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和其他分支機構,可以豁免監管機構。

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和其他分支機構,可以豁免監管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第七十四條:“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的通知[2013]第20號《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保險市場體系建設,規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省級分公司、支公司、中心支公司、子公司、營業部和營銷服務部。第四條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2)審慎決策,嚴格管理;

(3)程序規範,質量過硬;

(四)保障運行,加強服務。第五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第二章籌建條件第六條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請設立壹家省級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於2000萬元人民幣的註冊資本。註冊資本5億元以上的,可以不增加。第七條保險公司在其註冊地省外設立分公司的,應當開業滿2年。專業保險公司除外。第八條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進行市場調查和可行性論證,制定科學的方案。分支機構的設立規劃應充分考慮自身經營戰略、資本實力、管控能力、人才儲備、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市場環境、競爭程度等因素。第九條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自身發展規劃。其中,三年內設立的保險公司設立省級分公司的,與公司設立時提交的發展規劃不壹致的,應當說明原因;

(二)提交申請前壹年及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達到充足的二類;

(三)上壹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的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B類;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

(五)有健全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最近兩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機構的重大行政處罰;

(七)不存在申請人或其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被金融監管機構或司法機關調查的情形;

(八)已設立的省級分公司經營正常,最近兩年沒有省級分公司退出市場的情況;

(九)有符合省級分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籌建負責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申請設立除省級分行以外的分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申請人自身的發展規劃;

(二)保險公司最近壹年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的償付能力達到充足的I類;

(三)保險公司提交申請前上壹年度及連續兩個季度的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B類,省級分公司提交申請前上壹年度及連續兩個季度的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C類;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

(五)申請人有健全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在保險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的,當地省級分公司已經開業;

(7)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已開業滿三個月。省級分行在其所在地城市設立分支機構不受此限制;

(八)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內部控制健全;

(九)有符合擬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的籌建負責人。第十壹條申請設立除省級分行以外的分行,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申請人或擬設機構省級分行最近兩年受到金融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二)申請人或其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犯罪正在被金融監管機構或司法機關調查;

(三)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最近6個月受到重大保險行政處罰;

(四)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最近1年內有3家及以上分支機構受到保險行政處罰;

(五)擬設機構的上級直管機構最近六個月受到保險行政處罰。第十二條申請人申請設立除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分公司的,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其他分公司的經營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主要負責人或者臨時負責人未滿的;

(二)沒有穩定、規範的經營場所;

(三)停業三個月以上的。但停業已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內部控制缺陷,且未得到整改;

(五)最近壹年內註銷三家以上分支機構;

(六)同壹分支機構最近壹年內營業場所變更兩次以上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三次以上的;

(七)最近六個月內發生50起以上群體性上訪和群體性投訴,或者100起以上異常集中退保事件,影響較為惡劣的;

(八)保險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專業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有專業特色,主營業務突出。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分公司改建為其他層級分公司的,除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籌建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重建是必要的、合理的;

(二)對重建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了充分評估,並有可行的應對措施。第三章開業標準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合法規範。同壹保險公司的所有分支機構應當保持統壹的命名規則。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分公司的開業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壹)經營場所權屬清晰,安全、消防等設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積、使用年限和功能布局滿足經營需要。營業場所連續使用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兩年;

(二)辦公設備配備齊全,運行正常;

(三)信息系統符合監管要求。

(四)內部控制制度完善;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符合任職要求;

(六)特定崗位的工作人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業資格要求。工作人員經過培訓,符合崗位要求;

(7)產品、文件和服務能力滿足運行要求;

