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維權。《勞動合同法》和“道德風險”【即使妳知道自己涉嫌“碰瓷”,只要勞動者證據完備合法,企業拿不出有力證據推翻,妳基本都會支持前者的“申請”,“碰瓷”成功率有時會達到驚人的100%。從全國人大第壹次頒布勞動合同法草案到現在已經十年了。十年來,成績與爭議並存。2008年,《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繼頒布實施,引發了壹系列爭論。批評者認為,該法律的初衷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但壹些設計失衡正在引發“道德危機”。在他們看來,它“不合理地增加了企業的人力成本”,所以反對至今。中國財政部部長樓繼偉近日的壹系列“表態”,甚至被壹些專家視為“修法”的信號。他直言,“現行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的保護非常不足,最終損害的是勞動者的利益。今年春天以來,關於《勞動合同法》的爭論越來越激烈。法制宣傳的“絕招”每當工廠根據上級要求對員工進行《勞動合同法》的“法制宣傳”時,陳華(化名)都會把法律的所有章節貼在廠裏的宣傳欄上,但他很少向工人“主動解釋”條款。在陳華看來,這有兩個好處:既在形式上普法,又在暗地裏保護工廠。在廣東省東莞市,陳華是當地壹家服裝制造企業的人力資源部主管。該部門負責人事關系數百名員工的出入境,其中大部分是外來務工人員。他解釋說,這樣做是因為工廠怕員工“過度維權”,所以要避免員工“知道太多”。這位人力資源部經理有著多年的工作經驗,曾在多家企業工作過。他目前工作的服裝廠已經把加工業務轉移到了菲律賓、柬埔寨等勞動力成本更低的地方。5月11日晚上,因為工廠的訂單,車間裏燈火通明。陳華苦笑著說,其實這是“違法”的。雖然招聘的工人數量還不到高峰時的1/4,但陳華的工作壓力越來越大。他要防範兩種情況:員工“主動”讓企業主動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從而獲得經濟補償;還有“員工故意不簽勞動合同等壹個月要求雙倍工資”。在粵語中,第壹種情況叫做“推測”。類似的勞動爭議案件在當地還有很多。凡是到東莞某勞動仲裁院仲裁員張達(化名)手裏的,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支持員工的請願,因為“於法有據”。他在審判中也經常遇到,企業指責員工“偷懶”,違反廠規,所以拒絕賠償。企業想出了“廠規”,但最後還是要賠償。張達解釋說,本地企業很少能拿出符合法律情況的“廠規”,因為“規章制度”不僅需要在工廠裏經過民主程序論證,還要“公開”。所謂“公開”,不是“隨便拿出來”,而是“依法公證”。《勞動合同法》設置了幾個‘辭退門檻’。”很多工廠連職工代表大會都沒開過,更別說拿出合規的規章制度了。作為壹名基層勞動仲裁員,根據張達長期的審判經驗,在東莞註冊的企業有上萬家,絕大多數沒有能力或意識證明被辭退對象“有過錯”。陳華擔心,“經濟補償”在誘惑極少數勞動者“鋌而走險”。多位當地企業經理告訴記者,當地人用“投機倒把”來認定員工在任職期間“不犯大錯誤,不犯小錯誤”的行為,工作態度是“消極懈怠”。該行為的目的是引發企業主動甚至非法解雇自己。在企業看來,“炒”和“炒”是不壹樣的,反映了勞資雙方地位的某種變化,即從“強資弱勞”到“強勞弱資”。然而,壹種比“投機倒把”更具威脅性的情況開始出現:壹些員工在短時間內頻繁更換工作地點,故意不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合同,伺機向用人單位索要兩倍工資。業內稱之為“職業維權”,但也有人稱之為“勞工碰瓷”。“碰瓷”成功率:差不多100%如果坐在原告席上的工人是壹個“熟面孔”,朱應該開始權衡這是不是壹個涉嫌“職業維權”的案件了。作為當塗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院長,朱從事仲裁工作20多年,每年審理相關案件100多起。“我最多見了五次,就是壹個人連續起訴了五家公司。”朱仔細分析了“熟面孔”在各被告公司的工作時間,基本都在半年左右,絕不能超過壹年。時間最短的,只工作了3個月。“熟面孔”經常抱怨“用人單位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壹個月後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東莞日報》曾報道過壹米姓男子“維權過度”,狀告16企業要求經濟賠償,涉案30余起。從2007年到2011,唐起訴了28家曾被雇傭的公司,涉及案件168件。張達記得有個張姓保安,工作2~3個月就打官司好幾次。朱說,即使知道自己涉嫌“碰瓷”,只要勞動者的證據完整合法,企業拿不出有力的證據推翻,他基本都會支持前者“上訴”,“碰瓷”的勝率有時會達到驚人的100%。“我們有時會發出壹些口頭警告來阻止它,”張達說,“但他們顯然非常精通法律。管理“漏洞”與這個“精通”相對,可能就是企業管理中的“漏洞”。從這個角度看,有學者認為“法律本身並沒有錯。“著名勞動法學者、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常凱曾認為,法律在用人單位的‘辭退限制’方面比較嚴格,在壹定程度上起到了‘規範企業用工’的作用。他所欣賞的是,法律采用“雙倍工資”的做法,是因為“簡單易行,有效促進了勞動合同的訂立”。他說,“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稱職,勞動者的出勤、工作紀律、表現等都不好。無法證明。這恰恰是企業管理能力的問題。“浙江新奧紡織有限公司,位於毛紡產業聚集的浙江嘉興,是國際精紡紗線的龍頭企業。該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告訴記者,公司已投入巨資更新自動化生產設備,但仍有2000多名員工在生產線和各個管理崗位上。