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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7月20日交通運輸部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9月5日起施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監督管理,保障水上生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汙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法。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載運危險貨物的活動。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全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權限具體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和人員管理

第四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關於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汙染管理體系的要求,建立並實施相應的制度或者規定。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第五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編制安全和防汙染應急預案,並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消防和人員防護設備。第六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相應的檢驗證書和文件,並保持良好狀態。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體、結構、設備、性能和布局應當符合國家船舶檢驗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規定;載運危險貨物的國際航行船舶還應當符合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並具備相應的適航和適裝條件。第七條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等船上設備。船舶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對船舶的動態管理。第八條禁止通過內河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其他內河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禁止托運人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瞞報為普通貨物托運。客貨船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滾裝船運送危險貨物時,除船上押運人員和滾裝船駕駛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外,不得運送旅客。其他客船禁止運載危險品。第九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符合有關危險貨物積載、隔離和運輸的安全技術規範,並符合相應適裝證書或者證明文件的要求。船舶不得承運或者運輸不符合包裝、積載、隔離等安全技術規範的危險貨物。裝運包裝危險貨物的船舶還應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要求;船舶運輸B組固體散裝貨物時,還應符合《國際海運規則》對固體散裝貨物的要求。第十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船員應當按照規定持有專門的培訓證書,熟悉船舶運輸危險貨物的安全知識和操作規程,了解所運輸危險貨物的性質和安全防範及應急處理措施。第十壹條按照本規定辦理危險貨物申報或者報告手續的人員和實施集裝箱包裝現場檢查的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申報程序。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危險貨物申報或者申報人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日常從業情況進行監督抽查,落實誠信管理制度。

第三章包裝和容器管理

第十二條交付船舶的危險貨物包裝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國際公約的規定,並依法取得相應的檢驗證書。第十三條交付船舶的危險貨物使用新的或者改進的包裝類型,應當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關於等效包裝的規定,並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包裝的性能檢驗報告、檢驗證書或者文件。第十四條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海運集裝箱、海運移動罐櫃、剛性中型散裝容器等貨物運輸部件,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後,方可用於船舶運輸。第十五條交付船舶的危險貨物的包裝、中型散貨箱、散裝貨包裝和貨物運輸部件,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誌、標識和標簽。第十六條裝運危險貨物的海運集裝箱應當無破損,並保持清潔、幹燥、無汙染,以滿足所裝貨物的要求。處於熏蒸狀態的海運集裝箱等貨物運輸部件應符合相關積載要求,並顯示熏蒸警告標誌。第十七條海運集裝箱裝載的危險貨物及其包裝應當保持完好,不得破損、滲漏、泄漏,按照規定加墊加固,其積載和隔離應當符合相關安全要求。性質不相容的危險貨物不得裝在同壹集裝箱內運輸。第十八條現場集裝箱裝箱檢查員應當對裝運危險貨物船舶的集裝箱裝箱活動進行現場檢查,對裝箱後符合《海上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安全技術要求》( JT 672-2006)的,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書。第十九條裝載危險貨物的空包裝物或者容器,未經清洗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危險措施的,視為裝載危險貨物的包裝物或者容器。

