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時效有兩種學說:時效期間說和訴訟時效說。預定期間是法律規定的形成權的行使期間。所謂形成權,是指因單方民事行為而引起民事關系發生、變更和終止的權利。
撤銷權的時效是訴訟時效的觀點認為,撤銷權是請求權,即請求解除合同的權利,而不是形成權,債權人不能自行解除合同,因此撤銷權的時效應為訴訟時效。主張撤銷權是預定期的觀點。如果債務人和第三人有欺詐行為,債權人應及時行使撤銷權,所以撤銷權屬於時效,屬於預定期間。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的期間為壹年和五年。債權人知道撤銷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壹年。債權人不知道撤銷原因的,自欺詐發生之日起五年。期限屆滿,當事人的撤銷權消滅。
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八條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壹年、第七十五條和第壹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為同壹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該司法解釋只規定了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五年’期間為固定期間,沒有規定該條規定的‘壹年’期間為固定期間。在審判實踐中,對《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壹年”期間的性質存在分歧。因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五年'期間是固定期間,而不是該條規定的'壹年'期間,所以該條中的'壹年'期間應當是訴訟時效期間,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持肯定態度。
1.預定期限屆滿時,形成權消滅。預定期間和訴訟時效可以促使當事人行使權利,但兩者有質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第壹,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即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事的權利。預定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第二,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不需要事事都由法律具體規定,只要在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內符合請求權就可以援引。預定期間需要由法律明確規定。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當事人不能援引預定期間。
第三,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和延長制度,但不在預定期間。它是固定的,所以預定周期也稱為恒定周期。
第四,訴訟時效屆滿時,勝訴的權利消滅,當事人的請求權仍然存在,但被申請人在訴訟時效屆滿時享有抗辯權,可以用來對抗申請人的請求。當預定期限屆滿時,當事人將消滅實體權利,該實體權利喪失,不能再行使。
二。《合同法》第192條解釋:
本文是關於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撤銷權行使期間的問題。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撤銷權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撤銷贈與。法定撤銷和任意撤銷贈與的區別在於:第壹,贈與的撤銷必須基於法律規定的理由;第二,只要有法定事由,無論贈與合同是以何種形式訂立甚至公證的,無論贈與財產是否已經交付,無論贈與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任何有權撤銷贈與的人都可以撤銷。
贈與是使受贈人獲得利益的行為。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損害或者其他忘恩負義行為的,法律應當賦予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或者違反贈與合同約定的行為。贈與人依法撤銷贈與的權利是對贈與人法律保護的重要內容。
?捐贈人的法律撤銷
根據該條規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三種法定情形具有以下含義:
1.受贈人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的。主要觀點如下:第壹,受贈人實施了嚴重的侵權行為,而不是輕微的、壹般的侵權行為。二是受贈人侵害贈與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和兄弟姐妹。如果侵害了其他親友,則不包括在內。
至於收件人的侵權行為是否壹定是故意,部分國家和我國臺灣省的立法有所不同。比如根據德國的規定,當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有重大侵權或者重大忘恩負義行為時,贈與人可以撤銷其贈與。而我國臺灣省規定,受贈人有故意侵害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的行為,依照刑法有明確的處罰;贈與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可以看出,德國撤銷贈與的法律理由比較寬松,並沒有特別指出是故意行為,也沒有強調贈與人達到犯罪程度就可以撤銷贈與。而在中國臺灣省,條件更加嚴格,明顯是故意,需要構成犯罪。根據我國合同法,只要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贈與人就可以撤銷贈與,不限於故意和犯罪行為。
2.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不履行的。主要有以下幾點:第壹,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第二,受贈人有能力贍養贈與人,但不履行贍養贈與人的義務。受贈人沒有扶養能力或者已經喪失扶養能力的,贈與人無權撤銷贈與。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點:第壹,贈與合同約定受贈人負有壹定的義務。第二,捐贈人已經將捐贈財產交付給受贈人。三是受贈人未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人將贈與的財產交付受贈人後,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為了盡快確定贈與關系的未來,撤銷權人應當依法及時行使撤銷權。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為壹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該期間屬於預定期間,即某項權利的行使期間由法律預先確定,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撤銷權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撤銷權的,其撤銷權消滅。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