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第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總部,各大單位、各人民團體: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2四月16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適應中國* * *黨和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黨政機關)工作需要,促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各級黨政機關的公文處理。
第三條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樣式的文件,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頒布法律法規、指導安排和協商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信息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公文處理是指公文的準備、處理和管理等壹系列相互關聯、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範、簡便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加強隊伍建設,設立文秘部門或者指定專人處理公文。
第七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八條公文的種類主要包括:
(1)分辨率。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2)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
(3)訂單(Orders)。適用於行政法規、規章的頒布,重大強制措施的宣布實施,軍銜的授予和晉升的批準,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獎勵。
(4)公報。適用於重要決策或重大事件的宣布。
(5)公告。適用於國內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項。
(6)通知。適用於公布在壹定範圍內應當遵守或者知道的事項。
(7)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處理方法。
(8)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下級機關要求執行和有關單位知曉或執行的事項,審批、轉發公文。
(九)通知。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通報重要情況。
(10)報告。適用於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詢問。
(十壹)請示。適用於向上級請示和批準。
(12)回復。適合回答下級機關要求的事項。
(13)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14)信。適用於非掛靠機關之間洽談工作、問答問題、請求批準、解答審批事項。
(十五)分鐘。適用於記錄會議的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條公文壹般由文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文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簽發機關簽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簽發機關、簽發日期和頁碼等內容組成。
(1)副本數量。官方文件印刷本的編號。機密文件應標有編號。
(2)保密級別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機密公文應當根據密級標明“絕密”、“秘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3)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處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分別標明“特急”、“特急”,電報應分別標明“特提”、“特急”、“普通急”。
(4)發證機關的標誌。由發證機關的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加“文件”字樣組成,也可以使用。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的標誌可以與聯合發文機關的名稱合並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主辦機關的名稱。
(5)文件編號。由發證機關的字、年、序號組成。聯名書寫時,使用主辦單位的文號。
(6)發行人。上面應標明發行人的名稱。
(7)標題。它由簽發機關的名稱、原因和語言組成。
(8)主要送達機關。公文的主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的機關名稱。
(9)正文。公文的主體是用來表達公文內容的。
(10)附件說明。文檔附件的序列號和名稱。
(十壹)發證機關簽字。發證機關的全稱或標準化簡稱。
(12)書寫日期。經部門會議通過或由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以本部門最後壹個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
(13)密封。公文中有簽發機關簽名的,應當加蓋簽發機關印章,並與簽名機關壹致。帶有特定簽發機關標誌的壹般公文、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14)註釋。需要說明的事項,如發文範圍、傳達範圍等。
(15)附件。官方文件文本的解釋、補充或參考。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其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機關,應當使用全稱、規範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名稱。
(十七)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公文的發送機關和日期。
第十條公文格式按照《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壹條公文中使用的漢字、數字、外國文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同時使用漢字和當地少數民族文字。
第十二條公文用紙格式為A4紙。特殊形式公文的紙張格式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寫作規則
第十三條寫作應當確有必要,註重實效,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行文關系應當根據隸屬關系和權限範圍確定。壹般不允許越級,特殊情況需要越級的,還應當抄送被越級的機關。
第十五條向上級機關行文,應遵循以下規則:
(壹)原則上主送壹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有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得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所屬部門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征得本級黨委、政府的同意或授權;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機關。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先提出傾向性意見後再向上級機關請示,不得轉送上級機關。
(四)請求應當是壹件事。不應包括在報告和其他非請求文件中。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的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壹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壹個上級機關。
第十六條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主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有關機關。重要行文還應抄送直接簽發機關的上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辦公廳(室)可根據本級黨委、政府的授權,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強制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強制性要求。需要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後可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政府同意。
(三)黨委、政府部門可以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致函下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
(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沒有達成壹致意見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書寫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壹上級機關的下級機關。
第十七條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同級其他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黨委和政府各自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黨委和政府部門可以根據職權相互寫信。除辦公廳(室)外,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的制作
第十八條公文的制作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和簽發程序。
第十九條文件起草應做到:
