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資源中的文物、革命遺址、烈士紀念設施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以來,中國* * *生產黨領導革命鬥爭和社會主義建設實踐中形成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教育意義和紀念意義的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包括:
(壹)重要機構和會議舊址;
(二)重要人物的故居、故居、活動、墓地、遺跡;
(三)重要事件和重要戰役的遺址、遺跡;
(四)烈士事跡有重要影響的地方或者烈士墓所在地;
(五)反映革命歷史和精神的紀念碑(塔、教堂)和其他紀念性建(構)築物,以及重要的檔案、文件、手稿、視聽資料和其他有代表性的可移動物體;
(六)標誌性建築、展覽館、紀念設施等。見證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發展的重大歷史事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護的其他紅色資源。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紅色資源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歷史文化保護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紅色資源的日常巡查和現場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本地區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傳承工作,及時掌握和報告紅色資源的相關信息,引導村民和居民按照保護要求合理利用紅色資源。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及烈士紀念設施的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歷史建築相關的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工作。
檔案、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應急管理、消防救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和黨史研究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工作。第六條本市建立市、縣兩級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聯席會議機制,協調、指導和推進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工作,研究決定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政策等重大事項。
聯席會議由文化和旅遊、退伍軍人事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黨史研究機構等部門參加。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為紅色資源的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提供咨詢、論證、評估服務和專業指導。
紅色資源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由黨史研究、文物保護、城鄉規劃、建築、教育、文化傳播、檔案、經濟、法律等領域的專家組成。具體人選由市人民政府任命,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部門負責。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資金,用於紅色資源普查備案、排除評估、理論研究、修繕補助和保護標誌制作等費用。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上級補助、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社會捐贈以及其他依法籌集的渠道。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誌願服務、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和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傳承和利用紅色資源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黨史研究機構,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紅色資源普查,及時掌握紅色資源保存狀況和保護需求,收集整理文字、資料、圖片、視頻等相關資料,建立紅色資源普查檔案。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有關部門提供紅色資源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