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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為進壹步健全和完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規範捐贈票據使用管理,加強財務管理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國家法律制度關於財務會計和財政票據管理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法律依據:

公益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使用,加強對公益事業捐贈的財務監督管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財務票據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以下簡稱捐贈票據),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組織(以下簡稱公益單位)按照自願、無償的原則,向接受捐贈並用於公益事業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出具的憑證。

本辦法所稱的公益事業是指下列非營利性的事項:

(壹)救災、扶貧、助殘等需要幫助的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

(三)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公共利益和福利事業。

第三條捐贈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依據。捐贈票據是捐贈人向國外捐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捐贈票據的印制、購買、發放、使用、保管、驗證和檢查等活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財政部門)是捐贈票據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和管理權限負責捐贈票據的印制、發放、保管、驗證和檢查工作。

第二章捐贈票據的內容和適用範圍

第六條捐贈票據的基本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代碼、票據監制章、捐贈人、開票日期、捐贈項目、數量、金額、實物(外幣)種類、收款人、審核人、出票人、聯單等。捐贈票據壹般應設置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和記賬聯,每聯用不同顏色區分。

第七條下列接受捐贈的行為,應當按照自願、無償的原則出具捐贈票據:

(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應捐贈人請求接受的捐贈;

(二)公益事業單位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

(三)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公益事業捐贈;

(四)其他公益組織接受公益事業的捐贈;

(五)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捐贈票據不得用於下列行為:

(壹)集資、攤派、集資、贊助等行為;

(二)以捐贈名義接受與出資人利益相關的財物的行為;

(三)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的;

(四)收取除捐贈以外的政府非稅收入、醫療服務收入、會費收入、基金及其他相應的財政票據;

(五)按照稅收制度的規定使用稅務發票的行為;

(六)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捐贈票據的印制、購買和發放

第九條捐贈票據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並套印全國統壹樣式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十條捐贈票據應當由獨立核算、會計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單位向同級財政部門購買。

第十壹條捐贈票據憑券購買,限時限量,憑舊購舊。

第十二條公益性單位首次申領捐贈票據時,應當提供財政票據領購證明和領購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中詳細載明領購捐贈票據的使用範圍和項目。屬於公益性社會團體的,還需提供該社會團體的章程。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對公益性單位提供的捐贈票據的使用範圍和項目進行審核,符合捐贈票據適用範圍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捐贈票據適用範圍的,不予批準,並向購買單位說明理由。公益性單位未取得《財政票據購買證》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財政票據購買證》。

第十三條公益性單位再次購買捐贈票據時,應當出示財政票據購買憑證,並提交前次購買捐贈票據的說明和存根。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核實後,方可繼續采購。捐贈票據使用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捐贈票據的購買、使用、註銷和結存情況,接受捐贈和捐贈收入的使用情況等。

第十四條公益性單位購買捐贈票據實行限量發放,每次購買數量壹般不超過本單位六個月的需要量。

第十五條公益性單位購買捐贈票據,應當按照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向財政部門繳納財政票據成本。

第四章捐贈票據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六條公益性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財政部門的要求出具捐贈票據。

第十七條公益事業單位接受貨幣(含外幣)捐贈,應當根據實際收到的金額填寫捐贈票據。

第十八條公益性單位接受非貨幣性捐贈,應當根據其公允價值填寫捐贈票據。

第十九條公益單位應當按照票據編號和款次順序使用捐贈票據,填寫捐贈票據,字跡清晰、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內容和金額壹致。如有錯誤,應單獨填寫。因填寫錯誤而作廢的票據,應加蓋作廢章或標明“作廢”字樣,所有復印件應保持完整,不得私自銷毀。

第二十條捐贈票據的受贈人不得轉讓、出借、開拆、買賣、銷毀或者塗改捐贈票據,不得將捐贈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和稅務發票混用。

第二十壹條公益性單位應當建立捐贈票據管理制度,建立管理臺賬,指定專人負責捐贈票據的購買、使用登記和保管,並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捐贈的購買、使用、失效、結余和接受以及捐贈收入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公益性單位應當檢查是否有缺頁、錯號、破損等情況。在接收和購買捐贈票據時,壹經發現,應及時交回財政票據監督機構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公益性單位遺失捐贈票據的,應當及時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並將遺失票據的名稱、數量、款號、遺失原因、媒體聲明信息等相關信息以書面形式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公益性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捐贈票據存根,票據存根保存期限壹般為5年。

第二十五條公益性單位負責登記保存期限屆滿需要銷毀的捐贈票據存根和需要作廢銷毀的未使用捐贈票據,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由公益性單位組織銷毀。

第二十六條公益性單位撤銷、重組、合並的,在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變更或者註銷手續時,應當對公益性單位使用和未使用的捐贈票據進行登記,交由同級財政部門統壹核銷、移交或者銷毀。

第二十七條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捐贈票據壹般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放和使用,不得跨行政區域發放和使用,但派駐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益性單位除外。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對捐贈票據的購買、使用和保管情況進行年度檢查,也可以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

第二十九條公益事業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購買、使用、管理捐贈票據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公益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發放本單位捐贈票據,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捐贈票據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調查的公益性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1、1年7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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