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間資源,改善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2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架空線是指架設在城市道路上方的電纜,包括高(低)壓輸配電線、信息傳輸線、電車供電饋線等。第三條(管理原則)
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的建設和管理遵循統壹管理、分級負責、合理規劃、嚴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則。第四條(行政部門)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路及管線監理處(以下簡稱市路政監理處)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範圍內的城市道路架空線管理工作。
規劃、電力、信息、通信、交通、市容環衛、房管、綠化、公安等有關部門。本市各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五條(新建架空線路的規劃控制)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範圍內的城市道路不得新建架空線。
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城市道路需要新建架空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局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方可施工。第六條(臨時架空線路的管理)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因工程建設或者其他活動需要架設臨時架空線的,應當按照市、區兩級城市道路管理分工向市市政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市政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項目施工或其他活動結束後15日內,申請人應拆除已架設的臨時架空線。第七條(入境規劃和計劃)
本市內環路、新城和中心鎮範圍內已建的城市道路架空線應當逐步埋入地下。
市市政局應當會同市規劃局和電力、信息、通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架空線進入規劃;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架空線地下規劃,會同同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區(縣)範圍內的城市道路架空線地下建設規劃,並聽取相關架空線權屬單位的意見。
架空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架空線地下建設規劃落實資金並組織實施。第八條(同步地下施工)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的城市道路擴建、改建、大修的,沿途架空線應當同步埋設入地。
市市政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確定前款規定的城市道路擴建、改建、大修施工方案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架空線權屬單位。架空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制定架空線同步地下施工方案並組織實施。
因地下管線位置等原因不能埋設的架空線,經市路監處批準,可以臨時保留。第九條(預埋管道和* * *同溝利用)
現有預埋管線或城市道路同溝敷設,沿途新建電纜應埋設在預埋管線或同溝內。第十條(架空線路和桿的管理)
架空線、架空線桿架所有權單位應當加強對架空線、架空線桿架的巡視和檢查,負責架空線、架空線桿架的維護和養護,確保架空線、架空線桿架的安全、整潔和完好。
架空線、架空線桿的權屬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廢棄的架空線、架空線桿。第十壹條(所有權不明的架空線、桿的處理)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架空線桿架權屬單位發現有權屬不明的架空線或者架空線桿架的,應當及時提交市公路監理處公告。公告期為90天,公告期滿後無人認領的,由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清理。第十二條(架空線路損壞的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及架空線路和架空線路電桿的安全。
架空線損壞的,損壞人應當立即向市道路監理處或者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道路監理處或者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通知受損架空線權屬單位;受損架空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恢復架空線正常狀態。第13條(隱性履約)
對應當埋設而拒絕埋設的架空線,市市政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單位代為埋設,費用由架空線權屬單位承擔。第十四條(優惠措施)
架空線權屬單位實施地下埋設架空線建設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