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律法規以政府職能名義實施壟斷性仲裁、認證、檢驗、鑒定收費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為委托人提供公證、代理、信息技術服務等中介服務的機構。
(1)公證中介機構具體指提供土地、房產、貨物、無形資產等價格評估和企業信用評估服務以及仲裁、檢驗、鑒定、認證、公證服務的機構。(2)代理中介具體指提供律師、會計師、收養服務以及專利、商標、企業註冊、稅務、報關、簽證代理服務的中介;(三)信息技術服務中介機構具體指提供咨詢、招標、拍賣、職業介紹、婚姻介紹、廣告設計服務的機構。第四條中介機構收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辦理註冊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證書;(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中要求由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實施資質認證,取得相關市場準入資格的,按照規定辦理;(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取得稅務登記證;(4)未註冊企業的非企業法人,需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收費許可證。第五條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客戶自願有償的原則,嚴格按照業務規則提供合格服務。
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機構為有關當事人服務。第六條中介服務收費由國家價格政策調節和引導,價格主要由市場形成。
(壹)咨詢、拍賣、職業介紹、婚姻介紹、廣告設計費等具有充分市場競爭條件的中介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二)評估、代理、認證、招投標服務收費等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競爭不充分或服務雙方達不到平等開放的服務條件的;(三)對檢驗、鑒定、公證、仲裁等少數具有行業和技術壟斷性的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章收費管理權限劃分第七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中介服務收費管理的方針政策、收費標準的核定原則,制定和調整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重要中介服務收費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做好中介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中介服務收費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
省級以下其他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同級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做好中介服務收費管理工作。第九條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分工權限和適用範圍,按照中央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定價管理目錄執行。定價目錄以外的中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第十條屬於市場調節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價格政策指導,幫助中介機構做好價格管理工作。第三章收費標準的制定第十壹條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以中介機構服務人員的平均工作時間成本為基礎,加上合法的稅收和合理的利潤,並考慮市場供求制定。
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指定的承擔特定中介服務的機構的收費標準,應當按照補償成本、促進非營利性發展的原則制定。
中介服務的收費標準應體現中介機構的資質等級、社會信譽和服務的復雜程度,並保持合理的差價。第十二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由中介機構自主確定。中介機構在實施服務收費時,可以根據既定標準,與委托人約定具體收費標準。第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應當認真測算並嚴格核定服務成本,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並及時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