年10結束前落實。由於接收單位的原因,城鎮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他們應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文件要求,從當月起由當地安置部門出具介紹信,接收單位按照不低於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每月支付生活費;對未支付的生活費,接收單位應在2005年10結束前全額補發。(四)堅決維護城鎮安置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接收單位應保證城鎮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工齡、同等崗位、同等工種職工的全部相應待遇。非退役士兵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下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因破產、關閉或者停產而下崗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再就業。符合《失業保險條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提供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城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監管力度,組織執法監督,對拒絕接收、變相拒絕接收或者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責令改正,並依照《中國人民兵役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12.國發(2005)36號:《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四)對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願望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及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後需要安置的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並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五)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包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因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4050”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業確有困難的長期失業人員,可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1。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就業困難人員。2.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適當的崗位補貼。標準由地方政府確定,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解決。(二十二)建立就業失業保險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聯動機制。(二十四)妥善處理合並遺留問題。2006年起,企業新下崗職工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未再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註:下崗企業(1),下崗職工再就業;(2)提供崗位補貼,經費由政府財政解決;(3)他們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十三。勞動和社會福利部公告。200617:關於認真做好部分退役軍人勞動保障工作的問題要求,地方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認真做好退役軍人誌願兵“就業再就業”工作;解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問題;妥善解決他們的實際生活困難。
註:發放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證(1);(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提供崗位補貼與士兵和我們無關。
14.國辦發(2065 438+03)78號:《關於深入貫徹落實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見》文件;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對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作出了重大決策和部署。2065 438+0165438 10月29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頒布,標誌著以就業扶持為主要任務,實行自主擇業、自主安排工作、自主就業。第三條(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各種社會組織,不分單位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中央國家機關和國有大中型企業要帶頭完成接收安置任務。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出臺歧視退役士兵的文件,嚴禁以勞務派遣代替接收安置。(三)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科學合理制定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下達。退役士兵安置任務重的縣(市),可以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六)各用人單位要切實保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遇落實,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盡快安排崗位,依法合理確定工資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關系,確保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待遇平等。軍齡超過10年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指出安置軍齡超過10年的退役士兵,應與接收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誌願兵與幹部待遇對比基礎上的系列文件:1,國發(1978)75號;2.國發(1978)第223號;3.閩發(1978)11;
4.民政部[1979民有字第22號;7.民政部總參謀部關於1992冬季誌願者安置工作的通知;8.國務院中央軍委608號文件;9.國辦發(2000)62號;11,國發(2005)23號;(無參考價值)14,國辦發(2013)78號;(無參考價值)
誌願者身份系列文件:
5.國發(1983)第16號;6.神五(198)243號;
待崗期間(含下崗)誌願者待遇依據的壹系列文件:
10,人發(2002)59號;國發(2005)36號;13號。勞動和社會福利部門出具的200617;
退伍義務兵(士官)按離休幹部相應職級待遇執行系列文件;
1.(1994)財舍之諾。19;2.(1996)證聯字9號;3.(1978)245號;
4.(2001)幹政·齊諾。491;5.(2004)幹政字第497號;6.(2006)幹政458號;
7.(2011)幹政249號
上述政策證明,安置退伍義務兵是法律規定的,是中央政府的要求,是政府的責任。
1,轉業誌願兵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是明確的,都是職業軍人以及轉業幹部,也是轉業到地方繼續工作;
2.退伍義務兵安置沒有固定期限;這不是我的錯。從部隊轉業的誌願兵,不允許下崗失業。
3.迫切需要按照軍轉企業解決幹部困難的辦法,從根本上解決我們的生活和養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