第四章申報和報告管理

第二十條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在進出港口前24小時(航程不足24小時的,在駛離最後壹個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手續,並在進出港口前提交申請書和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船舶在運輸途中發生危險品泄漏、燃燒、爆炸等情況,在辦理船載危險品申報手續時,應說明原因、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情況,並在到港後提交詳細報告。有固定船舶、固定航線、訂購貨物的船舶可以辦理定期申報手續。定期申報的期限不得超過30天。第二十壹條海事管理機構在受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申報後,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屬於定期申報的,應當在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申報信息通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第二十二條交船危險貨物的托運人應當在交船前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時的應急措施,提交下列貨物資料,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壹)危險貨物安全適裝聲明;(二)危險貨物安全技術規範;(三)按照規定需要經進出口國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有效的批準文件;(4)在危險貨物中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應當提交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證明;(五)運輸危險性質不明的貨物時,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危險貨物運輸條件的鑒定材料;(6)交付包裝危險貨物還應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用包裝、貨物運輸部件和中型剛性散裝容器的檢驗證書;2.使用海運集裝箱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提交集裝箱包裝證書;3.攜帶放射性危險品的,應當提交放射性劑量證書;4.攜帶限運或豁免危險貨物的,應當提交限運或豁免危險貨物證明書。(7)具有流動性的B類固體散裝貨物通過海運交付運輸的,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貨物水分限量和水分含量的證明。承運人應當對上述貨物信息進行審核,不符合船舶適航要求的,不得裝載或者運輸。第二十三條裝運包裝危險貨物或者B類固體散裝貨物的船舶在離港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報載有危險貨物的裝載位置清單、艙單或者詳細積載圖。第二十四條拼裝運輸兩種或兩種以上有隔離要求的危險貨物的海運集裝箱,應當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規定。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事先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章作業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裝貨前,應當核對運輸資料和貨物的適航狀態。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的,不得裝運。第二十六條從事散裝危險貨物裝卸的船舶和碼頭應當遵守安全和防汙染操作規程,建立並執行船岸安全檢查表制度,嚴格按照要求檢查和填寫船岸安全檢查表的內容。裝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裝卸作業期間,禁止其他無關船舶靠泊。使用的貨油軟管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定期檢驗。第二十七條從事散裝液化氣裝卸作業的船舶、碼頭和裝卸站應當建立作業前協商制度,就貨物作業、壓載作業和應急等達成書面協議。從事散裝液化天然氣裝卸的船舶、碼頭和裝卸站,還應當采取裝載作業時在船上設置岸基緊急切斷裝置控制點、卸載作業時在岸上設置船舶緊急切斷裝置控制點等措施,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及時停止貨物運輸。協助散裝液化氣船舶靠泊的船舶,應當設置煙火熄滅裝置,實施煙火管制。其他無關船舶禁止在作業期間停靠液化氣碼頭和裝卸站。第二十八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水上進行過駁作業或者洗(清)艙、驅氣、置換,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汙染環境的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盡量避開船舶路由區、飲用水地表取水口、渡口、客運碼頭、通航建築物、大型橋梁、水下通道、內河航道和沿海標誌航道,制定安全防汙染措施和應急預案,並確保有效實施。第二十九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洗艙、氣體置換或更換活動中,不得檢修和使用雷達、無線電發射機和衛星站;不準進行明火、鏟挖等易產生火花的作業;供應船和卡車不得用於加油或加水。第三十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從事危險貨物過駁作業的,負責過駁作業的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時,應當征得船舶過駁水域海事管理機構的同意,並將審批情況通知海事管理機構。船舶在港口水域以外從事內河危險貨物過駁或者海上散裝液體汙染危險貨物過駁,應當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批準。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船舶進行水上危險貨物和散裝液體汙染危險貨物過駁作業的水域發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第三十壹條船舶申請在港口水域以外從事內河危險貨物或者海上散裝液體汙染危險貨物過駁作業的,申請人應當在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告知作業地點,並提交作業計劃、作業程序、防汙染措施等資料。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4小時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船舶經營單航次的決定;對在特定水域多次航行的船舶,應當在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第三十二條船舶從事充裝液化天然氣等低閃點氣體燃料作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並在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作業種類、時間、地點、單位、船名等信息;運營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船舶供應液化天然氣(LNG)等具有低閃點特性的氣體燃料時,應執行本規定關於水上過駁的要求。第三十三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對航線、航道和其他區域的特別規定。裝運爆炸品、放射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閃點低於28℃的易燃液體和散裝液化氣的船舶,不得與其他駁船混拖。第三十四條散裝LNG船舶應當在到達前72小時(航程不足72小時的,以離開最後壹個港口時為準)向到達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預計到達時間。預計到達時間發生變化的,還應當在到達前24小時報告(航程不足24小時的,以離開最後壹個港口時為準)。第三十五條散裝液化氣船舶進出港口、在港口停泊和作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落實安全措施。在通航水域進行試氣的,試氣作業單位應當制定試氣方案,組織安全風險論證,落實安全管理措施。裝運散裝液化天然氣的船舶和裝運其他具有低閃點特性的氣體燃料的船舶,進出沿海港口、在港口停泊和作業,應當確定護航、安全距離、應急錨地、安全警示標誌等安全措施。通過專門論證。裝運散裝液化天然氣的船舶和裝運其他具有低閃點特性的氣體燃料的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和作業時,應當執行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安全保障措施。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評估論證,確定護航、合理安全距離、聲光警示標誌等安全保障措施。,並征求有關港航管理部門的意見,向社會公布。在船舶噸位、所載貨物種類、航區和航線相同,且周邊航行安全條件未發生明顯變化的情況下,不再進行評估論證。第三十六條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發生交通事故、違法排放、危險貨物落水等事件,應當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防止損害和危害的擴大。