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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有風險。

近年來,二手房交易的活躍度不斷提高。在實際的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往往會委托房地產經紀公司代為提供中介服務和辦理交易手續。因此,二手房中介買賣的訴訟案件數量也在逐年增加。在中介服務中,有的中介承諾辦理貸款但逾期未辦,有的房屋被查封無法過戶,引發糾紛,有的則涉及簽訂中介合同後私自買賣是否需要承擔中介費的問題。《法制日報》記者選取了江蘇省連雲港市兩家法院審理的相關案例,以案釋法,提醒在二手房交易市場中,買賣雙方和中介公司都應嚴格遵守法律,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市場誠信交易。

承諾的貸款沒有兌現。

損失由中介負責。

王某想買劉某的房產,就向中介公司咨詢買房事宜。王因擔心個人信用出現問題,多次向中介公司咨詢是否可以辦理房屋貸款,並將個人征信相關資料交付給中介公司。

經核實,中介公司明確告知王可以順利辦理相關購房貸款。王某與劉某及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和居間服務合同後,約定由中介公司代為辦理貸款。協議簽訂後,王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15000元,向賣方支付購房定金50000元。當王準備支付首付款給劉並申請銀行貸款時,中介公司告訴他,銀行因其信用問題不予貸款。

貸款不到位,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王交付的定金無法退還。三方發生糾紛,協商未果,王將中介公司訴至連雲港市東海縣人民法院,要求返還中介費及定金6.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中介公司依法對王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王某對其能否申請購房銀行貸款也負有壹定的審查註意義務,故判決中介公司按照損失總額的80%承擔賠償責任,其余部分由王某承擔。中介公司不服,上訴至連雲港中院。經調解,中介公司賠償王50500元。

庭後,法官表示,本案購房銀行貸款能否順利辦理,是王是否同意訂立合同的重要考量因素。中介公司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已盡到積極調查的義務,也沒有明確提示可能無法辦理購房貸款的風險。它只告訴王,核實後可以辦理購房貸款。這壹過失行為導致了當事人王的錯誤意圖。因此,中介公司應當對王支付的定金和傭金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王某對能否申請購房銀行貸款也負有壹定的審查註意義務,根據公平誠信原則,壹審法院判決中介公司承擔80%的責任,王某承擔20%的責任。

房子被查封了,很難過戶。

賣方的違約應付傭金

2017,李某在張某購買房屋,中介公司A作為中介,三方簽訂房屋中介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合同訂立後,因買賣雙方任何壹方的責任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違約方應向中介公司支付合同約定的雙方中介費。簽約當天,買賣雙方分別與中介公司簽訂了傭金確認函。

合同履行期間,因交易涉及的房屋被法院查封,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於是,某中介公司將李、張某訴至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傭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李分別與中介公司A簽訂了傭金確認函,約定在房屋過戶當月向中介公司A支付傭金。目前,由於張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合同無法履行。根據三方簽訂的房屋中介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違約方向中介公司支付合同約定的雙方中介費,故張應承擔支付全部傭金的民事責任。故依法判決張某向中介公司支付傭金。

法官提醒,本案還涉及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房屋所簽合同的效力問題。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不得轉讓。該條款不具有強制性,不影響房屋轉讓合同的效力,房屋轉讓合同仍然有效。因此,無論是房屋買賣雙方還是中介公司,都要註意對房屋權屬是否明確、是否存在查封的審查,避免出現合同有效但無法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不良後果。

中介服務有缺陷。

支持中介費退款。

高某與某中介公司簽訂獨家房屋買賣委托協議,後該中介公司促成高某與程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協議履行期間,因房屋已網簽在高名下,無法按原定方式更名,各方產生糾紛。程某向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高某也提起反訴。經審理,法院判決解除雙方房屋買賣合同,高某返還程某定金3萬元。

後高訴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並賠償其與程及本案訴訟中的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損失。法院經審理,判決中介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高某生活費11300元;駁回高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庭後介紹,在房屋買賣的中介活動中,中介公司作為專業中介,應當對委托事項和中介服務承擔符合專業主體要求的註意義務,註意審查核實房屋產權、房屋是否具備買賣條件等與交易有關的重要信息。這種情況下,中介公司應及時核實涉案房屋是否具備更名條件。即使中介公司在與高某簽訂獨家房屋買賣委托協議前核實涉案房屋未網簽且具備更名條件,也應當在提示買賣雙方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前再次核實情況。因未核實清楚,客觀上導致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務存在重大瑕疵,應當返還已收取的中介費。但該中介公司不存在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對高中介公司的其他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中介看房後,跳單。

買方應承擔違約金。

常某與中介公司簽訂了壹份確認函,約定由中介公司看管房屋,若成功購買,支付房屋成交價的1%作為傭金。此外,雙方還約定,首次驗房後委托方已接受受托方服務的,通過受托方以外的第三方直接或私下達成交易的,應當支付房地產評估總價3%的違約金。

協議簽訂後,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向其展示涉案房屋後,常某通過其他中介與涉案房屋的房主達成交易。中介公司隨後將常起訴至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常某與某中介公司達成協議,跳過對方私下交易,應向受托人支付違約金。綜合各方面因素,法院判決常賠償中介公司違約金654.38+0萬元。

之後,雙方均不服壹審判決,上訴至連雲港中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中,雙方簽訂的驗房確認書中約定的禁止跳單,意在禁止買受人使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約定內容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常看房後通過其他中介私下與房東達成買賣協議,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房源信息並非來自中介,屬於違約行為。因雙方的傭金協議未明確區分經紀費與辦理房屋交易貸款、過戶手續等後續事項的費用,法院綜合考慮中介公司實際提供的服務、房屋價格、傭金協議等因素,作出上述判決。

所以衡量買家是否跳單的關鍵是買家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和機會達成交易。如果同壹房源信息由多家中介公司發布,買受人通過正當渠道獲得房源信息,有權在多家中介公司中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不算違約。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行紀人有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的義務。

經紀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催告,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轉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四)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老胡的評論

近年來,我國二手房市場日益活躍,交易量在房地產市場中的比重不斷上升。然而,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相關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也在不斷增加,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潛在因素。有的房屋存在質量瑕疵,或者出售的房屋被有關部門查封、扣押,無法過戶或轉讓;他們中的壹部分人因為買方的信用問題無法獲得房屋貸款,他們願意買房但無力購買;有的買賣雙方很聰明,利用小事,意圖擺脫中介,“跳單”;此外,由於中介公司在中介服務過程中粗心大意,未盡到謹慎控制義務,最終導致買賣雙方無法成交,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

這些都反映出二手房市場仍需進壹步規範。壹方面,二手房買賣雙方要強化誠信法治觀念,在買賣過程中如實說明房屋質量,不誇大、不隱瞞,更不串通、違反約定。另壹方面,二手房中介要牢固樹立信譽重於泰山的觀念,進壹步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掌握二手房買賣相關的法律、政策和知識,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勤勉盡責,切實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要本著“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加強對房屋中介機構的法律知識和法治精神的培訓,重視向廣大市民宣傳二手房買賣法律法規,讓買賣雙方自覺運用法治手段解決問題和糾紛,促進二手房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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