(八)籌建期間未開辦保險業務的;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轉為其他層級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開業標準。第四章設立程序第十八條保險公司設立省級分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設立。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設立申請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向申請人出具籌建通知書,並抄送當地保監局;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分公司的籌建工作。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向所在地保監局提交開業驗收報告。自收到完整的開業驗收報告之日起30日內,當地保監局完成開業驗收,並將驗收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據此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獲準的,保險公司應當持中國保監會的批準文件到所在地保監局領取分支機構的保險業務許可證;不予批準的,中國保監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九條設立除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分公司,保險公司總公司或者省級分公司應當持總公司批準文件向所在地保監局提出申請。當地保監局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設立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向申請人出具籌建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分公司的籌建工作。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向所在地保監局提交開業驗收報告。當地保監局應當自收到完整的開業驗收報告之日起30日內完成開業驗收,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批準設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二十條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籌建期不計入行政許可期限。籌建期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重新提出設立申請。籌建機構不得從事任何保險業務活動。第二十壹條保監局可以根據開業標準,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進行開業驗收,可以采取現場驗收、遠程審核或委托檢查等方式。驗收方式包括講座、抽查、專業測試、系統演示等。第二十二條除設立營銷服務部外,申請人應當在提交開業驗收報告的同時,向所在地保監局提交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申請,由所在地保監局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其中,省級分公司總經理任職資格批準文件作為驗收報告的附件報送中國保監會。第二十三條經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持批準文件和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分公司改建為省級分公司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在作出決定前,中國保監會應當通知所在地保監局對改建後的機構進行驗收,所在地保監局在完成驗收後,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驗收報告。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分公司改建為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分公司的,應當向所在地保監局提出申請。當地保監局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在作出決定前,保監局可以根據需要對改建後的機構進行檢查驗收。第二十六條申請人應當在提交改建申請的同時,向所在地保監局提交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申請,由所在地保監局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其中,改建為省級分公司的,當地保監局應當將其總經理任職資格批準文件抄送中國保監會相關部門。第五章提交材料第二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壹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三)保險公司上壹年度公司治理報告和申請人內部控制制度清單;

(四)申請人分支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報告,包括擬設機構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以及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相適應的說明;

(六)行政處罰或者調查情況的說明;

(七)擬設立機構負責人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八)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客戶端程序生成的電子數據文件;

(九)申請設立除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分公司,提交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其他分公司經營情況的說明,並就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進行陳述;

(十)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同壹機構申請設立多個分支機構的,前款

(2),

(3),

(4),

(9)材料內容沒有變化的,只需在第壹次提交時提供,需要再次提交。說明包括首次提交該材料的時間、文號和具體事項。第二十八條申請人提交的開業驗收報告應當附有擬設機構的下列材料:

(壹)籌建完成報告,說明籌建機構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開業標準;

(二)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消防證明或者已經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書面承諾;

(四)計算機設備配置、應用系統和網絡建設報告;

(五)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報告,說明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總體情況,不包括內部控制制度文本;

(6)組織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情況報告,包括從業人員在職培訓等。;

(七)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

(八)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客戶端程序生成的電子數據文件;

(九)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其他層級分支機構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項除外。

(壹)其他項目規定的材料,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改建申請書;

(二)保險公司同意重建的書面文件;

(三)申請人分支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四)重建報告,包括對重建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說明,重建情況,重建對保險業務和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影響及處理方案,對重建機構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以及對重建機構適合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部控制狀況的說明;

(五)改建為上級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壹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上壹年度的公司治理報告;行政處罰或者調查情況的說明;改建機構所在保監局轄區內其他分支機構經營情況的說明,以及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聲明。第三十條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中有重復材料的,應當批註“原件核對無誤”的字樣,並加蓋申請人公章。第六章附則第三十壹條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公司,參照在省內設立分公司執行。第三十二條相互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設立專營機構的,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壹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和違法行為調查的申請人,是指本級機構,不包括其分支機構。本辦法所稱上級直管機構,是指對擬設分支機構實際履行管理職能的上壹級保險機構。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65年4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現有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管理的物業承擔。不夠的,由法人承擔。

  • 上一篇:優先權的立法理由
  • 下一篇:幼兒園小班新生家長會發言三篇佳作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