(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準確地反映發文機關的意圖,並與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2)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提出的政策、措施、方法可行。
(三)內容簡練,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達準確,文字精煉。
(四)語言正確,格式規範。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論證,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區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征求有關地區或部門的意見,力求達成壹致。
(七)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和指導重要公文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條公文簽發前,應當經簽發機關辦公廳(室)審核。審計的重點是:
(壹)寫作理由是否充分,寫作依據是否準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充分準確地反映了發證機關的意圖;是否與現行相關正式文件相銜接;提出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是否可行。
(三)有關地區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並達成壹致。
(四)語言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範;名稱、地名、時間、編號、段落順序、引文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的使用是否規範。
(五)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相關要求。
需要簽發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在審議前應由簽發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審。
第二十壹條經審查不適宜發文的文件,應當退回起草單位並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要進壹步研究修改的,應當由起草單位修改後重新報送。
第二十二條公文應當由本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重要公文和文件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黨委、政府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發布的公文,由受權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發或按有關規定辦理。簽發文件時,簽發人應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成日期;如果您閱讀或簽名,將被視為同意。聯合文件應由所有聯合機構的負責人會簽。
第六章公文處理
第二十三條公文處理包括接收、簽發和歸檔。
第二十四條辦理回執的主要程序是:
(1)簽收。收到的公文應當逐壹清點,核實後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時間。
(2)報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錄。
(3)初審。應當對收到的公文進行初步審查。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語言、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協商會簽,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其他要求。經初步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應當及時退回發送單位並說明理由。
(4)承諾書。閱讀知識性文件應根據文件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範圍後分發。批轉的公文,應當提交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其交辦的公文,有明確時限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5)流通。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及時將公文送傳閱對象閱批或批示。辦理公文流轉時,要隨時了解公文的去向,不得漏發、誤發、緩發。
(6)提醒。及時了解公文辦理進度,督促承辦部門按期完成。緊急文件或重要文件應由專人督促。
(7)回復。公文處理結果應及時回復發送單位,並根據需要通報有關單位。
第二十五條發文辦理的主要程序是:
(1)復習。經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公文,在簽發前應當對審批程序、內容、用語、格式等進行審查;如需實質性修改,應報原簽發人審核。
(2)報名。公文審核後,應確定文號、分發範圍和份數,並詳細記錄。
(3)印刷。公文的印刷必須保證質量和及時性。機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地方印制。
(4)發行。公文印制後,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後分發。
第二十六條機要公文應當通過機要運輸、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機關機要收發人員傳遞,通過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密碼電報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傳輸。
第二十七條需要歸檔的公文及相關材料,應當按照有關檔案法律法規和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文件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有關機關留存復印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履行兼職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兼職機關歸檔。
第二十八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範,充分發揮公文的效能。
第二十九條黨政機關的公文應當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管理。建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室、機要閱覽室,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在確定公文密級之前,應當根據擬定的密級事先采取保密措施。分類確定後,按照分類嚴格管理。絕密公文要有專人管理。公文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應當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壹條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印發和傳達;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證機關批準。解密程序應在機密公文公開發布之前進行。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布機關確定。經批準公開發布的公文,與發布機關正式發布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復制、匯編機要、機密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絕密公文壹般不允許復印或匯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簽發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復制和匯編的公文視為原始管理。復印件應當加蓋復印機關的印章。復制的副本應當註明復制機關的名稱和日期。根據正式文件中包含的最高分類標記組件的分類。確需編制的,應當經發布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復制和匯編的公文視為原始管理。
復印件應當加蓋復印機關的印章。復制的副本應當註明復制機關的名稱和日期。根據正式文件中包含的最高分類標記組件的分類。
第三十三條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有權機關按照職權範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自始視為無效;公文廢止的,自廢止之日起視為無效。
第三十四條保密文件應當按照簽發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清理或者銷毀。
第三十五條不具有歸檔保存價值的文件,經批準後可以銷毀。銷毀涉密文件必須嚴格按照審批登記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確保不丟失、不遺漏。未經允許,個人不得銷毀或保存機密文件。
第三十六條機關合並時,所有公文應當合並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應當按照規定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工作人員離職時,其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和清理臨時保管和借閱的公文。
第三十七條新設立機關應當向本級黨委政府辦公廳(室)提出開戶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列為發證單位,機構合並或者撤銷時,相應調整。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黨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處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外事的公文,按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其他機關和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壹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的《中國黨的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