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核實相關情況,按照相關應急預案的要求向上壹級海事管理機構和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並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第三十七條裝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內河船舶,在卸貨後,應當對碼頭、專用錨地、洗艙站等貨物處所進行清潔。,洗艙水交由港口接收設施、船舶汙染物接收單位或專業接收單位接收處理。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內河船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免於前款規定的清洗: (壹)船舶裝載的貨物與卸載的貨物壹致;(二)船舶裝載的貨物與卸載的貨物相適應,並經貨物所有人同意;(3)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的可以替代清洗的通風程序已經實施。卸貨港無接收能力的,船舶經書面同意接收下壹港口洗艙水,可以在下壹港口進行清洗,並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第三十八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時,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專用警示標誌,顯示專用信號。裝運散裝液化天然氣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應當事先確定航行計劃和航線。裝運散裝液化天然氣的船舶從沿海進入內陸水域的,應當向途經的第壹內陸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航行計劃和航線;始發港為內河港口的,船舶應當向始發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航行計劃和航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行監督檢查。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或者限期消除;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其采取禁止進出港或者責令停航、改航、停止作業等措施。第四十條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有關船舶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壹)申報或者報告的內容經核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二)擅自在碼頭、泊位或者非指定水域裝卸危險貨物的;(三)船舶或其設備不符合安全和防汙染要求的;(四)危險品的配載和隔離不符合要求的;(五)船舶安全、防汙染措施和應急預案不符合規定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壹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及相關單位違反本規定和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涉嫌構成犯罪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移送國家司法機關。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危險貨物水路運輸企業船員未取得專門培訓證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改正。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和裝載危險貨物的集裝箱,如船用剛性中型散貨集裝箱、船用移動式罐櫃等,未經檢驗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危險化學品處以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處654.38+0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改正。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危險化學品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處3萬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改正: (壹)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未按照規定配載、隔離的;(二)托運人未向承運人說明托運危險貨物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時的應急措施的;(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托運的危險貨物進行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識的。第四十五條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在內河通航水域運輸危險貨物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在我國管轄海域運輸危險貨物的,對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處以1000元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謊報、瞞報危險貨物為托運的普通貨物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的,並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改正。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為不符合《海上危險貨物集裝箱包裝技術要求》的危險貨物集裝箱簽發集裝箱包裝證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對聘用集裝箱包裝現場檢查員的單位處以65438元以上1萬元以下3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船舶交付危險貨物的托運人未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二)裝運B類包裝危險貨物或者固體散裝貨物的船舶,在離港前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報清單、艙單或者詳細積載圖的;(三)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預計到達時間的;(四)散裝液化天然氣船舶在內河航行,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航行計劃和航線的。第四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嚴重失職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規定所稱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包括: (壹)《國際海上危險貨物規則》(簡稱《IMDG規則》)第三部分危險貨物清單所列的包裝危險貨物,以及未列明但經評估具有安全風險的其他包裝貨物;(2)《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 IMSBC規則)附錄1中的B組固體散裝貨物,以及經評估具有化學危險性的其他固體散裝貨物;(三)《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防汙公約》)附件壹附錄1所列的散裝油;(四)《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第17章所列的散裝液體化學品,以及未列名但經評估具有安全危害的其他散裝液體化學品;(五)《國際散裝液化氣體建造和設備規則》第19章所列的散裝液化氣體,以及未列名但經評估具有安全隱患的其他散裝液化氣體;(六)中國參加或者簽署的國際條約和國家標準規定的其他危險貨物。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物質不屬於前款規定的危險貨物的,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壹條本規定所稱B類固體散裝貨物,是指在《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附錄1“組別”欄中列為B類的貨物或者同時列為A類和B類的貨物..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2065年9月18日起施行。2003年10月30日交通部令第10號發布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和2012年3月4日交通運輸部令第4號發布的《關於修改〈船舶載運危險貨物規則〉的規定》。1996 165438+10月4日196號令發布的《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水路包裝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第壹部分)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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