“防止勞動訴訟需要大量投資,”這位經理說。“目前還沒有計算出由此造成的成本比例,但降低用工風險、積極解決勞動爭議壹直是上市公司的內在要求,人力資源的這種精細化核算壹般更劃算。事實上,大多數本地制造業很難達到這壹水平,這意味著它將推高企業的成本。”比如,要讓成長期的小微企業在人事管理上達到上市公司的水平,這是不現實的。董說,因為現行法律對所有用人單位提出了幾乎相同的要求。作為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董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論證和起草工作,並擔任中國社會法研究會副會長。他說話又快又有活力,說到點子上了。何和常凱是我國勞動法學界的兩位主要代表學者。因為兩人在法律是否修改、是否導致勞資關系失衡、是否導致企業成本快速上升、靈活用工等問題上存在分歧,在批評對方觀點時也不吝嗇火力。今年5月6日下午,董應邀主講《勞動合同法修改中的觀念調整與制度更新》,主講人為常凱。兩人都說“意見歸意見,私友歸私”。兩人都認為這部法律是站在保護勞動者的立場上立法的,屬於* * *知識,但董認為需要“區分概念”,這部法律的保護對象應該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勞動者的權益”。他曾多次公開表示,該法會導致企業成本快速上升,其中之壹就是勞資雙方的“摩擦成本”。摩擦成本董表示,“摩擦成本”是用人單位在經營成本之外支付的額外成本,專門用於應對企業的用工風險,如“炒信”、“碰瓷”等。他最反對“雙彌”制度。”勞動者無論是否受損,都可以在八種情況下獲得‘雙倍賠償’”。壹旦懲罰性賠償制度不是基於用人單位的主觀過錯和對勞動者的損害,就成為勞動者獲得“雙重利益”等“道德風險”的重要原因。今年3月18,壹位基層勞動仲裁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上海做學術交流時,將這種情況稱為“人性惡的覺醒”。在他看來,覺醒者是“雙倍工資”的高息誘惑和臨時性的制度漏洞,引發了勞動者的“道德風險”。這也成為董“修法”的思路之壹,即嚴格限制“雙倍賠償”,只有在用人單位故意違法給勞動者帶來損失的情況下,才能有限適用。在董看來,法律只是在“壹裁終局”的程序設計上允許勞動者提起民事訴訟,而用人單位並沒有相應的起訴權。而勞動仲裁“免費”,訴訟階段僅收費10元,全部是“實際上鼓勵勞動者起訴”,並因此帶來巨大的社會成本。他分析,為了降低“摩擦成本”,處理勞資糾紛,用人單位需要聘請律師,而為了轉移和規避“摩擦成本”,采取了“勞務派遣”、“人事外包”等方式。後者可以解釋為什麽“勞務派遣”從2008年開始蓬勃發展。事實上,董指責法律“對企業保護不足,過度向工人傾斜”並不受工人歡迎。他“心知肚明”,“企業沒了,勞動者利益必然受損”。相反的觀點是“工人沒了,企業還是會停工”。常凱表示,法律對企業成本的影響是壹種顯性成本,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時的雙倍工資,只要用人單位不違法;另壹種是隱性成本,主要是企業為提高管理水平而增加的投資。但需要企業提高管理能力,完善自身規範。他認為,這部法律對企業成本最重要的影響是“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因此,東莞市統戰部部長曾呼籲取消“補償金”。然而,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最新農民工報告,在2.77億農民工中,只有36.2%的人簽訂了勞動合同,比上年下降了1.8個百分點。由於農民工占工資勞動者的70%以上,整個工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50%,所以不涉及“合同解除賠償”。常凱強調,到目前為止,批評這部法律造成的“企業成本上升”的學者和官員,沒有壹個拿出數據來證明企業的人工成本是如何造成的。”如果有這方面的評估並產生數據,就可以完全廢除這項法律。”他堅持道。潛在風險?壹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表示,2014之前,上海有關方面要求各區縣基層單位提供勞動者和個體工商戶打勞動爭議官司的記錄,但沒有記錄。”印象中只有壹起勞動仲裁案件,調解成功。“這位知情人士說,此類案件沒有大規模爆發的唯壹原因是沒有工人起訴。然而,中國許多地方的基層勞動仲裁機構最擔心的是勞動爭議可能從個案擴大到群體。2008年,全國某省市因簽訂勞動合同引發的勞資群體性事件33起,參與人數超過1萬人。2013年,某直轄市某區發生了7起類似的“碰瓷”案件。去年9月,湖北十堰中院4名法官遇刺受傷,被媒體曝出與“雙薪”有關。今年2月19日,中國經濟論壇50人2016年會期間,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發言中表示,現行勞動合同法存在問題,不利於提高全要素生產率,最終損害中國經濟。他直言,“現行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的保護非常不足,最終損害的是勞動者的利益。包括當月G20財長會的結構性改革研討會,樓繼偉已經四次公開表達類似觀點,談到了“工資剛性”上升過快的問題。但常凱曾表示,法律不應該為目前的經濟下滑“背黑鍋”。然而,在兩人最近的壹次會面中,董提出,壹旦修改法律,將是壹件技術難度極高、社會影響極大的事情,沒有必要讓任何壹個國家修改法律來“找茬”。由於它發生在“經濟新常態和供給側改革”的背景下,如何避免“道德危機”的指責引起了人們的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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