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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律知識:行政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

(1)原告

行政訴訟原告是指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也適用我國行政訴訟法關於公民作為原告的規定,即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履行同等的訴訟義務。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已經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以及其他有撫養、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提起訴訟。

2.法人。法人提起訴訟,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提起。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終止,繼承其權利的法人可以提起訴訟。

3.其他組織。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未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或者經濟組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只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才能作為行政訴訟原告提起訴訟:

第壹,要有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必須是認為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人。

第三,必須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謂“對具體行政行為有法益”,是指原告的合法權益實際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並不要求原告是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針對的對象。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情形應當認定起訴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壹)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

(二)與被訴行政復議決定有法定利害關系或者在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

(四)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定利害關系的。

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幾種特定情形下原告資格的確定或者訴訟權利的行使:(請自行看壹下這五種特定情形)

(壹)合夥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為核準登記的字號,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為訴訟代表人;其他合夥組織提起訴訟的,合夥人是* * *和原告。

(二)合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的各方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合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的權益或者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和其他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4)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撤銷、吊銷、合並、強制合並、出售、分立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的,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

股份制企業的股東會、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自主權的,可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

* * *與原告。關於原告,《行政訴訟法》也規定* * *與原告相同。在同壹訴訟中,如果壹個原告是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稱之為* * *同原告。《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的,因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的,視為* * *同壹訴訟。可見,* * *與原告可分為兩種類型:因同壹具體行政行為* * *與原告;* * *因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產生的相同原告。前者稱為必要原告,原告不能單獨起訴;後者與原告之間稱為普通* * *關系,不存在與原告之間的權利義務* * *關系。他們提請人民法院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是他們自己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能否成為原告,取決於人民法院是否認為案件可以合並審理。人民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合並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的,沒有原告。

(2)被告

行政訴訟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訴,被指控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與其發生行政爭議,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機關。實踐中,確定行政機關為被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②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機關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③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機關復議,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原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發生變化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具體結果,屬於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壹具體行政行為,* * *同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 * *同被告。

⑤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這些組織不是行政機關,不享有或獨立享有行政職權。他們只是因為法律法規授權,才享有相應的行政權力。

⑥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7)設立該機構的行政機關和該工作人員所屬的行政機關,是該行政機關的機構和該工作人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指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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